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谭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向大文,石柱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胡顺成,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谭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蹇千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大文,被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顺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被告为了开山采煤矸石,于2010年5月31日,7月15日与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租期长达30年,租金x元,且约定合同期届,被告不负责恢复林地,而事实上无法恢复。合同订立后,原告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租用的林地系特殊用途林,已被政府划定为一般公益林,按有关规定,禁止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流转,禁止毁林采石、采沙、取土,林地流转且不能改变农业用途的基本原则。且侵犯了公益林对国家生态效应及公共利益。由于原、被告所订立之合同违反国家效力性禁止性规范,应为无效合同。原告先后提出与被告终止合同,遭到被告拒绝并强行进场作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订立《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谭某某辩称:我原与六塘乡X村干河组签订合同,准备进行旅游业。2010年5月31日与原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进行煤矸石开采,并经相关单位同意办理手续,被告在原告的闲置林地进行开采,并经行政部门批准。我方进场采石时,原告阻止采石,经再次协议,订立补充协议,按约定支付x元租金,1000元苗木赔偿款,共计x元。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订立的《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公断。

经审理查明,彭某某于2009年8月8日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进行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雷家沟(地名)的马桑坡(小地名)面积21.60亩,主要树种、林种、用材林,一般公益林,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六塘乡X村干河组,林地使用权利人彭某某,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彭某某,林地使用期70年,终止日期2079/12/30,四至:东、窝凼,南、老公路,西、竖路直上彭某荣的界,北、挨打鼓湾的界。谭某某于2009年8月找六塘乡X村干河组鉴定荒山开发承包合同,准备发展旅游业和从事种植业。谭某某得知重庆市石柱科华水泥有限公司生产水泥需要煤矸石作掺合材料。谭某某于2010年5月31日与彭某某在六塘乡X村民委员会主任张廷中,村支书彭某荣在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彭某某为甲方,谭某某为乙方,协议第一条,甲方将该自己位于漆辽村X组的荒山(包括林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第二条,被租赁土地的四至界线:漆辽村X组小地名雷家沟东至窝凼,南至老公路,西至竖路直上彭某荣的界,北至挨打鼓动湾的界。经甲乙双方实地勘测和核实林权证面积,乙方租赁的林地及荒山共计21.6亩。第三条,乙方租期为30年,即自2010年6月日2始至2040年6月2日止,合同期满如果需要继续租用挖土取料,双方协商续延协议期限,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第四条,每亩荒山(包括林地)租金300元,合计租金人民币6480元,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给原告6500元。租金内容包括水土流失,植被恢复,林木补偿等费用,即乙方今后在租用荒山,林地挖土取料,在建设过程中毁坏植物不再给甲方任何补偿。原、被告《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后,谭某某为乙方与重庆市石柱科华水泥有限公司为甲方签订《煤矸石购销试行协议》协议第二条第一款,供应量满足生产所需(2010年7月28日前至少供应3000吨)。第五条,合同价格。本合同产品送至仓库单价为人民币45.6元吨。第六条,合同有效期,2010年7月11日至2010年8月11日,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七条,试行结束后同等条件优先供应煤矸石。协议签订后,谭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进场采煤矸石,彭某某前去阻止要求解除合同。经人劝解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一条,根据乙方提出要求和甲方的需要,甲方决定从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聘用乙方在甲方务工上班,乙方在甲方上班期间每月工资待遇1200元,每月电话费50元,乙方具体工作由甲方具体安排,乙方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由乙方自行指定他人代为上班。第二条,在原《土地租赁协议》基础上,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租金x元,另补偿给乙方1000元作为所租用的苗木损失,乙方不再另行索要甲方任何费用。重庆市石柱科华水泥有限公司另行与彭某荣联系采煤矸石5000吨,用于水泥试产掺合料。

另查明,谭某某于2010年7月27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地籍房产图成果资料和地籍零测制宗地图收取费用803元(无收款时间)。谭某某于2010年7月27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缴纳临时占用农村土地管理费6654元,土地复垦占用作基本农田收费(一类区)3327平方米,每平方米10.15元,计币x元,集体土地登记费8元,共计x元。谭某某填表“石柱县X村(城镇)居民建设用地申请表,其内:申请人谭某某,六塘乡X村干河组,申请用地小地名雷家沟,面积3327.97平方米,用途临时用地,建设性质采石,界址:东至窝凼,南至老公路,西至彭某荣林界,北至挨打鼓湾的林界,申请用地原因,因石柱县科华水泥厂需要提供掺合料,申请人、年月日(空白)村X组意见、组长、年月日(空白)村委或委意见,村委或居委负责人、年月日(空白),乡、镇政府意见,责任人冉晋成批注:经与国土部门衔接,同意报批临时用地指标2010年7月30日并加盖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乡人民政府(公章),谭某某并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填报“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原告彭某某于2010年7月19日起诉来院请求确认《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1、林权证复印件;2、照片六张;3、法律条款复印件;4、补充协议和被告提供1、身份证复印件;2、谭某某的陈述;3、《土地租赁协议》;4、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5、补充协议;6、收条3张;7、重庆市石柱科华水泥厂证明;8、煤矸石购销试行协议;9、照片资料;10、国土测绘部门测绘收费收据;1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2、国土测绘现勘宗地图;1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乡人民政府向国土部门上报同意报地临时用地指标的申请;14、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15、案例;16、兑付临时用地费用计算兑付凭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而实际属林地,用于采煤矸石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其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其内容: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起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林业生产条件;第二十一条(其内容: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渡修枝的毁林行为)。原、被告所签订《土地赁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该《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某某、被告谭某某各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蹇千海

二0一0年月日

书记员谭某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