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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与许某某、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12326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闫涛,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某某。

被告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以下简称浦东银行)诉被告许某某、被告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浦东银行未能向法庭提交第一被告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因此,其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小琴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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