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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力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淅川县厚坡中心供销社销售协议及生产经营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 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淅川县力强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林,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淅川县厚坡中心供销社,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供销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井某某,该供销社员工。

上诉人淅川县力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强水泥公司)与被上诉人淅川县厚坡中心供销社(以下简称厚坡供销社)销售协议及生产经营协议纠纷一案,厚坡供销社于2006年4月24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力强水泥公司支付:1、依照销售协议约定少供水泥罚金x元、自2005年7月至12月销售提成款x元、奖金x元。2、依照生产协议约定力强水泥公司干涉正常生产造成的损失x元、力强水泥公司承担的违约金30万元、力强水泥公司应归还预付成本款x.59元。力强水泥公司反诉要求厚坡供销社支付:1、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超成本x.14元。2、违反合同义务给力强水泥公司造成的利益损失x.1元。3、依据销售协议约定压库损失10万元。4、赔偿除尘器损坏损失x元。原审法院于2007年11月10日作出(2006)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力强水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力强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某林,厚坡供销社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厚坡供销社长期为力强水泥公司包销水泥,2005年力强水泥公司与厚坡供销社签订一份水泥销售协议,主要约定:(1)合同期限2005年1月21日至2005年12月20日。期内力强水泥公司自行生产熟料的水泥全部由厚坡供销社包销。(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厚坡供销社除铺底水泥外,全部现金提货,并保证水泥库存无积压。(3)在成本与售价严重失衡时,双方可共同算帐核实,力强水泥公司可停止生产,合同暂时终止,若因故机立窑停产,合同自行终止。(4)厚坡供销社在合同期内,保证完成销售水泥任务,销售任务以力强水泥公司产量为准,若因销售而造成力强水泥公司水泥库满而停产或经济死滞,造成停产的经济损失均由厚坡供销社全额承担,每日除另承担经济损失补偿4000元外,力强水泥公司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厚坡供销社不得提取费用。因水泥库满造成停产,由力强水泥公司代表会同厚坡供销社及力强水泥公司财务到车间和水泥仓库查看并记录。若一方拒不到仓库,则以另一方提供依据为准。在月保证5500—6000吨情况下,力强水泥公司若因产品供应保证不力,造成厚坡供销社车辆放空,除支付放空费外,每欠一吨另罚力强水泥公司20元。(5)厚坡供销社在合同期内不压库,不违价和不拖欠资金的情况下,力强水泥公司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费用奖给厚坡供销社,年底另奖励叁万元(销售收入按国家规定计算)。(6)协议自2005年1月21日起生效。该协议双方实际移交日期为2005年4月2日。销售协议签订后,2005年2月至6月,厚坡供销社共销售水泥9953.25吨,其中,2月644.5吨,3月3128.4吨,4月3255.35吨,5月2208.15吨,6月716.85吨。6月份之前的提成款,力强水泥公司已向厚坡供销社支付完毕。

2、2005年7月21日,力强水泥公司与厚坡供销社签订一份水泥生产经营协议,约定:力强水泥公司水泥生产线一条,由厚坡供销社承包。(1)厚坡供销社保证生产成本(生产成本核算按国家规定要求)控制在200元/吨以内,超出部分由厚坡供销社全额承担。200元/吨以内节约部分的5%归厚坡供销社,作为另行管理费用。一次性投入三万元以上的维修费用或固定资产,可在三个月以上或合同期内摊销完毕。(2)厚坡供销社保证月产水泥5000吨以上,力强水泥公司给厚坡供销社提取管理费5元/吨,4000吨一5000吨,每吨提费用4元,若超过5000吨,对超过部分每吨另提取费用1元。4000吨以下不提取费用,力强水泥公司有权责成厚坡供销社在合同期内义务调剂补足产量至其下限4000吨。(但必受力强水泥公司监控。连续三个月低于4000吨/月,按力强水泥公司意图办事,后果由厚坡供销社全额承担)。合同生效首月厚坡供销社可保证生产水泥4000吨以上。(即低于5000吨产量不做处罚或不扣减管理费。)(3)厚坡供销社自主购进原材料、备品备件,力强水泥公司不得干预,力强水泥公司仓库有存货的,使用仓库存货按帐面价执行(不另加管理费),若力强水泥公司能购进同等质量低价货物,按力强水泥公司意见购进。存货按计划购进,合同终了时,其存货控制在现有存货的60%以内。(4)力强水泥公司员工由厚坡供销社全权管理使用,厚坡供销社对违纪职工有合法的处置建议权,并及时报力强水泥公司处理。厚坡供销社保证员工工资平均在400元/人月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可参照该公司经济责任制),若有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5)厚坡供销社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就现有环保已达标设备,厚坡供销社保证正常运行。双方应就环保设施维修及运行及时沟通或商议更换部件;若因环保设备不正常运行,造成环保责任由厚坡供销社承担。若环保设施全部正常运行,仍造成环保责任由力强水泥公司承担。(6)双方保证村村通工程水泥供应。若市场价格高于村村通价格,村村通每月供应4000吨;若市场价格低于村村通价格,保证满足村村通需求。可控制于不超过4500吨,4500吨以外的销售,剩余部分可按高于杏山水泥6元/吨价格(挂牌价)由厚坡供销社销售,按年初原销售协议给双方提取销售费用。厚坡供销社给村村通水泥铺底为500吨。若遇销售淡季水泥滞销,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行情(但应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商定。(7)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山体滑坡)引起的变化,此协议可暂时中止或终止,或双方协商解决。因政府行为临时停产在24小时以上,可给厚坡供销社按比例减少产量任务。(8)厚坡供销社预付款项20万元,在协议生效期满6个月,厚坡供销社逐步用水泥相抵方式收回。其它结算按月结付,80%兑现,剩余20%待合同终结,对已结算部分全额付清。合同生效后,至2005年8月4日前生产资金由力强水泥公司筹集。(9)协议生效之日,力强水泥公司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协议到期厚坡供销社按现在设备正常使用现状交付(自然磨损除外);若出现重大设备损伤或其它事项,力强水泥公司有权除扣除厚坡供销社X%的预付款以外,另行全额追究责任。(10)在财务收支平衡的情况下,力强水泥公司应按双方商定的购进计划(各类原材料保证两周库存)委托厚坡供销社购进,力强水泥公司应按计划保证生产资金使用。(厚坡供销社可有计划的外赊适量原、燃材料,但需力强水泥公司许可,合同期满厚坡供销社在外地赊欠的原料款,应一并在厚坡供销社结算中结清)。(11)厚坡供销社在协议生效期间要依法经营,厚坡供销社与外界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厚坡供销社负责,与力强水泥公司无任何关联。(12)厚坡供销社应重新与力强水泥公司员工和重体力社会用工签订劳动用工协议(若力强水泥公司岗位人员使用不足时,厚坡供销社可以其自身名义,另行招工,并独立签订劳动合同,与力强水泥公司无关)。县级以上(含县)的对外协调,由力强水泥公司负责,县级以下及与生产相关的事宜由厚坡供销社负责。(13)此协议是原销售合同的延续,原销售合同除村村通以外的部分,其协议期间可继续有效,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14)此协议若出现异议,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工商部门仲裁或法院调解处理。协议期间和协议期满后,厚坡供销社不得泄露力强水泥公司的商业机密,否则,力强水泥公司有权按商业侵权追究责任。(15)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30万元。

3、生产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合作经营,厚坡供销社负责水泥的生产和销售,力强水泥公司负责管理经营帐目。协议履行至2005年12月20日,因除尘器倒塌等原因,之后仅进行了少量熟料加工生产。2006年2月,双方协商继续租赁经营事宜,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厚坡供销社不再参与生产经营。双方至今未对合作经营期间的帐目进行清算,亦未进行交接。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厚坡供销社投入力强水泥公司资金数额为x.97元,2005年8月至12月共生产水泥x.2吨,2006年元月生产229.7吨,平均单位成本929.39元/吨,2006年2月生产763.9吨,平均单位成本363.12元/吨。依据厚坡供销社提供的销售发票,厚坡供销社X年7月至12月销售水泥应得提成款为x元。

原审法院认为:力强水泥公司与厚坡供销社签订的水泥销售协议及水泥生产经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提供的水泥销售协议中注明,合同移交日期为2005年4月2日。销售协议起算时间的确定,涉及厚坡供销社请求力强水泥公司赔偿少生产水泥罚金问题,因双方实际移交日期为2005年4月2日,且之前双方系长期水泥包销关系,故应以该时间作为销售协议的起算时间。双方签订的水泥生产经营协议起算时间为2005年7月21日,该协议未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但2005年12月20日因除尘器倒塌等原因,之后仅进行了少量熟料加工,2006年2月因双方协商未果,厚坡供销社不再参与生产,该协议已自行终止。协议终止时间的确定涉及厚坡供销社生产经营期间水泥生产成本的计算问题,因2005年12月20日已基本停止生产,故协议的终止时间以2005年12月20日计算较为妥当。生产协议约定原销售合同除村村通以外的部分,其余协议期内可继续有效,故销售协议的终止时间亦应按2005年12月20日计算。对厚坡供销社的诉讼请求和力强水泥公司的反诉请求逐项评析如下:

1、关于厚坡供销社请求力强水泥公司赔偿2005年2月至6月少生产水泥罚金x元。依据水泥销售协议第八项的约定“在月保证5500—6000吨情况下,力强水泥公司因产品供应保证不力,造成厚坡供销社车辆放空,除支付放空费外,每欠一吨另罚20元。”,该条款是力强水泥公司对自己供应水泥数量的保证。其供应不力,造成厚坡供销社获取利润的减少,应当依据该条约定向厚坡供销社承担“每欠1吨另罚20元’’的责任,因销售协议的履行起算时间为2005年4月2日,2005年4、5、6三个月力强水泥公司共生产水泥6180.35吨,其保证供应水泥的底数为每月5500吨,三个月共计x吨,共少供应x.65吨,依据协议约定,力强水泥公司应向厚坡供销社支付少供水泥罚金x元。

2、关于厚坡供销社请求支付2005年7月至12月销售水泥提成款x元和销售奖励x元。依据生产协议的约定,生产协议履行期间,销售协议约定的内容继续有效。销售协议约定,厚坡供销社在合同期内不压库,不违价和不拖欠资金的情况下,力强水泥公司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费用奖给厚坡供销社,年底另奖励x元。2005年7月至12月,厚坡供销社负责生产经营期间,其销售水泥应得的提成和奖励,力强水泥公司应当按原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厚坡供销社支付。力强水泥公司称厚坡供销社在该期间未按生产协议的约定每月保证供应村村通工程水泥4000吨,不应支付提成款,但该期间每月实际生产水泥数量均未达到4000吨,且双方协议中亦未明确约定村村通水泥供应达不到4000吨,其余销售水泥就不计提成,故力强水泥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厚坡供销社请求支付销售水泥提成款x元和销售奖励x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3、关于厚坡供销社请求赔偿干涉其购原料损失x元及违约金30万元。厚坡供销社请求赔偿干涉其购原料损失x元的依据为力强水泥公司2005年10月3日通知及襄九汤石材厂的证言,襄九汤石材厂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为厚坡供销社因石料价格问题与襄九汤石材厂曾进行过协商,但力强水泥公司并未参加该协商过程,无法证实力强水泥公司进行了干涉。对2005年10月3日下发的通知,力强水泥公司予以认可,但该通知写明的内容为“经公司、中心社共同商议决定”,且落款为“厚坡供销社与力强水泥公司”,通知的对象是公司结算部门,该通知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决定,且该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同时该通知是否造成厚坡供销社实际损失,厚坡供销社亦未能出示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厚坡供销社请求赔偿干涉其购原料损失x元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厚坡供销社未出示有效证据证实力强水泥公司干涉其生产经营,故其请求力强水泥公司赔偿违约金30万元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4、关于厚坡供销社请求返还预付成本款x.59元。依据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厚坡供销社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实际投入为x.97元,该投入款项力强水泥公司应予返还。厚坡供销社称帐面未显示的投入为x.62元,因审计机构未予认可,且是否属于投入资金,无法核实,力强水泥公司亦不予认可,不予处理。

5、关于力强水泥公司反诉请求厚坡供销社承担超成本损失责任问题。双方生产经营协议第一条约定:“生产成本控制(生产成本核算按国家规定要求)厚坡供销社保证生产成本控制在200元/吨水泥以内,对力强水泥公司负责,超出部分由厚坡供销社全额承担”。依据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在生产协议履行期内即2005年8月至12月5个月期间,共生产水泥x.2吨,生产成本为x元,按照每吨200元成本计算,共超成本x—x.x=x元,按照协议约定该超成本款项应由厚坡供销社负担。厚坡供销社称产量上不去的原因一是承包期内长期下雨,属不可抗力,二是力强水泥公司多次干涉生产构成违约,影响了厚坡供销社的生产。厚坡供销社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水泥生产协议享有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承包经营期间,协议已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其以力强水泥公司下发了通知干涉其生产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承包期内长期下雨是否能造成其全面停产,其亦未能举证证实,故对厚坡供销社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6、关于力强水泥公司反诉请求厚坡供销社承担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利益损失x.1元。双方签订的水泥生产经营协议约定超成本损失由厚坡供销社负担,并未约定利益损失的承担问题,故对力强水泥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7、关于力强水泥公司反诉请求厚坡供销社承担压库损失10万元。力强水泥公司证实在销售协议履行期间存在压库事实的证据为单方记载的统计表,厚坡供销社对此不予认可,不应认定,故因力强水泥公司未出示有效证据证实压库事实的存在,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8、关于力强水泥公司反诉请求厚坡供销社承担除尘器设备损坏损失x元。双方签订的生产经营协议第九条约定,协议到期厚坡供销社按现有设备正常使用现状交付。双方对协议履行期间除尘器倒塌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厚坡供销社未举证证实除尘器倒塌是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不可归责的原因造成,故依据以上约定,厚坡供销社应当赔偿除尘器倒塌损失x元。

综上,厚坡供销社请求支付少供水泥罚金x元,支付水泥销售提成款x元,奖金x元,返还预付成本款x.97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超出该数额范某的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力强水泥公司反诉请求厚坡供销社承担超成本损失x元,除尘器损坏损失x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超出该数额范某的请求和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以上各项相抵后,力强水泥公司应向厚坡供销支付x.97元。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力强水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厚坡供销社支付少供水泥罚金x元、水泥销售提成款x元、奖金x元,返还预付成本款x.97元,以上共计x.97元。厚坡供销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力强水泥公司支付超成本损失款x元,除尘器损坏损失x元,共计x元。以上各项相抵后,力水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厚坡供销社支付x.97元。二、驳回厚坡供销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力强水泥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审计费5000元,共计x元,厚坡供销社负担x元,力强水泥公司负担x元。

力强水泥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判决力强水泥公司向厚坡供销社支付少供水泥罚金x元错误。双方所签水泥销售协议第八条主要是关于厚坡供销社销售任务的约定。依据该条约定,力强水泥公司赔偿厚坡供销社少供水泥损失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力强水泥公司月生产量达到5500-6000吨;二是在达到月产5500-6000吨的情况下,力强水泥公司保证厚坡供销社的车辆不放空。事实上,力强水泥公司的月产量没有达到5500-6000吨,2005年7月21日后厚坡供销社承包生产期间,月产量也没有达到过5500-6000吨,厚坡供销社也没有车辆放空的事实。因此力强水泥公司承担损失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同时力强水泥公司生产期间,每吨水泥最高利润不足10元,按照20元支付放空费明显不合理。

2、原审判决力强水泥公司支付厚坡供销社销售水泥提成款x元不合理。双方签订的水泥生产经营协议第六条约定,厚坡供销社应月供应村村通水泥4000-4500吨,2005年8月至2006年元月应供应x吨,厚坡供销社实供6468.15吨,少供x.85吨,由于厚坡供销社没有按约供应村村通水泥,造成力强水泥公司遭受利益损失,厚坡供销社违约。所以自2005年8月起,厚坡供销社月销售水泥不足4000吨部分不应提成,应从村村通水泥中核减。

3、按照水泥销售协议第九条约定,厚坡供销社在不压库、不违价、不拖欠资金的情况下,力强水泥公司年底奖励其x元。奖励的前提是力强水泥公司获得了丰厚的利益。但是,在该协议的履行期间,厚坡供销社有严重的压库、违价、拖欠资金等行为。在双方签订生产经营合同后,厚坡供销社还没有按时交纳预付款、没有按约供应村村通水泥、没有履行解除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等,而且因厚坡供销社的责任给力强水泥公司造成亏损200多万元。因此一审判决力强水泥公司支付厚坡供销社奖金x元,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显失公平。

4、原审判决力强水泥公司返还厚坡供销社预付成本款x.97元错误。首先厚坡供销社实际投入资金是x.97元,而不是x.97元。审计报告第三项认定厚坡供销社投入资金x,97元,但其中购水泥熟料、支运费的x元项目不实,应予核减。即使厚坡供销社投资属实,也应计入厚坡供销社生产经营期间的成本。其次厚坡供销社承包生产经营期间,因未达产给力强水泥公司造成亏损200多万元,让力强水泥公司返还厚坡供销社自行支配使用的投资,而单方承担巨额亏损有失公道。

5、原审判决厚坡供销社承担超成本损失x元不正确。按照生产经营合同第一条约定:厚坡供销社保证生产成本控制在200元/吨以内,超出部分由厚坡供销社全额负担。原审判决认定超成本x元不当:其一、一审判决将超成本期限计算至2005年12月不正确,应计算至2006年2月份。首先水泥生产经营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生产经营期限,但根据合同关于厚坡供销社X万元预付款收回期限的约定,厚坡供销社应从2006年元月21日后逐步用水泥收回该款,因此生产经营期限不应截止于2005年12月。否则,厚坡供销社预付款无法收回。其次是厚坡供销社实际生产经营至2006年2月。其三是除尘器损坏不影响合同履行期。所以,厚坡供销社的生产经营期限和超成本时间均应计算至2006年2月,一审计算至2005年12月是错误的。最后原审判决计算成本的方法不恰当。超成本依生产经营合同应单月计算,然后相加,不能统算;另外审计报告少算2005年8月工资8280元及2006年元月、2月工资x元,少算原材料成本x.88元。根据审计报告,经力强水泥公司计算,厚坡供销社生产经营期间共超成本x.14元,厚坡供销社应予承担。

6、原审判决未支持力强水泥公司的利益损失x.1元有失公正。水泥生产经营协议第二条约定,厚坡供销社保证月产水泥5000吨以上,最低产量4000吨。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7个月按月产量4000吨计算,应产x吨,厚坡供销社实产x.8吨,少产x.2吨。由于厚坡供销社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月产量远离盈亏平衡点,没有实现合同约定的产量指标,造成力强水泥公司损失x.1元,厚坡供销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7、原审判决没有支持厚坡供销社因压库给力强水泥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不合理。水泥销售协议第八条约定,厚坡供销社销售水泥不压库,若销售不力造成库满,应每天赔偿损失4000元。厚坡供销社因销售不力,造成库满后露天存放,共压库(库满)65天,按合同约定,厚坡供销社应赔偿力强水泥公司损失30多万元,力强水泥公司要求厚坡供销社适当赔偿10万元,合情合理且合同有约,原审判决没有支持不当。

8、原审判决没有判令厚坡供销社返还力强水泥公司的相关资料不洽当。厚坡供销社在承包期间的通知、报表、考勤表等相关资料应全部返还力强水泥公司。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相关内容,依法改判支持力强水泥公司的上诉请求。

厚坡供销社辩称:1、原审判决关于力强水泥公司支付少供公水泥罚金x元正确。首先水泥销售协议第八条有明确约定,在月保证5500-6000元情况下,力强水泥公司产品供应不力,造成厚坡供销社车辆放空,除支付放空费外,每欠一吨,另罚力强水泥公司20元给厚坡供销社。其次,原审判决从时间起止上已实际照顾了力强水泥公司。水泥销售协议应从2005年1月21日起算,截止至2005年12月20日。

2、原审判决力强水泥公司支付销售水泥提成款x元合理。依据水泥销售协议第七条约定,力强水泥公司应支付水泥销售提成。水泥生产经营协议并未约定,完不成村村通水泥供应,其余水泥销售不予提成。县X村通工程2005年10月1日后开工的,导致水泥供应不足的原因在于力强水泥公司,销售村村通水泥6468.15吨,力强水泥公司应付厚坡供销社X万元用于生产,但实际支付了70万元,造成生产资金紧张,无法生产。

3、原审判决支付厚坡供销社x元销售奖金正确。厚坡供销社在履行销售合同期间,做到了不压库,不违价,不拖欠资金,销售协议也没有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因此力强水泥公司应按照销售协议约定支付3万元奖金。

4、原审判决力强水泥公司返还厚坡供销社x.97元预付成本款是根据宛正专审字【2007】第X号报告内容决定的,也是双方所签生产经营协议约定的。

5、双方签订的生产经营协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该协议第十三条约定,该协议是原销售合同的延续,水泥销售协议约定2005年12月20日到期,因此水泥生产经营协议也应于2005年12月20日到期。水泥销售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若因故机立窑停产,合同自行终止;若有疑问,需重新商议。”2005年12月20日除尘器倒塌,机立窑也就没再开过,水泥生产经营协议自行中止。2005年12月21日开始,力强水泥公司就开始安排不合格水泥返工生产,2006年1月力强水泥公司购买熟料进行了生产。2月份时值春节,工厂放假,2月份账面显示的水泥是水泥罐库存的散装水泥,不是重新生产的。因此该两个月的水泥成本不应算入厚坡信用社的生产成本内。原审认定厚坡供销社承担超成本损失x元正确。

6、双方所签合同未约定利益损失的承担问题,且厚坡供销社已承担了超成本损失,因此原审未支持力强水泥公司的利益损失正确。厚坡供销社未因卖不出水泥而压库,力强水泥公司提供的压库证据为单方记载,不能证明有压库的事实,原审未支持力强水泥公司主张的压库损失正确。至于力强水泥公司主张的资料,厚坡供销社只保管了与己方有关的,与力强水泥公司无关。

总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双方上诉、答辩情况,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与力强水泥公司所主张的观点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1、厚坡供销社与力强水泥公司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双方合作期间,水泥月生产量从未达到5500吨。2、力强水泥公司2006年1月19日安排春节放假事宜,力强水泥公司从2006年1月19日放假至2月16日。厚坡供销社安排人员参加了春节值班。2006年2月16日,厚坡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力强水泥公司节后工作会议。厚坡供销社二审称由于双方是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其安排人员参加春节值班、参加工作会议是为2006年的工作作准备。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力强水泥公司与厚坡供销社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在同一经营场所,厚坡供销社生产期间使用力强水泥公司员工,双方在签订、履行2005年7月水泥生产经营协议前后,也未对生产设备、物料等办理交接手续,因此需依据水泥销售协议和水泥生产经营协议以及双方履行的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关于车辆放空损失问题。有关车辆放空损失的内容,约定于双方所签销售协议第三条,该条约定厚坡供销社保证完成销售任务,在月保证5500-6000吨情况下,若因力强水泥公司供应不力,造成厚坡供销社社车辆放空,除支付放空费外,每欠一吨另罚力强水泥公司20元。无论是在力强水泥公司,还是厚坡供销社生产期间,月产量均未达到过5500吨,也即双方使用的生产场所生产能力低于月5500吨。因此该条款更多的是关于厚坡供销社销售任务的约定。因双方水泥生产能力达不到销售任务的下限,而双方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厚坡供销社对力强水泥公司产量应有所了解,同时也不会产生车辆放空的现象,因此要求力强水泥公司支付车辆放空损失不符合双方所签合同的真实意图,也与合同履行情况不符。力强水泥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支付厚坡供销社车辆放空损失x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厚坡供销社应承担的超成本责任问题。双方所签水泥生产经营协议未明确约定合同期限,该协议第九条关于厚坡供销社于协议到期按现有设备正常使用现状交付的内容,显示水泥生经营协议系定期合同。该协议第十三条约定,本协议是水泥销售协议的延续。因此水泥生产经营协议的期限应依水泥销售协议确定。水泥销售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从2005年1月21日至2005年12月20日至,水泥生产经营协议期限同样应到2005年12月20日届满。X年X月X日生产水泥的关键设备除尘器倒塌时,生产经营协议期限届满,同时临近春节,因此其后生产处于不正常状态。由于双方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厚坡供销社管理使用力强水泥公司的职工,力强水泥公司放假,厚坡供销社也不可能生产水泥。同时2006年1月、2月的水泥是使用熟料加工生产的,成本远远高于正常水平,与厚坡供销社签订水泥生产经营协议的目的相悖,因此无论从水泥生产经营协议的约定,还是双方履行事实看,厚坡供销社不应承担2006年1月、2月的超成本损失。力强水泥公司上诉主张厚坡供销社应承担2006年1月、2月超成本损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厚坡供销社销售提成及奖励问题。厚坡供销社销售提成及奖励的内容在双方所签水泥销售协议有约定。双方所签水泥生产经营协议约定厚坡供销社保证村村通水泥需求,供应村村通工程水泥不按照销售协议约定提成。因此厚坡供销社销售提成及奖励与村村通水泥供应无关。双方所签水泥销售协议约定厚坡供销社在合同期内不压库、不违价和不拖欠资金情况下,力强水泥公司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费用奖励厚坡供销社,年底另奖励3万元。力强水泥公司不能证明厚坡供销社销售期间有上述违约情况,且力强水泥公司已向厚坡供销社支付了2005年6月底以前的销售提成,因此力强水泥公司应继续向厚坡供销社水泥支付其余的销售提成款及销售奖励。力强水泥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向厚坡供销社支付水泥销售提成及奖励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力强水泥公司主张的厚坡供销社承担违反生产经营协议给其造成的x.1元损失问题。力强水泥公司主张的该项损失系厚坡供销社生产期间产量过低导致的损失。依据双方所签水泥生产经营协议约定,厚坡供销社的水泥产量与其提取管理费相联系,厚坡供销社保证月产水泥5000吨以上,4000吨-5000吨,厚坡供销社每吨提取4元,4000吨以下不提取费用,力强水泥公司有权责成厚坡供销社调剂不足产量至4000吨。该内容未涉及厚坡供销社产量不足4000吨,需承担由此给力强水泥公司造成的损失。且依据水泥生产经营协议约定,因厚坡供销社产量过低导致的成本增加部分,已由厚坡供销社承担。因此力强水泥公司上诉主张厚坡供销社赔偿利益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力强水泥公司主张的厚坡供销社预付成本款返还问题。原审期间,双方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南阳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厚坡供销社预付成本款的数额进行了审计,力强水泥公司未举证证明审计程序违法,因此其主张厚坡供销社预付成本款数额有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力强水泥公司主张的厚坡供销社承担压库损失及厚坡供销社返还相关资料问题,力强水泥公司未举出厚坡供销社压库及占有力强水泥相关资料的证据,因此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关于厚坡供销社车辆放空损失的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淅川县力强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淅川县厚坡中心供销社支付x.97元。如果力强水泥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维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淅川县厚坡中心供销社负担9780元,淅川县力强水泥有限公司负担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邹波

代理审判员王磊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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