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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甲、刘某某、邢某乙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满井东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08951号

原告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X镇满井东队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X镇满井东队农民,住(略)。

原告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X镇满井东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X镇满井东队农民,住(略)。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委会,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昌平区X镇满井东队。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主任。

原告邢某甲、刘某某、邢某乙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甲、刘某某、邢某乙诉称,被告于2005年7月31日按照《昌平区X村土地确权实施细则》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确权规定,足额向原告收缴了每人9000元的土地确权积累金,从此原告取得东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东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然而被告收到积累金后,违背自己承诺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单方面决定外迁户只参加固定财产分配,不参加土地补偿分配,此后村委会非法截留应分配给原告的外事学院补偿款、井田公司补偿款、北航回迁楼补偿款共计x元,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已非法截留的土地补偿款费用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委会”主体不适格,故原告邢某甲、刘某某、邢某乙对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委会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某甲、刘某某、邢某乙对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委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阚连花

二○○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黄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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