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与刘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延民初字第02900号

原告刘某甲(曾用名刘某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乙(以下简称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月1日,原告与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就村中的“大棚地”签订了19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没有实际耕种该地,因该地被被告耕种至今,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08年因未能按时耕种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返还原告承包的土地,并恢复地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目前双方争议的“大棚地”是被告从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已耕种了十几年,2008年1月10日,被告与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就该地重新签署了承包合同,该合同由于村主任承诺去打印从被告手里取走,现一直未予归还,在此基础上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又与原告另行签订合同,将该地发包给原告,导致原告未能实际耕种的原因不在被告,是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过错,损失亦不应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同为延庆县X镇X村农民。2008年2月24日,原告与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1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将位于该村的“大棚地”一亩发包给原告,承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了原告承包土地的界线。由于此前该土地由被告耕种,被告拒绝将土地交给原告,并种植了玉米和辣椒。原告向被告索要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未果,于2008年8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包的土地,并恢复地貌,赔偿2008年因未能按时耕种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承认争议的土地为菜地。

另查,2008年2月28日,被告曾以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将“大棚地”发包给原告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合同,本院(2008)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与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签订正式的书面承包合同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之间草拟过农业承包合同,但是有关该合同的具体内容无法确定,被告由于未对农业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要求履行农业承包合同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遂以(2008)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2008)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农村X组织内部普遍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原告与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基于该承包合同,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要求被告归还土地,赔偿损失,恢复地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2008年因未能按时耕种造成的损失过高,本院将根据当地2007年的平均纯收入情况综合予以认定。被告以延庆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其之间也有承包合同为由拒不返还原告承包的土地的抗辩意见,已由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延庆县X镇X村“大棚地”一亩返还给原告刘某甲经营,并将该土地内的秸杆清除。

二、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甲经济损失二千八百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甲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玉华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