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北京萌新科创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霸州市吸塑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民初字第5809号

原告北京萌新科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原大辛庄政府南侧10米。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告河北省霸州市吸塑厂,住所地霸州市X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萌新科创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霸州市吸塑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萌新科创科贸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河北省霸州市吸塑厂,应以确定的主体合法存在为前提。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北京萌新科创科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进行送达,并无被告河北省霸州市吸塑厂,原告北京萌新科创科贸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提供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明证实,河北省霸州市吸塑厂并未登记,被告的主体身份无法确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萌新科创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张小龙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