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信阳麻纺织厂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刚,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某某,女,53岁,汉族,原信阳麻纺织厂职工,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49岁,汉族,原信阳麻纺织厂职工,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某,女,51岁,汉族,原信阳麻纺织厂职工,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某某,男,40岁,汉族,原信阳麻纺织厂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女,45岁,汉族,原信阳麻纺织厂职工,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某某,女,41岁,汉族,原信阳麻纺织厂职工,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某,女,45岁,汉族,原信阳麻纺织厂职工,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女,39岁,汉族,原信阳麻纺织厂职工,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37岁,汉族,原信阳麻纺织厂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信阳麻纺织厂清算组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白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陆某某、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除名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7)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以(2008)豫法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45日内,河南省信阳麻纺织厂清
算组一次性支付再审被申请人白某某生活救助金x.5元、李某某x元、何某某x元、潘某某x元、吴某某x元、陆某某x.5元,高某某x.5元、黄某某x元、陈某某x元。
二、白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陆某某、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河南省信阳麻纺厂清算组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张柏芳
二○○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梁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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