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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晶雪英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洛玻誉海(北京)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民初字第8992号

原告北京晶雪英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书杰,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略)。

被告洛玻誉海(北京)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晶雪英华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雪英华公司)与被告洛玻誉海(北京)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玻誉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宝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晶雪英华公司委托代理人董书杰、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玻誉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晶雪英华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洛玻誉海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洛玻誉海公司从我公司处购买玻璃成品,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和单价作了约定,总价款按实际的成交量来计算。产品由我公司负责运到约定地点,被告洛玻誉海应在收到产品后2天内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否则视为产品合格。被告洛玻誉海公司应预付我公司10%的货款作为定金,余款于货物全部送到后10天内付清。我公司逾期交货的,每天按应交货款的0.3%向被告洛玻誉海公司支付违约金;如被告洛玻誉海公司逾期付款,每天按应付款的0.3%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于2008年5月27日最后一批产品送到位。合同总价款x元,被告洛玻誉海公司只支付了x元,至今仍拖欠x元。我公司曾多次向被告洛玻誉海公司催要均无果。

被告洛玻誉海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晶雪英华公司与被告洛玻誉海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晶雪英华公司为被告洛玻誉海公司提供玻璃成品,双方对产品规格、单价、交货时间、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在结算方式及期限一节约定:合同一经签订,甲方洛玻誉海公司预付定金全部货款的10%给乙方晶雪英华公司,余款货全部送到工地后10天内付清。双方在违约责任一节约定:晶雪英华公司如不能按期交货,从延期第1天起计算,每天晶雪英华公司向洛玻誉海公司交纳全部货款的3‰的违约金;洛玻誉海公司如不能按期付款,从延期第1天起计算,每天洛玻誉海公司向晶雪英华公司交纳逾期部分货款的3‰延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洛玻誉海公司交纳了两万元定金。原告晶雪英华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将货物全部送清,并给被告洛玻誉海公司发出订货、对帐明细单,有被告洛玻誉海公司员工李楠签字,对欠款x元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订货对帐明细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洛玻誉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晶雪英华公司与被告洛玻誉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原告晶雪英华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洛玻誉海公司对欠款数额已确认,理应如约付款。故原告晶雪英华公司要求被告洛玻誉海公司给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一节,因合同中明确规定:洛玻誉海公司如不能按期付款,从延期第1天起计算,每天洛玻誉海公司向晶雪英华公司交纳逾期部分货款的3‰延期付款违约金。该笔货物洛玻誉海公司是2008年5月27日收到,其付款时间应该是2008年6月6日,故原告晶雪英华公司要求被告洛玻誉海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玻誉海(北京)玻璃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晶雪英华玻璃有限公司欠款二十五万一千三百二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洛玻誉海(北京)玻璃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晶雪英华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二零零八年六月七日开始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以每日千分之三计算)。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六十八元,由被告洛玻誉海(北京)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任宝忠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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