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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创溢地毯织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龙邦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22053号

原告中山市创溢地毯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镇第一工业区X路X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中山市创溢地毯织造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被告北京龙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1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原告中山市创溢地毯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溢公司)与被告北京龙邦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溢公司诉称:2007年1月20日,创溢公司与龙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创溢公司向龙邦公司供应地毯。合同订立后,创溢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龙邦公司未付款,尚欠x元。现创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龙邦公司支付货款x元及利息4111.37元。

本院认为:创溢公司起诉的龙邦公司下落不明,创溢公司不能提供龙邦公司确切地址,故本院对创溢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创溢地毯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建平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温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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