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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原告之妻),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俊,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徐俊,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5年10月8日,我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在我住宅相邻西侧建造住宅,该工程开工前双方现场认可原告住宅主体完好,屋面无渗漏、基础下沉现象,属完好建筑。乙方工程竣工后如造成原告方房屋危害及价值下降,一切责任由被告方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工直至工程竣工。2008年,原告发现住房出现主体多处裂纹,屋面渗漏、粉刷脱落,且呈持续状态,已成危房。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元,并由被告承担鉴定费3000元及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x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1、原告起诉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相符;2、造成房屋损害的原因两次鉴定不一致,尤其是第二次鉴定,被告没有参加,已提出质疑意见;3、被告认为涉案事实很简单,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不大,愿意调解解决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10月份在与原告李某某的房屋相邻地段建六层住宅楼一栋。双方就此签订合同一份,其主要内容有:1、原告有合法产权二层四间、厨房二间二层和楼梯一宅一院的住房,无裂缝和渗漏。如因原告在拆除在建住宅楼群地上旧房时的震动,使原告的楼房层面出现渗漏,被告应责无旁贷的将原告渗漏层面修好。2、原告的住房前原有东西两个通道行走,被告在建楼时将原告向西的人行道堵死,原告如向西开门走被告院内,被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止,并且负担向西开门的一切费用。3、被告工程竣工后,按照建筑学的有关技术参数,对出现整体下沉现象,给原告的住房造成任何危害,房屋价值下降,一切责任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施工至工程竣工。2008年,原告发现自住房开始出现主体多处裂纹、屋面渗漏、粉刷脱落。经与被告协商未果,于2009年5月12日诉至本院。2009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委托信阳振弦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对原告房屋的损害及原因进行鉴定。该所鉴定结论为:李某某房屋西山墙裂缝应加固整修,建议对屋后排水沟进行清理整修,防止排水沟和围墙基础的水继续侵入李某某主房基础造成更大损害。鉴定费用原、被告各负担50%(已给付)。原告李某某不服该鉴定,申请重新鉴定。2009年12月29日,信阳商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李某某房屋产生裂缝的原因主要是基础下沉所致,与张某某建房时开挖基槽深度及零距离有关。张某某在基槽比相邻李某某房屋基础深时未能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简单的彩机械整体开挖的施工工艺,使李某某基础及地基暴露在外,基础下土壤因房屋的压力向外侧悬空处挤出,导致基础土下沉基础变形,上部砌体结构出现裂缝。原告李某某支付鉴定费1500元。被告张某某对此次鉴定提出质疑认为是原告单方进行,不应予以认可。2010年1月29日,原告李某某申请对受损房屋所需修复费用进行评估。2010年6月2日,信阳丰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鉴定结论为:李某某房屋受损维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x。25元。原告李某某支付评估费用2000元。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信阳振弦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信阳商建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信阳丰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预算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邻的对方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其因建楼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从两次进行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来看,被告张某某的建房行为与原告李某某的房屋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原告李某某的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信阳丰华资历产评估事务所鉴定原告房屋所需维修费用为x.25元,原、被告均无异议,该损失费用依法应由被告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x.25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30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刚

审判员张续继

审判员徐霞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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