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创溢地毯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镇第一工业区X路X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中山市创溢地毯织造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被告北京龙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1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原告中山市创溢地毯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溢公司)与被告北京龙邦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溢公司诉称:2007年1月20日,创溢公司与龙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创溢公司向龙邦公司供应地毯。合同订立后,创溢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龙邦公司未付款,尚欠x元。现创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龙邦公司支付货款x元及利息4111.37元。
本院认为:创溢公司起诉的龙邦公司下落不明,创溢公司不能提供龙邦公司确切地址,故本院对创溢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创溢地毯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建平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温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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