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与新华出版物流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6710号

原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维,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出版物流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新华出版物流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新华出版物流通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与被告新华出版物流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通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翔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波、崔金莲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大维、被告流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出版社起诉称,流通公司于2004年起经销出版社的图书,按图书码洋的60%向出版社结帐,双方未签订购销合同。在此期间,流通公司拖欠出版社多笔书款,其中部分书款出版社已经向其开具发票。经出版社多次催要,流通公司仍未支付,其中扣除因残书等原因退回的图书,流通公司共拖欠出版社x.49元。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

流通公司答辩称,双方经过对帐,确认出版社起诉的金额,我公司现无力立即支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版社向本院提交了对帐确认函,证明双方经对帐确认流通公司实际应付款为x.49元。流通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上述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下述事实,流通公司自2004年起经销出版社图书。双方在诉讼中进行了对帐,共同确认流通公司应付款金额为x.49元。

本院认为,出版社和流通公司之间存在图书买卖关系。出版社履行了供货义务,流通公司亦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双方在我院诉讼期间进行了账目核对,确定了流通公司应付款为x.49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现出版社要求流通公司给付欠款,其理由合法正当,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华出版物流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货款人民币二百六十二万五千五百八十九元四角九分。

如果新华出版物流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八百零六元,由原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负担二千三百七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新华出版物流通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三千四百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翔

人民陪审员张波

人民陪审员崔金莲

二00八年十月日

书记员刘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