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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某区X路X弄X号,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孙x,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某区X路X弄X号,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性格、脾气存有差异,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初,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李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初,被告发现原告沉迷于网络,且有外遇倾向,双方为此发生口角,但无大的争执。夫妻生活也属正常。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金卓。婚初,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好,后为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初,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只要双方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现有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金x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金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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