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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33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从刘某甲(已判刑)手中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来历不明的黑色“先锋”牌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系重庆市石柱县X镇罗某某摩托车,于2008年2月15日在福建省晋江市被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48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0年1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交了其所收购的赃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言,罗某平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车证,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所收购的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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