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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思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07916

原告北京鼎思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鼎思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X#B座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北京鼎思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思公司)与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亿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思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某乙,被告生亿行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思公司诉称:2007年3月2日,生亿行公司委托鼎思公司设计生亿行公司VI,双方签订了1份承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07年3月9日,鼎思公司按要求给生亿行公司交付了标志设计方案,2007年3月30日,生亿行公司收到并认可鼎思公司交付的全部VI项目,但生亿行公司拒付设计费。鼎思公司现诉至法院,要求生亿行公司给付设计费5万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生亿行公司辩称:第一,确认双方签约事实,生亿行公司已按约给付鼎思公司设计费3万元;第二,确认收到标志设计方案和20个项目的设计方案,但无法确认鼎思公司交付的VI设计方案是否完整,并且在VI项目中存在VI企业设计颜色无法喷绘,ppt模版、名片设计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故生亿行公司不同意鼎思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日,鼎思公司与生亿行公司签订承揽合同书,约定生亿行公司委托鼎思公司进行生亿行公司VI设计,具体项目包括:基础设计规范、延展使用规范(办公用品类、礼品类、服装类、环境类、展示展览类)、再生样本系统等。标志设计方案5个工作日交付,其余VI设计项目方案60个工作日交付,费用8万元,付款方式为:标志设计方案认可后付1.5万元,20个项目认可并交付后付1.5万元,其余VI项目经生亿行公司认可并交付后付5万元,违约方须承担标的额10%的违约金。2007年3月9日,鼎思公司交付生亿行公司标志设计方案48个,生亿行公司予以认可;2007年3月12日,鼎思公司交付生亿行公司标志设计,生亿行公司签收,提出此LOGO图形确认,色彩调后再定;2007年3月30日,鼎思公司交付生亿行公司全部VI项目,生亿行公司经办人曲相源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VI项目收到并予以认可。生亿行公司已付款3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由于曲相源2007年3月30日签字的确认单上的4行文字反映的是不同公司、不同合同项下的内容,且第1行、第3行的首字未对齐,生亿行公司对该确认书上第1、2行与第3、4行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对第1、2行与第3、4行打印文字形成时间的先后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对现有材料检验分析,无法对检材第1、2行与第3、4行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鼎思公司提交的承揽合同书、2007年3月9日、2007年3月12日、2007年3月30日确认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鼎思公司与生亿行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照执行。生亿行公司接受并认可鼎思公司交付的全部定作物,理应付清全部价款,其未依约付清全部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鼎思公司支付违约金。现鼎思公司依据双方订立的承揽合同书与生亿行公司经办人签认的确认单向生亿行公司主张合同余款5万元和违约金8000元,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生亿行公司确认2007年3月30日确认单上曲相源签字笔迹的真实性,鉴定机关无法对该确认单上第1、2行与第3、4行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生亿行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鼎思公司于曲相源签字之后有在该确认单上添加文字、伪造证据内容的非法行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收到VI设计方案、VI企业设计颜色、ppt模版、名片设计等的合理期限内向鼎思公司提出异议,生亿行公司仅以确认单上4行文字反映的是不同公司、不同合同项下的内容和第1行与第3行首字未对齐为由否认该确认单上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理由不充分,故本院对该确认单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生亿行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鼎思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价款五万元及违约金八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鉴定费二千元,由北京生亿行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于上诉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崔晓林

代理审判员甄玉斌

代理审判员王玲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李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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