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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成功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郭某某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4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成功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成功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成功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31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宏浩,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成功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在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鲁连印担任审判长,法官张丽新、李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郭某某2006年在网上见到成功在线公司的招商宣传广告。广告称其系中国网通子公司,实力雄厚,其运作的“中国工商企事业客服中心平台”是中国网通推出的新业务,是在中国首次推出的“外包式客服中心”,是行业第一品牌,是全国最大的客服中心平台。后来双方联系加盟合作事宜,成功在线公司更是强调其实力强大,向郭某某说其是中国网通的子公司,该项目具有行业的垄断性质。且加盟其平台是“零风险”,经营不成功便可退回所有的保证金。在郭某某到成功在线公司了解情况时,看到公司地址位于北京电信实业大厦就对其是中国网通子公司的宣传信以为真。同时成功在线公司还向郭某某出示了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营业执照,并给郭某某留下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郭某某出于对成功在线公司的信任和对电信业发展的良好预期立即签订了《“中国工商企事业客服中心平台”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并在广东东莞注册公司招募人员开展起业务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郭某某拥有广东东莞地区的合作经营权。经营由成功在线公司开发的一种虚拟的呼叫中心平台。在郭某某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对方宣称的此种高科技平台市场需求不大但行业竞争却不小,而事先的种种许诺(包括广告推广、网络关键词推广等等)也没能够实现。郭某某四处询问了解得知:此平台实际并没有成功在线公司讲的那么神奇。而且成功在线公司也不是中国网通的子公司,只不过是租赁了北京电信实业大厦办公,且北京电信和网通并不是一家公司。后来又发现成功在线公司提供的工商执照复印件也和另几家合作运营商手中的不一样。至此郭某某才认识到对方为了达到推广其平台的目的虚拟了大量事实。而郭某某正是听信其虚假宣传才签订了合作协议。自2007年8月起,郭某某多次要求解除与成功在线公司之间的协议并要求退还担保金。但是成功在线公司多次拖延,直至2007年9月27日才单方面通知同意解除协议,但是10万元保证金全部扣除不予归还。故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请求判令成功在线公司返回郭某某10万元;3、请求判令成功在线公司赔偿郭某某因此造成的损失x元。

成功在线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郭某某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与事实不符。郭某某屡次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而成功在线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10万元合同价款郭某某认为是保证金,而合同中明确约定是系统购置费。2、郭某某无权提起撤销权之诉:首先,签订合同之前,成功在线公司出示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在签订协议的同时,还出示了税务登记证等相应证件,记载的注册资本都是100万元。而郭某某提交的成功在线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营业执照,该执照上的公章确为成功在线公司的公章,但成功在线公司不可能向郭某某出具这样一份与税务登记证记载明显不符的营业执照。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郭某某的撤销权已经消灭。首先,郭某某明确提出解除合同,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其次,合同于2006年11月21日签订,其应该在2007年11月21日之前提起诉讼,其起诉日期超过该期限,撤销权消灭。3、郭某某诉讼主体不适格。因为郭某某是东莞成功在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双方进行的都是公司的行为,而郭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日,成功在线公司(甲方)与郭某某(乙方)签订“中国工商企事业客服中心平台”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以向甲方首次购置系统20套的方式,获得广东省东莞地区及所述区县范围内“中国工商企事业客服中心平台”服务系统的独家合作经营权。乙方在合同签订时须交纳系统购置费30万元,甲方颁发授权证书及相关系统资料。乙方在合作区域内发展的分销商,享有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权利,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的授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分销商以外的其它组织或个人。区域内的分销商发展权交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取得授权后,必须办理合法的经营手续和具备经营场所,并对自己的经营行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以1.5万元/套的统一价格从甲方处购置系统,市场销售价为x元/套。乙方承诺经营甲方系统第一年完成指标为20套,第二年新增20套,第三年新增20套。乙方每季度完成任务指标不得低于年指标的20%。

2007年9月10日,郭某某向成功在线公司传真一份手写文件,称,由于公司产品的品牌和价格没有优势,加上当地企业目前对客服系统需求较少,市场开发相当困难。截至2007年8月底,在东莞地区未成交一宗业务,不但无法达到贵公司的盈利预测,我方累计亏损近7万元。我公司没有任何收入,已无法正常运作。故此向贵公司提出解除合作协议,望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退还我预交的10万元款项。

2007年9月27日,成功在线公司向郭某某发送一份文件,文件称,郭某某未能足额支付购入系统号所欠费用,没有发展一个终端客户,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表示解除与郭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并依据协议第七条第2项规定,扣除前期已交纳的系统购置费10万元;收回郭某某作为“中国工商企事业客服中心平台”东莞市合作商的授权,自行重新发展东莞市业务。同意已购的7套系统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使用及发展终端客户,不得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庭审中,郭某某为证明成功在线公司缔约过程中的欺诈事实向法院提交一份加盖成功在线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该执照记载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而成功在线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功在线公司对营业执照上加盖的公章真实性不持异议。郭某某另提交一份成功在线公司宣传彩页,彩页中关于“中国工商企事业客服中心平台”的介绍主要内容为:是全国最大的客服中心平台,是根据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的部署,充分整合了各方的优势资源,为广大企事业及消费者开发设计的全新一代外包式客户服务平台。它充分联合了中国网通、电信、铁通、移动、联通等五大运营商的网络资源优势,成为我国最大规模的外包式客户中心和客服中心基础运营平台。

庭审中,成功在线公司为证明其与中国网通的关系提交一份其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网通“x业务”代理协议》,约定网通上海分公司授权成功在线公司为其运营的“x”业务的代理商,从事业务宣传、客户发展、业务受理以及相关费用收取等工作。协议有效期为6个月,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庭审中,关于郭某某所代理的产品“中国工商企事业客服中心平台”,双方均认可该平台并不提供产品实体,而只是提供一种服务,服务的内容为:客户通过购买一个特服号码,实现智能语音应答、产品数码防伪、人工呼叫转接、智能传真留言等服务功能。郭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售出系统。

另,郭某某为证明其经营损失提交与林绍兴的《租约》证明房屋租金损失;提交陈某、郭某华的书面证明,证明劳务费损失;提交东莞市东神贸易有限公司寮布分公司的证明,证明车辆燃油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合作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传材料、《中国网通“x业务”代理协议》、租约、陈某、郭某华的证明、东莞市东神贸易有限公司寮布分公司的证明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郭某某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其与成功在线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成功在线公司在与郭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并导致郭某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结合本案事实,成功在线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向郭某某提供一份加盖成功在线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该执照记载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而成功在线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功在线公司提供虚假营业执照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夸大自己经营实力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并足以使郭某某产生错误认识。此外,成功在线公司向郭某某提供的宣传资料彩页宣称“中国工商企事业客服中心平台”是“全国最大”,并出现了“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部”等政府机关的名称,强调联合了“中国网通、电信、铁通、移动、联通等五大运营商的网络资源优势”,这些信息足以使郭某某误认为成功在线公司具有官方背景、具有电信企业的垄断性的经营优势,亦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故郭某某要求撤销合作协议书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成功在线公司认为郭某某曾要求解除合同,表明郭某某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消灭。对此,该院认为,首先,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成功在线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郭某某提出解除合同之时已经知晓撤销事由,故郭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其次,郭某某向成功在线公司传真的文件中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成功在线公司退还其预交的10万元款项,意在与成功在线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而成功在线公司在回复中虽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要求扣除前期已交纳的系统购置费10万元,应认定为成功在线公司并不认可郭某某提出的合意解除合同的条件,由于协商解除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实现,故合作协议书并未协议解除。因此,郭某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关于成功在线公司以郭某某未在2007年11月21日之前提起诉讼,撤销权已经消灭的抗辩理由,由于撤销权除斥期间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时作为起算日期,并非以签订合同之时作为起算日期,成功在线公司未提举证据证明郭某某应当在签约之时既已知晓其在诉讼中提起的欺诈事由,故该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成功在线公司以“郭某某诉讼主体不适格。郭某某是东莞成功在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双方进行的都是公司的行为,郭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作为抗辩理由,该院认为,合作协议书的签约方是成功在线公司和郭某某,郭某某作为提起撤销合同诉讼的主体合法适格,故对成功在线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对于成功在线公司收取的10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给郭某某的问题,成功在线公司以该10万元是购买系统的费用作为抗辩理由,该院认为,在合作协议书已撤销的情况下,成功在线公司收取该款于法无据,郭某某购置的所谓“系统”实际为预留的特服号码,这个特服号码在未销售给终端客户并开通使用之前,成功在线公司既无需提供产品,也无需提供服务。因此,成功在线公司虽收取了10万元购置费,但实际并未向郭某某有任何对待给付,现合同被撤销,其应当无条件向郭某某返还全部款项。

关于郭某某要求成功在线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郭某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故对该证据该院不予采信。郭某华、陈某等人书写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因证人未能出庭作证,故该证据不能予以认定。东莞市东神贸易有限公司寮布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缺少关联性,不能证明车辆行驶里程与履行诉争合同有关。因此,该院对郭某某要求成功在线公司赔偿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郭某某与成功在线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成功在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某某十万元;二、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成功在线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意歪曲事实真相。1、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成功在线公司在向郭某某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同时,还向其提供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且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了,其中明确载明成功在线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却没有提及,属遗漏证据。至于郭某某向法庭提交的成功在线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为什么是1000万元,成功在线公司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一审法院认为成功在线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没有事实依据。“中国工商企事业客服中心平台”的宣传彩页中的内容是成功在线公司的正常对外宣传,宣传的内容均是真实的,并没有夸大、虚假的成分。2、郭某某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就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成功在线公司的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故郭某某的撤销权已消灭。郭某某于2007年9月10日要求解除与成功在线公司的合作协议,也足以证明郭某某自行放弃了撤销权。3、由于成功在线公司提供的是服务,在郭某某获取7套系统时服务已经开始,成功在线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对郭某某进行了专门培训,此损失是由于郭某某的违约造成的,应由郭某某承担。由于郭某某获取的是广东省东莞市所属区县范围内的“中国工商企事业客服中心平台”服务系统的独家合作运营权,这就意味着该区域其他合作商将无法介入,郭某某一年未发展一个终端客户,给成功在线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此损失应由郭某某承担,故成功在线公司有权不返还郭某某10万元。二、由于事实认定不清,导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郭某某承担。

郭某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成功在线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加盖成功在线公司公章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营业执照已足以能够说明成功在线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宣传彩页中的内容也基本上是夸大虚假的宣传,所以成功在线公司的欺诈行为非常明显。第二,写解除协议的背景是成功在线公司的领导说让郭某某写一个东西来撤销,就把钱退给郭某某,但是结果郭某某又上当了,成功在线公司并没有把钱退给郭某某。第三,成功在线公司并没有向郭某某提供任何产品和服务,故应退还郭某某10万元。请求驳回成功在线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成功在线公司称在向郭某某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同时,还向其提供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其中明确载明成功在线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成功在线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故意,“中国工商企事业客服中心平台”的宣传彩页中的内容是其对外的正常宣传,宣传的内容均是真实的,并没有夸大、虚假成分一节。本院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成功在线公司在与郭某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时向郭某某提供的加盖成功在线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而成功在线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功在线公司作为销售代理合同的被代理方有义务向代理人提供真实、准确的基本信息资料,其向郭某某提供虚假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使郭某某无法对成功在线公司的实际经营实力作出正确判断,进而作出与其签订合同的决定。另外,成功在线公司在其送交郭某某的宣传彩页中称“中国工商企事业客服中心平台”是全国最大的客服中心平台,是根据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的部署,充分整合了各方的优势资源,为广大企事业及消费者开发设计的全新一代外包式客户服务平台。充分联合了中国网通、电信、铁通、移动、联通等五大运营商的网络资源优势,成为我国最大规模的外包式客户中心和客服中心基础运营平台。成功在线公司的上述宣传故意强调了“全国最大”和联合了“中国网通、电信、铁通、移动、联通等五大运营商的网络资源优势”,并出现了“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部”等政府机关的名称,使郭某某相信该项目具有官方背景和电信企业垄断性的经营优势,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与其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成功在线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成功在线公司称郭某某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就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故郭某某的撤销权已消灭。且郭某某要求解除与成功在线公司的合作协议也足以证明其自行放弃撤销权一节。本院认为:成功在线公司与郭某某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故合作协议书并未协议解除,郭某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成功在线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郭某某在签订合同之时就已经知晓撤销事由,故郭某某提起撤销之诉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成功在线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成功在线公司称其已履行服务义务,郭某某的违约行为给成功在线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其有权不返还郭某某10万元一节。本院认为:合同被依法撤销后,合同双方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于成功在线公司在签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导致《项目合作协议书》被依法撤销,其从郭某某处收取的10万元购置费应当返还。成功在线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六十元,由郭某某负担一千七百八十二元(已交纳),由北京成功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七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六十元,由北京成功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鲁连印

代理审判员张丽新

代理审判员李利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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