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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文斗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民初字第7669号

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中井川敏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泽,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金港国际花园X幢(住宅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邦公司)与被告北京文斗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金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告公司经过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邦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与被告广告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为被告广告公司制版、印刷“粉丝志”7-12月刊六期,每期加工费为x元;合同签订后5日在我公司交付第一期印刷物,以后每期月刊的印刷被告广告公司应于每月26日向我公司发电子文件,产品印刷后由我公司负责送货到被告广告公司指定的地点,被告广告公司应于交货后60日内结清全款;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广告公司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二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2007年7月7日两次将加工物“粉丝志”第七期月刊x册交付给被告广告公司,但被告广告公司既不履行加工费x元的给付义务,又未向我公司发出印刷后5期的电子文件,现被告广告公司尚欠我公司印刷费x元未付,故请求:1、被告广告公司给付所欠印刷费x元,并按日千分之二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07年9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4320元,由被告广告公司负担。

被告广告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6日,原告日邦公司与被告广告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广告公司委托原告日邦公司制版、印刷“粉丝志”7-12月刊六期,每期加工费为x元;合同签订后5日在原告日邦公司交付第一期印刷物,以后每期月刊的印刷被告广告公司应于每月26日向原告日邦公司发电子文件,产品印刷后由原告日邦公司负责送货到被告广告公司指定的地点,被告广告公司应于交货后60日内结清全款;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广告公司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日邦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日邦公司于2007年7月7日两次将加工物“粉丝志”第七期月刊x册交付给被告广告公司,被告广告公司未能履行加工费x元的给付义务,且未向原告日邦公司发送后5期印刷物的电子文件,原告日邦公司未对“粉丝志”8-12月刊进行印刷。2008年4月22日,被告广告公司向原告日邦公司出具确认书,认可尚欠原告日邦公司印刷费x元,并承诺2008年5月20日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广告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送货单、被告广告公司2008年4月22日确认书等证据及原告方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广告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日邦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与被告广告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日邦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可以证明其为被告广告公司印制“粉丝志”第七期月刊x册的事实,且被告广告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向原告日邦公司出具的欠款确认书可以认定其尚欠原告日邦公司印刷费x元的事实,对此,被告广告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日邦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现被告广告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印刷费的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日邦公司要求被告广告公司给付加工费x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文斗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十万零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北京文斗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十万零五千元的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自二○○七年九月八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二十元,由被告北京文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强

二○○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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