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李某乙、李某丙、北京天宇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631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职员,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天宇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X街X路18—A42。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支行)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北京天宇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建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丙、天宇建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平支行诉称,我行与被告李某乙及天宇建业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乙向我行借款14.77万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自2003年11月10日起至2006年11月9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共36期,每月一期;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我行按国家规定对逾期借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如连续2期或累计3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计收罚息。被告天宇建业公司为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某丙签订《担保书》,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合同签订后,我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李某乙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每月的贷款本息,被告李某丙、天宇建业公司亦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乙立即偿还逾期借款本金x.75元、利息及罚息x.77元(利息及罚息截止到2008年4月27日),及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的利息一直到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某丙、天宇建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乙辩称,借款属实,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丙、天宇建业公司均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7日,昌平支行与李某乙、天宇建业公司签订编号为(汽贷)字(工)行(昌平)支行(0115)网点(2003)年(天103)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乙向昌平支行借款14.77万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自2003年11月10日起至2006年11月9日止,月利率为4.1175‰,本合同履行中如央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昌平支行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并执行合同确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共分36期,第一期还款日为2003年12月10日,从第二期起,每期还款应在每月10日前归还;如借款人李某乙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昌平支行按国家规定对逾期借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借款人李某乙如连续2期或累计3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昌平支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计收罚息;保证人天宇建业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为自每期约定还款日起两年,提前收回贷款的保证期间为自贷款人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日起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被告李某丙签订《担保书》,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后昌平支行依约发放贷款14.77万元。自2004年8月起,李某乙未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李某丙、天宇建业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2008年5月,昌平支行诉至本院。

另查明,截止2008年4月27日,李某乙应偿还借款本金x.75元、利息及罚息x.77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昌平支行与李某乙、天宇建业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合法有效。李某丙签订《担保书》,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昌平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李某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李某丙、天宇建业公司亦未履行相应责任,李某乙、李某丙、天宇建业公司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昌平支行请求李某乙偿还逾期借款本息、罚息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昌平支行请求李某丙、天宇建业公司对李某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李某丙、天宇建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逾期借款本金九万二千四百零三元七角五分;

二、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截止到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的利息、罚息二万三千八百零一元七角七分及自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李某丙、北京天宇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李某丙、北京天宇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二十四元,由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北京天宇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银

人民陪审员孙士清

人民陪审员吴秀菊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会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