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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马市长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市长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马市长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源污水处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环保电力公司于2008年3月7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供水协议》和《供水补充协议》;2、长源污水处理公司支付违约金85.1万元、保证金80万元及其它损失共计305.1万元。原审法院于2008年6月21日作出(2008)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环保电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环保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张东,长源污水处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杨振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玉宏

代理审判员邵炜

代理审判员林秀敏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孔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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