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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扬(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7524号

原告惠扬(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海,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北京中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元东桥霄云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丙贤,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欣,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扬(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扬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唐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海、杨某,中唐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丙贤、马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扬公司诉称:2002年6月至8月期间,中唐网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惠扬公司借款,惠扬公司遂于2002年6月28日、2002年7月23日、2002年8月8日、2002年8月23日分4次向中唐网公司汇款30万元、7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共计300万元。惠扬公司多次要求中唐网公司偿还借款,但中唐网公司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故惠扬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中唐网公司给付借款300万元,诉讼费由中唐网公司负担。

被告中唐网公司辩称:一、中唐网公司收到的汇款是股东的投资款。中唐网公司系2001年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是北京泰利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中唐网公司30%的股份。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色生产企业的控股股东是环球动力控股有限公司,环球动力控股有限公司原名香某惠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惠扬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香港惠扬公司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色生产企业39%的股权。黄兆基是香港惠扬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惠扬公司是香港惠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2年3月,中唐网公司召开公司会议,就中唐网公司运营资金问题进行讨论。经沟通,王某某、黄兆基承诺负责解决公司追加投资款500万元,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2002年6月至8月期间,中唐网公司收到惠扬公司支付的300万元,王某某及黄兆基均确认是惠扬公司根据其指令支付的会议纪要中确定的追加投资款。二、中唐网公司与惠扬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惠扬公司除证明其曾经向中唐网公司汇款300万元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中唐网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三、惠扬公司不应向中唐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中唐网公司收到的300万元是惠扬公司应其控股股东要求向中唐网公司汇出的。如果惠扬公司对外享有债权,此债权债务关系也只存在于惠扬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

经审理查明:中唐网公司分别于2002月6月28日、2002年7月23日、2002年8月8日、2002年8月23日收到惠扬公司汇款30万元、7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共计300万元。

中唐网公司与惠扬公司之间除上述款项外,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

另查,中唐网公司由北京泰利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色生产企业合资成立,注册资本港元500万元,成立后注册资本没有发生过变更。

诉讼中,中唐网公司提交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书面证言及董事会会议纪要,证明惠扬公司汇入的300万元系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色生产企业对中唐网公司的追加投资。书面证言的主要内容为“2002年3月12日,在北京中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上,公司经理祝守清提出,‘我们的注册资本只有500万,也做不了大项目’,公司运营资金也非常紧张。我作为公司的股东,经和香港惠扬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黄兆基先生商议,决定给北京中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其后不久,黄兆基先生透过香港惠扬控股有限公司下属惠扬(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300万元人民币的追加投资款。汇款到帐后,黄兆基先生和我确认过该款是否到帐”。董事会会议纪要上亦提到王某某承诺运营资金500万左右,由王某某和黄兆基解决,但该份纪要上没有王某某、黄兆基签字。惠扬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惠扬公司提供的交通银行电汇凭证4张,中唐网公司提供的北京市朝阳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王某某书面证言、董事会会议纪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之责,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后果。中唐网公司提出惠扬公司汇入的款项系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色生产企业对其的追加投资,但通过中唐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书面证言无法判定汇款系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色生产企业的投资款,且中唐网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发生过变更,故对中唐网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即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组织,而企业自有资金短缺亦只能向金融机构贷款。惠扬公司、中唐网公司系非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亦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惠扬公司与中唐网公司之间基于事实上的借款关系所形成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惠扬公司要求中唐网公司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惠扬(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被告北京中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惠扬(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三百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元,由被告北京中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周维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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