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市长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马市长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源污水处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环保电力公司于2008年3月7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供水协议》和《供水补充协议》;2、长源污水处理公司支付违约金85.1万元、保证金80万元及其它损失共计305.1万元。原审法院于2008年6月21日作出(2008)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环保电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环保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张东,长源污水处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杨振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玉宏
代理审判员邵炜
代理审判员林秀敏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孔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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