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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慧华化工有限公司诉广州钊铭贸易有限公司、汇华远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慧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钊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某。

原审第三人汇华远东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某明,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鲁阳,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慧华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钊铭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汇华远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慧华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正,被上诉人广州钊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某,原审第三人汇华远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鲁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柯永宏

书记员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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