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东乐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聚福乳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10200号 

原告北京东乐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北京东乐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北京东乐创兴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略)。

被告北京聚福乳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茹某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女,北京聚福乳品厂职工,住(略)。

原告北京东乐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聚福乳品厂(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刘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的需要提供各种乳制品原料,被告按月结算,价款以最后确认的数额为准。2008年1月,原告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但被告至今仍欠货款x元未付。故请求,被告给付货款x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2007年7月5日的出库单有异议,上面没有被告法人的签字,对出库单上李某文的签字真实性不确定,其他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双方达成口头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的需要提供各种乳制品原料,被告按月结算,价款以最后确认的数额为准。2008年1月2日,双方进行结算,达成还款协议,但被告仍有余款未结。另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支票、入库单、出库单、还款计划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仍有货款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对2007年7月5日的出库单无其法人签字的答辩意见,因有无被告法人签字系其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原告的债权,又被告未在期限内申请对签字人李某文进行笔迹鉴定,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聚福乳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乐创兴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六万三千七百元整,并支付前述货款自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六元,由被告北京聚福乳品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某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迎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