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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中央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3392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文某局剧目工作室编剧,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凤华,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中央电视台法规处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琅东区X巷X号佳和大厦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晰,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文某影视制作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影制片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军,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汉族,广西电影制片厂主任,住(略)-X号。

被告野某,男,汉族,江苏省文某影视制作中心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通志馆副巡视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晰,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中央电视台、被告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被告江苏省文某影视制作中心(以下简称江苏文某影视中心)、被告广西电影制片厂、被告野某、被告文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凤华,被告中央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中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晰,被告江苏文某影视中心和野某的委托代理人魏青松、张慧,被告广西电影制片厂的委托代理人莫某某,被告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告于2001年6月28日创作完成剧本《桑树湾的姑娘》(以下简称《桑》剧),后进行了三次修改。《桑》剧第三稿形成于2002年11月,第四稿形成于2002年12月。在修改期间,原告将《桑》剧的手稿交给野某,希望野某将自己的作品拍成电视剧。由于各种原因,拍摄工作一直搁浅。2005年3月9日至11日,中央电视台第八套节目播出了电视剧《桃园姐妹》(以下简称《桃》剧),该剧导演为野某,编剧为文某某,联合摄制单位为中央电视台、中大公司、江苏文某影视中心、南宁范文某影视文某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范文某公司)、广西电影制片厂。原告发现,《桃》剧的多处情节抄袭自《桑》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原告多次找野某交涉,2005年10月12日,江苏文某影视中心和野某出具书面证明(以下简称x书面证明),认可《桃》剧修改过程某借用了《桑》剧的部分情节和细节。但野某和江苏文某影视中心至今未予以赔偿,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桃》剧的发行、播放,在《中国电视报》或《人民法院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中央电视台辩称,我台只是购买了《桃》剧的首播权和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没有参与该剧的制作,也不可能知道原告的《桑》剧剧本与导演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台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大公司辩称,中大公司只是投资商,自身不具备创作能力和拍摄能力,只是购买《桃》剧剧本后委托他人拍摄,具体拍摄事务均委托他人办理,对是否存在侵权并不知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文某影视中心辩称,《桃》剧导演野某并未见过原告所谓的《桑》剧第三稿和第四稿。《桃》剧剧本是按照生活原形创作的,并不是按照《桑》剧修改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西电影制片厂辩称,《桃》剧剧本是根据广西防城“学雷锋十姐妹”先进事迹创作,并不侵犯原告著作权。《桃》剧的字幕上出现了广西电影制片厂的名称是因为其与广西梧州红果树文某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过联合拍摄合同,该合同已经终止。广西电影制片厂并没有参与《桃》剧的实际拍摄,也没有出资或者享有经济利益,并不对《桃》剧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野某辩称,野某曾打算参与将《桑》剧拍摄为电视剧,但盐城市委宣传部申请江苏省委宣传部补助《桑》剧拍摄经费未成功后,江苏文某影视中心和野某退出了《桑》剧拍摄。2002年7月,江苏亚太影视集团和江苏省文某事业发展中心商讨《桑》剧的拍摄事宜,江苏文某影视中心和野某并未参与。野某协助了原告修改《桑》剧形成了《桑》剧第二稿,因此《桑》剧第二稿应属野某与原告共同创作的作品(但野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主张《桑》剧第二稿的著作权)。野某从未接触过《桑》剧第三稿和第四稿。原告称野某向其索要过《桑》剧第三稿和第四稿,与事实不符。《桑》剧的第一、二稿与第三、四稿的内容差异较大,不排除原告利用《桃》剧反修改形成了所谓的《桑》剧第三稿和第四稿。因为原告声称其有个叔叔是中组部的领导可以帮助江苏文某影视中心追要《桃》剧的拍摄费用,江苏文某影视中心和野某才向原告出具所谓的x书面证明。书面证明的抬头是文某某,目的是让原告带着书面证明向文某某要钱,为了使原告能够正当地向文某某要钱,所以才在书面证明中声称《桃》剧修改中借用了《桑》剧的部分情节和细节。《桃》剧的编剧是文某某,野某只是《桃》剧的导演,拍摄《桑》剧是职务行为,对剧本和《桃》剧都不享有著作权,不应承担原告所述的侵权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文某某辩称,《桃》剧的剧本原型是广西防城港市的“十姐妹学雷锋服务队”及广西恭城县的农民,拍摄地点也是恭城县的万亩桃园,《桑》剧的故事则发生在黄某边,两剧根本没有任何联系。《桃》剧剧本一共写了七稿,七稿的脉络、情节基本一致。2003年11月中央电视台提出收购《桃》剧剧本时,文某某根本还未认识野某。2003年12月,文某某才与野某所在的江苏文某影视中心签订联合拍摄《桃》剧的协议。从时间上看,文某某根本不可能抄袭《桑》剧。根据对比,文某某认为《桑》剧与《桃》剧相比,并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相同之处。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桑》剧创作过程某野某参与情况

2001年,原告创作完成《桑》剧第一稿,并向盐城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薛维松提供了《桑》剧,希望能够在拍摄资金上得到市委宣传部的支持。野某和江苏文某影视中心随后参与到将《桑》剧拍摄为电视剧的筹备工作中。原告向野某提供了《桑》剧的第一稿;野某有《桑》剧第二稿的电子版。

2002年6月,江苏亚太影视集团参与《桑》剧的拍摄筹备工作。后来,由于资金不能到位,野某和江苏文某影视中心退出拍摄筹备工作,主要由江苏亚太影视集团负责拍摄筹备工作。2002年7月,江苏亚太影视集团召集原告、江苏省文某事业发展中心相关人员开会,商谈《桑》剧的修改和拍摄事项。野某未参加此次会议。会议决定由江苏广播电视集团的张新民在《桑》剧基础上拿出具体修改方案,由原告修改。

原告在诉讼中称,2002年11月,其修改完成《桑》剧第三稿;2002年12月,修改完成第四稿。原告还称,野某曾向其索要过《桑》剧第三稿和第四稿,但野某不予认可。原告并未就野某接触过第三稿和第四稿的事实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第三稿和第四稿的完成时间,提交了李某辉、张建新、陈兵的书面证言。上述书面证言表示,李某辉为原告打印过《桑》剧一至四稿,2001年7月初打印了第一稿,2001年12月打印了第二稿,2002年11月打印了第三稿,2002年12月打印了第四稿。被告对该项书面证言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能够证明李某辉身份、职业的相关证据,亦未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

野某为证明其曾协助原告修改《桑》剧第一稿,对第二稿的形成作出了贡献,提交了江苏省文某创作研究部主任毛贵民、江苏省文某作家王大进、江苏文某影视中心摄像马国江的书面证言。毛贵民在书面证言中表示,原告希望毛贵民给她介绍一位影视导演,毛贵民就将野某介绍给了原告,野某帮助原告修改了《桑》剧,且不愿意与原告联合署名。王大进和马国江在书面证言中表示,野某曾帮助原告修改《桑》剧。原告对毛贵民、王大进和马国江的书面证言的内容不予认可。野某未申请毛贵民、王大进、马国江出庭作证。

2006年6月16日,野某向中央电视台文某中心影视部出具《关于电视剧〈桃园姐妹〉版权问题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其中有以下内容:1、野某曾参与《桑》剧的创作,《桑》剧的著作权不仅属于原告。2、野某担任《桃》剧导演时,“我调动了过去农村生活的积累,对剧本做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与《桑树湾的姑娘们》相比,只是对同类题材把握上感觉的相似,没有挪用《桑》剧中的任何人物与情节。”3、原告以欺骗手段获取了《桃》剧的剧本和光盘,有理由怀疑其“原著”的真实性。4、原告主张的剽窃内容,大部分是广西“十姐妹”和“桃源党支部”的真实故事。5、野某给原告出具x书面证明的背景是:(1)广西投资方欠江苏文某影视中心拍摄经费36万元,原告承诺她可以通过领导要回36万元,但需要一个合法的身份与理由;(2)原告一再要求野某证明文某某剽窃被拒绝,这份材料只是证明文某某不存在剽窃问题;(3)“我在修改《桃》剧中所出现的与《桑》剧中相似的地方,本来就是几年前我修改《桑》剧时,自己付出的劳动。但出于息事宁人,况且程某某又能帮我要回资金,所以就写了这份材料”;(4)野某强调没有使用《桑》剧的情节,是因为,“那份材料中所说的借用了部分情节的《桑》剧,是指有我参与创作劳动的《桑》剧”;“现在所说的没有借用任何情节的《桑》剧,是指程某某最原始的《桑》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薛维松、杨成和、李某辉、张建新、陈兵的书面证言,盐城市委宣传部《关于申请解决“五个一工程”项目资金补助的请示》,野某提交的毛贵民、王大进、马国江书面证言,中央电视台提交的《情况说明》,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二、《桃》剧的创作过程

2000年7月16日,《广西日报》头版头条刊发《八年撬山世纪巨变——恭城瑶族自治县大岭山屯见闻之一》。

2000年8月5日,《广西日报》头版头条刊发《自治区党委作出决定在全区开展向防城港市“十姐妹学雷锋服务队”学习活动》。

2003年2月20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X镇X村“十姐妹学雷锋服务队”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某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评为100个“全国学习雷锋、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之一。

2003年5至7月,文某某创作了《桃》剧剧本A稿;7至8月,创作了B稿;8月底,创作了C稿;10月至12月,创作了C1稿和C2稿。2004年2月,文某某创作完成Ca稿。

2006年,文某某在Ca稿基础上修改完成Cb稿,并将其收录到《大道之行》一书,该书于2006年6月由中国文某出版社出版。

2003年12月11日,中央电视台文某中心影视部出具《收购意向书》,表示在审阅《桃》剧剧本后,希望参与《桃》剧的拍摄,并明确导演为张小强。

2003年12月,张小强退出拍摄工作,野某作为导演加入到《桃》剧拍摄工作中。

2003年12月30日,文某某、范文某江苏文某影视中心签订《联合拍摄电视剧连续剧〈桃园姐妹〉的协议》,约定合作拍摄《桃》剧。该协议中约定导演为华方义、野某。2004年5月10日,中大公司与范文、文某某签订《关于拍摄〈桃园姐妹〉协议书》。2004年5月14日,野某代表江苏文某影视中心与中大公司签订《〈桃园姐妹〉委托拍摄协议书》。2004年7月19日,中大公司与文某某签订《关于买断〈桃园姐妹〉电视剧本著作版权协议书》。2004年2月6日,广西电影制片厂与广西梧州红果树文某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联合摄制〈桃园姐妹〉的合同书》。2005年4月19日中央电视台文某节目中心与范文某公司签订关于《桃》剧的《购买电视剧播放权协议书》。

2004年7月23日,桂剧审字2004第X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桃》剧的制作单位为广西电影制片厂,合作单位为江苏文某影视中心、范文某公司。

2005年3月9日至11日,中央电视台第八套节目播出了《桃》剧,署名导演为野某,编剧为文某某,联合摄制单位为中央电视台、中大公司、江苏文某影视中心、范文某公司和广西电影制片厂。

2005年4月,江苏文某影视中心、中大公司、广西电影制片厂分别出具证明,授权范文某公司全权处理中央电视台收购《桃》剧的财务结算事宜。

上述事实,有中大公司与文某某提交的《广西日报》、中青联发[2003]X号、文某某的剧本、收购意向书、相关协议书、刘忠慰的书面证言、《大道之行》,中央电视台提交的《购买电视剧播放权协议书》、发行许可证、委托书,原告提交的《桃》剧VCD光盘,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三、原告投诉相关事实

2006年5月18日,原告向中央电视台法规处发电报,2006年6月7日,原告向中央电视台台长赵某某写信,称《桃》剧剽窃了《桑》剧,请求中央电视台处理。

2006年6月16日,野某向中央电视台文某中心影视部出具《情况说明》。

2006年10月9日,原告就指控野某和江苏文某影视中心向江苏省文某著作权保护中心交付了《桑》剧第一至四稿的复印件。2006年11月6日,江苏省版权局出具《关于对江苏省文某请求界定著作权侵权事宜的复函》表示,由于条件不具备,不能认定野某和江苏文某影视中心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江苏省文某著作权维护中心的收条、江苏省版权局的复函、原告给中央电视台的电报和信件以及中央电视台提交的《情况说明》在案佐证。

另查,2007年9月24日,原告向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支付“著作权律师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发票在案佐证。

四、关于x书面证明

2005年10月12日,野某和江苏文某影视中心出具x书面证明,内容如下:“文某某同志:程某某同志曾创作了一部反映农村青年题材的电视剧《桑树湾的姑娘们》,后因故没有投入拍摄。在修改《桃园姐妹》的过程某,借用了《桑树湾的姑娘们》的部分情节与细节,本来承诺给予程某某同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因贵方至今拖欠拍摄经费,(忙了10个月,我本人也未拿到一份钱稿酬)无法给程某某同志经济补偿。故程某某同志前来与你商榷如何处理该问题。”x书面证明下方有野某签字,并加盖江苏文某影视中心公章。

野某为证明x书面证明内容不真实,并说明其产生经过,提交了马国江和马静的书面证言。书面证言的主要内容为:1、马静在2004年担任江苏文某影视中心办公室主任,原告曾两次找野某;2、第一次会面,原告要求野某证明文某某抄袭了《桑》剧,野某不同意,并在谈话中提到文某某欠36万元制作费,原告还向野某要了《桃》剧的剧本和DVD;3、十几天后,原告第二次找到野某,原告在第二次谈话中称其叔叔刘某是中组部的领导,可以帮野某向文某某要回36万元,但要50%的提成,并提出要以修改《桃》剧剧本时借用了《桑》剧没有钱支付补偿为由向广西方面要钱,野某答应了原告的要求,出具了书面证明。

原告认可马静的身份,但不认可书面证言内容的真实性。野某未申请证人马静出庭作证。

另查,在毛贵民、王大进和马国江的书面证言中都提到原告曾声称其有个叔叔是中组部的领导,可以帮助野某要回拍摄费用。

上述事实,有x书面证明、马静、毛贵民、王大进和马国江的书面证言在案佐证。

五、相关剧本及《桃》剧对比情况

(一)《桑》剧二稿剧情梗概

枣花在城里学成归来,带着自己的未婚夫回乡过年,在火车站看到失去了尊严出来讨饭的乡亲们,枣花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回家后又发现以前一同玩耍的姐妹们忍受着贫困带来的痛苦,靠着嫁到城里改变此生的命运,梨花承受着婚姻的不幸和家庭暴力;杏花被赶出婆家。村民们不考虑如何利用自己的力量发掘现有的资源,改变自己的命运,而是坐享其成。小伙子们以到城里乞讨为生,并以乞讨能发财致富为荣耀;乡亲们在领导视察时纷纷换上破旧的衣服,收起家中值钱的物品,准备粗简的饭食,在领导那里博取同情,骗取拨款和救济。这一切都触动了枣花的心,枣花作为村里供养出的第一个大学生,加之村里人的言语警醒,决心运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为村里的乡亲们闯出一条真正的致富之路。

枣花回乡开荒首先是遭到了养父和哥哥的反对,被赶出家门。枣花的男友苏平因为与枣花在回乡开荒的观点上产生分歧,于是与枣花分手,枣花陷入了失去爱人和家人支持的困境。她暂且割舍了美好的爱情,背负着家人的误解,带着七个姑娘首先行动起来,到荒滩上割草、搭棚。为了克服人手不够的困难,桂花、菊花贴出《征吻启事》,发动村里的小伙子们积极相应开荒的号召,并用各种鼓励的话语和手段鼓励大家提高效率。由于开荒过度劳累,枣花失去了怀在腹中的孩子。菱花放弃了嫁到城里的美好前程,虽然遭到了家人的极力反对,但仍坚持要和枣花一起开荒养蚕。开荒之后,姑娘们开始种桑树,时时关注着环境、土壤的变化,并不断学习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资金的短缺也是开荒养蚕的一大困难,于是枣花找到自己的同学吴建平,说服他为养蚕公司投资解决了资金紧缺的问题,并向村X村部的空房作为公司的办公用地,成立了“桑树湾蚕业基地”。枣花动员大春拿出“骗得”的救济款7万元钱,投资到了蚕业基地中,用于加固已成为危房的蚕房。引进树苗、新种幼蚕,蚕业基地就开始运做了。

养殖的过程某问题还是出现了,由于没有及时清理蚕砂,蚕吃了变质的桑叶,蚕生了病,出现了死蚕和病蚕,不及时医治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枣花组织了人员购买药品并保证桑叶的供给,终于避免了风险。

在开荒养蚕的过程某,枣花的男友也曾经找到枣花劝说其回到学校搞科技项目,但枣花执意要将开荒养蚕的事业进行到底,没有理会男友的劝诫,但她的内心也在忍受着常人难以忍受的离别之苦。

正当蚕业基地初见规模之时,村民们却把问题反应到了村长康大春那里:上级拨下来了7万块钱为何没有发到村民的手上,遭到村民的质疑。大春一番动人的劝慰之言感动了一村老小。蚕业基地建立起来,枣花却失去了怀在身上的孩子,菱花也累坏了身体。但无论如何,一直被村民认为是开荒的神话被枣花等勇于追求梦想的青年人实现了。枣花也得到了村民和家人的理解,村民们因此也改变了贫穷的面貌,过上富裕的生活。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桑》剧第一稿在案佐证。

(二)《桑》剧二稿主要人物及相互关系

枣花,28岁,硕士研究生,某农业大学教师。辞职回乡后带领姑娘们办起了蚕业基地。苏平,枣花未婚夫,在省经贸委工作。大春,枣花的哥哥,村党支部书记,妻子因忍受不了贫穷离开,后他与村团支部书记梅某相爱。吴建平,房地产开发商,枣花中学同学,他大力支持枣花的事业,并执着地追着枣花。梅某,26岁,高中毕业,村团支部书记,开荒人。梨花,27岁,嫁给县城一个个体户,在婆家过着寄人篱下的日子,男人吃喝嫖赌。大年三十,梨花又遭到男人毒打,她实在受不了了,带着儿子回娘家,后成为蚕业基地的生产队长。桂花,24岁,开荒人,泼辣、热情,爱说浑话,为了发动村里的小伙子们开发荒滩,在村头别出心裁地贴出《征吻启示》,把小伙子们哄到了荒滩上,后与光棍汉薛大恋爱。菊花,24岁,开荒人,后与光棍汉薛二恋爱。杏花,22岁,嫁给县城一个司机,结婚两个月男人就出了车祸,被婆家当作扫帚星赶出家门,男人的抚恤金分文某给,大春与杏花婆家打了一场官司,帮杏花索回了2万元抚恤金,杏花把钱都拿出来开发荒滩。杏花后与光棍汉大柱恋爱。桃花,22岁,开荒人,美丽娇气。草生,光棍,乞丐万元户,后与姑娘们一起开荒,成为桃花男友。菱花,19岁,开荒人,清纯美丽。在蚕房遭受台凤袭击时,为保护蚕茧被砸成重伤,终身瘫痪。候三,菱花男友,拖拉机手。薛婶,薛大、薛二的母亲,桂花、菊花的婆婆。狗儿,小乞丐,梨花的弟弟。朱三叔,老乞丐,桂花父亲。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桑》剧二稿在案佐证。

(三)《桑》剧三、四稿剧情梗概

《桑》剧第三、四稿从桑树湾百姓在黄某滩涂上收割毛草的丰收场景开始,继而写到草编厂失火被毁及怪潮冲毁了即将出售的毛草垛。桑树湾遭受了这两大重创之后,百姓失去了生活的希望,有些人又想到了几十年前出去讨饭谋生的途径,逼着村长谷雨给他们开“讨饭证明”。与此同时,从桑树湾出来的某省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桐花正在实验室里辛苦地培育抗碱耐寒的太丰一号桑树,希望能够重振桑树湾的养蚕经济。桐花回到家乡后,眼见耳闻乡亲的心酸与无奈,决定推迟已经定下的婚期,常驻在桑树湾进行太丰一号桑和太丰一号蚕的推广试点工作,在桑树湾办一个蚕桑公司。但未婚夫康桥却对此十分不满,二人不欢而散。

桐花发动谷雨、梅某等人一起开荒种桑树,但却偏偏遇上了几十年未遇的大干旱,桐花便拿出自己的工资给大家发工钱,带领大家抗击旱灾,同时谷雨冒着被处分的危险,以救济粮为“诱饵”,发动乡人一起抗旱,总算保住了七十多亩桑田。就在大家在桑园抗旱的时候,康桥来到桑树湾,希望桐花能改变主意跟他去省城结婚,但却看到了谷雨替桐花拔刺的一幕,康桥顿生妒意,再加上桐花一心扑在桑苗的培育桑上,使康桥感到了冷落,二人再次不欢而散。

与此同时,桑树湾的姑娘桑枝因为高考落榜、男友另寻新欢,再加上偶然间得知自己的生母尚在人世,自己是被抛弃的消息,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桐花得知后,安慰桑枝,鼓励桑枝再考一年,并答应帮助桑枝复习功课。桑枝的生母万方此时已经事业有成,她找到了桑枝,希望桑枝能够重新回到自己的身边。但是桑枝仍然记恨当初万方的狠心,倔强地不肯相认。

桑树保住了,但是桐花发现已经没有资金进行下一步的桑蚕养殖了,谷雨去向老战友林大伟借钱也没有成功。此时梅某和菊花主动拿出自己的嫁妆钱,并卖掉了自家的老黄某,凑了一万块钱,使桑蚕公司得以继续运营下去。但是一次薛大却因为没有按照规范的程某给蚕换蚕砂喂桑叶,导致一部分蚕染病死亡,幸亏桐花及时发现并果断的做出了掩埋的决定,才保住了大部分蚕。

此时,桑枝得知生母万方已经得了肺癌,身心交瘁,经过桐花的劝说,桑枝终于原谅了生母。而康桥对桐花仍然念念不忘,在一次酒席上,康生遇到了已经沦落为三陪女的菱花,从菱花那里听到了桐花的过去,百感交集,同时发现菱花已经身染重疾,康桥决定带菱花去看病。

桑树湾的蚕桑公司在桐花和乡亲们的打理下蒸蒸日上,原本在外讨饭的乡亲也慕名回到了桑树湾,决定入股蚕桑公司。菱花经由公司推荐,成为了省农大的委培生,十分高兴。康桥也来到了桑树湾,并得到了桐花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桑》剧三、四稿在案佐证。

(四)《桃》剧剧情梗概

桃园村地处难以耕作的熔岩山,属喀斯特地貌,山地撂荒,无人开发。村民们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贫穷度日,外出打工的壮劳力们也经常带不回分文。但就在这贫穷的山村里,却生活着一群热爱生活,甘心无偿为乡亲们服务、做好事的姑娘们——学习雷锋十姐妹。她们不仅在生活上处处照顾村里的孤寡老人,还希望为村民们闯出一条致富的道路。但由于经验的缺乏,听信他人欲在村内办袜厂的欺诈之言,被人骗走了村民的集资和贷款,失去了村民的信任。女主人公春桃听说村里的状况,决心辞去大学教师的工作,回乡X村民们开荒种桃,致富创收。她劝说男友对“十姐妹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发动村民入股、共同劳动,克服重重困难,最终收获了丰收的果实。

剧中,春桃辞职回乡种桃树,首先是遭到了家人的反对、村里人的不信任,乡亲们不敢相信撂荒多年的石头地能够种出桃子来,并且种出来桃子也不一定有销路。春桃回乡后当选了党支书,其兄石大林当选了新的村长,他们首先做通村民们的思想工作,拉来了赵某智的投资,村民们不用拿出一分钱,只要出力气,但是很多村民仍然不相信春桃开荒会有什么结果,在原党支书杨青木的带领下要去城里打工被春桃劝回。杨青木还带头不同意用承包的荒地出资,春桃就依据村民大会的决定,收回发包的土地,撤销其承包权。春桃说服赵某智追加投资,将这收回的土地也纳入投资的范围。春桃的大学老师马老师带来了学校的项目资金30万元,支持春桃开发科研项目,但由于村里的学校年久失修已倒塌,村里的孤寡老人无人照顾无法安度晚年,春桃就用这30万元给村里建了小学和敬老院。后春桃也曾因此而被村民告发挪用学校科研项目资金,并利用职权侵吞集体资产,低价出售给他人,被纪检部门审查。马老师被春桃的热诚和勇敢之心所感动,帮助春桃将资金的漏洞补上,纪检部门也被前来说情的村民们的真言所打动,让春桃继续回乡X村民开荒致富。解决了资金和人力的问题,剩下的就是向村民普及相关的科学知识,春桃办起了培训班,在劳动之余共同学习,并以考核前十名可以到西南林业大学培训学习的激励,鼓励青年人们奋发图强。在此期间,由于互相鼓励和支持,促成了数对青年男女的恋情。村民们发现开荒种桃卓有成效,并且春桃引进的树种都是优良树种,培育期短产量大,很多村民就动了歪脑筋,想偷回桃树自己种植。桃花便组织巡逻队在夜间巡山防盗。

在此过程某春桃与赵某智的感情也是一波三折,作为商人,赵某智并不赞同春桃的做法,认为是年轻的冲动,是自毁前程。赵某智在为桃园村出谋划策之后,最终还是放弃了这段美好的恋情。

经过数年的努力,春桃带领乡亲们辛苦耕耘,度过了病虫害等重重难关,并将桃园村开发成了旅游度假的基地,开发旅游资源,终于获得了群众的信任,向村民们和支持她的老师、家人交出了满意的答卷。村民们从此过上富裕祥和的生活。

(五)《桃》剧主要人物及相互关系

石春桃,女,28岁,桃园村人,几个月大就死了父母,被村里的老党支书石广富收养,吃村里22位妇女的奶长大,是村里的第一个大学生。省林业大学毕业后留校任教。六年后辞职回乡搞科研,用科研成果带领乡亲们致富。石大林,桃园村村长,是与春桃没有血缘关系的哥哥,村果业公司的副董事长,曾经与春桃是一对青梅某马的恋人。后春桃考上大学,为不影响春桃的前途,草草结婚。后妻子去世。石广富——石春桃、石大林的父亲,原村党支书。赵某智,春桃的男友,房地产商。他对春桃辞职回乡搞科研持保留态度,碍于与春桃的恋爱关系,对“十姐妹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后发觉春桃与大林的感情依然深厚,主动离开春桃。张爱玲,村团支部书记,“十姐妹”公司总经理,与大林恋爱。马教授,春桃的大学老师,大力支持春桃回乡搞科研项目。杨翠芳,20岁,学雷锋十姐妹之一,用“爱情激励法”鼓励堕落青年刘君宝开荒,与刘君宝成为恋人。杨青木,杨翠芳的父亲,前任村长,不相信春桃能带领乡亲们开荒致富,与春桃产生诸多矛盾。春花,高考录取后,因贫困上不起大学,在春桃的帮助下拿到助学贷款到西南林大读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桃》剧光盘在案佐证。

(六)文某某剧本的剧情梗概

桃园村地处杂草丛生的喀斯特地貌大石山区,村民们依靠荒坡边缘的稻田和旱地维持生计,生活极其贫困。桃园村之所以叫做桃园村,也只不过是寄托了人们的一种期盼,并非因为生产桃子而得名。但就在这贫瘠的山村里,生活着一群为老百姓和孤寡老人无偿服务的“学习雷锋十姐妹”。她们不仅在生活上照顾有需要的人,还有志为村民们闯出一条致富的道路来。村党支部书记石广富找来了间接认识的方杰生大老板向村里投资办织袜厂,乡党委、乡政府为支持村里办厂,还为他们输送了知识型人才:袁敏(省农大的优秀毕业生,毕业后主动要求到西部农村工作,被分配到乡农技推广站工作),帮助村民们脱贫致富。但由于缺乏经验和轻信他人,被方杰生骗走二十五万。这二十五万元是村民们勒紧裤腰带凑出来加上向信用社的贷款,一下被骗走这么多钱,人们的生活显得更加潦倒。于是袁敏立志带领村民们通过自己的劳动,闯出一条真正能够脱贫致富的道路。她运用自身的知识与技术,考察了桃园村的地理条件,发现桃园村的自然状况非常适合种植桃树,于是决定带领村民们开荒种桃。

袁敏加入了“学雷锋十姐妹”的行列,开办了十姐妹科技夜校,鼓励村民们一同开荒。袁敏拉来了自己的男友为开荒的事业投资,建议村里用土地出资,十姐妹用劳力出资,建立了十姐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袁敏用自己的行动逐渐博得了村民们的信任,克服了资金紧张、人手不足、病虫灾害等的诸多困难,并为村里建立了养老院和小学,确确实实地为村民们办了实事,帮助村民们过上了富足的日子,得到了村民们的支持和赞扬。

(七)文某某剧本中的主要人物及相互关系

袁敏,省农业大学优秀毕业生,在大学就入了党,主动要求到西部农村工作,分配在乡农技推广站工作,乡党委把她抽调到桃园村协助其创业致富。赵某,袁敏男友,也是高她一届的大学同学,企业管理专业,毕业后在市里办了一家公司,事业成功。被十姐妹的奉献精神所感动,在袁敏的带动下,向桃园村投资办公司,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陆某号,乡党委书记,袁敏的追求者。石广富,村党支部书记,一心为村民们谋福利。石婷婷,石广富的女儿,学雷锋十姐妹之一,后激励村中的“堕落”青年刘君宝转变生活态度,积极开荒并与之恋爱。刘君宝,村中有名的“堕落”青年,进城打工没有收获,与村中的年轻小伙每天赌博度日,后得到十姐妹的鼓励,转变生活态度,为开荒致富贡献了力量。杨青木,村委会主任,先是对袁敏十分不信任,后被袁敏的无私精神所感动,钦佩其具备扎实的科学知识,转变了态度,积极配合袁敏带领村民们开拓出致富之路。任农业发展公司的副经理。张爱玲,村团支部书记,十姐妹中的大姐。石玉娟,桃园村村民,十姐妹之一,后与村内招入的民工木雕恋爱。刘蓉珍,桃园村村民,十姐妹之一。

上述事实,有文某某提交的剧本在案佐证。

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一、野某是否接触《桑》剧第三稿和第四稿

2002年6月,江苏亚太影视集团准备参与《桑》剧的拍摄筹备工作时,野某和江苏文某影视中心退出了筹备工作。2002年7月江苏亚太影视集团召开的《桑》剧的修改和拍摄会议,野某和江苏文某影视中心并未参会,表明野某和江苏文某影视中心已经退出筹备工作。在此背景下,原告要主张野某此后得到了其创作的并未公开出版的第三、四稿,应当对该此项主张负证明责任,证明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称,野某曾向其索要过《桑》剧第三、四稿,但野某不予认可,且原告并未就野某接触过第三、四稿的事实提交证据,故原告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其曾经向别人发送过第三、四稿,但证人证言中并未明确收件人即为野某,证人未到庭,对方当事人亦不认可真实性,故本院依证据规则对原告的该项事实主张不予采信。

第一,第三、四稿并未公开出版,其形成时间是否在《桃》剧的内容确定之前,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第二,原告未证明野某曾经接触过《桑》剧第三稿和第四稿;第三,《桑》剧第三稿和第四稿与第一稿和第二稿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第四,野某明确主张原告有可能利用《桃》剧反修改形成第三稿和第四稿,此可能并未被原告的证据所排除。因此,原告主张《桃》剧剽窃了第三稿和第四稿,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亚太影视集团的杨成和在书面证言中称其看过《桑》剧第二稿和第三稿,并称“二稿五万六千多字,三稿七万五千多字,且二稿与三稿有50%的戏是不同的”。杨成和并未明确表示其在什么时候看过《桑》剧第三稿,原告也未证明杨成和看过的第三稿的内容与其在本案中提交的第三稿的内容一致。因此,杨成和的书面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桑》剧第三稿的确切形成时间。

二、野某修改《桃》剧时是否使用《桑》剧第二稿

第一,《桃》剧与文某某的《桃》剧剧本相比,内容并不完全相同,表明有人在文某某剧本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第二,野某在给中央电视台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其对《桃》剧剧本进行了修改,因此本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野某在拍摄前修改了文某某的《桃》剧剧本。考虑以下因素,本院确认野某修改时使用了《桑》剧第二稿。第一,野某在《情况说明》中表示修改《桃》剧剧本时参考了《桑》剧第二稿的部分情节。第二,野某虽否认x书面证明中内容的真实性,并因此提交了证人证言,但原告不认可证言内容真实性,证人与野某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并未出庭,故本院依证据规则对野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确认x书面证明中内容的真实性,x书面证明能够证明野某曾使用《桑》剧第二稿修改《桃》剧。

野某虽然主张对《桑》剧第二稿的形成作出了独创性贡献,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且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对《桑》剧第二稿的著作权,因此本院依证据规则确认在《桑》剧第二稿上署名的原告对该稿享有著作权。

野某在修改《桃》剧剧本过程某对《桑》剧第二稿的使用而产生的野某在x书面证明中所谓的“借用”和由此产生的“相似”,是作品创作中对其他作品的一般意义上的参考,还是原告所主张的剽窃,即对《桑》剧著作权的侵犯,离开原告诉指的剽窃内容,以及这两部作品的内容,尚无法判断。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结合原告指称剽窃的内容和这两部作品的内容,具体分析加以判断。

三、原告主张的对《桑》剧第二稿的情节剽窃是否成立

整体上看,《桑》剧第二稿与《桃》剧在内容上都表现了贫困农村供养出的大学生学业有成后,回乡带领乡亲们科学致富的故事。但《桑》剧第二稿是以顺叙的手法,从枣花学成归来写起,穿插着对往昔的回忆,以克服困难、开荒养蚕致富为主要内容。《桃》剧是以桃园村贫穷的现状为背景,以“十姐妹”为乡亲们做好事为主线,通过各种途径带领乡亲们致富,其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十姐妹”首先是以为村里的老弱病残无偿服务而深得人心,带领乡亲们种桃树致富,只是“十姐妹”为村民们谋福利的内容和方式之一。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7即主要情节剽窃对照表,原告主张剽窃的情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涉及《桑》剧第三、四稿的

第三、四、五、八、九、十六、十七、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八、四十一处,均依据《桑》剧第三、四稿主张,而原告未证明第三、四稿形成时间在《桃》剧前,且未证明野某接触过第三、四稿,故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桃》剧与《桑》剧部分内容相近,但不构成剽窃

第一处,《桑》剧和《桃》剧中,女主人公都是大学毕业后留校任教,是村中的第一个大学生,是村中的孤儿,被村里的妇女哺育长大,因此原告主张剽窃。由于文某某剧本中没有相似内容,因此可以认定野某在改编《桃》剧时借鉴于《桑》剧中的相关内容。但是,相关内容出现在《桑》剧第二稿中的剧情介绍,而在《桃》剧中则出现在西餐厅、石大林家,具体的情节并不相同。

第二处,《桑》剧第二稿中的女主人公是喝百家奶长大的,与村长是一对兄妹,《桃》剧中女主人公亦如此。

第十一处,《桑》剧中枣花推迟婚期、辞职回乡,男友生气的情节,在《桃》剧中亦有相似情节,因此主张剽窃。文某某剧本中无相似内容。

第十三处,《桑》剧中枣花辞职回乡,父亲非常生气,《桃》剧亦有相似内容。

由于文某某剧本中无上述相似内容,因此,可以认定野某在修改《桃》剧时参考了《桑》剧第二稿的相关内容。但是,由于上述内容独创性并不强,而且在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方面的具体情节并不相同,因此原告主张剽窃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主张情节相同,但实际上情节并不相同

第十处,原告称,《桑》剧中枣花离开村子几年,回来后发现村子更加贫穷,缺乏带领乡亲致富的科技人才,决定辞职回乡,推广科研成果,而《桃》剧中春桃的经历也基本相似,因此主张剽窃。但上述内容是原告概括两部作品后得出,二作品中的具体情节并不相同,而且,上述女主人公的经历在同类作品中比较常见,并不具有独创性,原告并不能因为其他作品中的人物有相同经历而主张剽窃。

第十五处,原告称,《桑》剧中枣花带领7个姑娘及村里人开发荒滩,而《桃》剧中春桃带领“十姐妹”及村里人开发荒岭,因此主张剽窃。但文某某剧本中有相似内容,且《桑》剧和《桃》剧中并无相同的具体情节。

第十九处,原告称,《桑》剧中有这样的情节,梅某切菜时不小心切破了手指,大春心疼地给她包扎,康大爷高兴得不知说什么好,而《桃》剧中有相似的情节,开荒时,张爱玲被砸破手指,大林心疼地给她包扎,春桃远远看见,笑了笑,因此原告主张剽窃。但实际上,二作品中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具体情节并不相同。

《桑》剧第二稿下集22页第5行:“梅某进屋里,忙着烧饭、切菜。梅某不小心切破了手指,鲜血流了出来。大春回来,心疼地捧着梅某的手,把手指放在嘴里吮着……两人沉浸在静静的温馨中。小勇见状,走到门外,好奇地告诉爷爷:爷爷,爸爸把梅某姑姑的手咬破了,可梅某姑姑还在笑!康大爷把小勇搂进怀里,高兴得不知说什么好。”

《桃》剧第五集,荒山岭山坡上。张爱玲扶着钢钎,韦石头甩锤。韦石头一不小心甩歪了,砸了张爱玲的手。张爱玲啊呀了一声。山脚下的石大林闻声赶过去。石大林:爱玲,怎么样张爱玲手上流着血。石大林:快,我送你去医务室包扎一下。张爱玲:不用,一点小伤。石大林掏出一块手帕为张爱玲包扎。石大林:石头啊,你看你,怎么这么不小心。石春桃远远看着石大林,笑了笑。

第二十一处,原告称,《桑》剧中有枣花回家看望村里人,男友陪同的情节,而《桃》剧中有相似情节,构成剽窃。但实际上二者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具体情节并不相同。

《桑》剧第二稿上集4-5页:8、枣花家。八仙桌上摆放着齐整的水果、果子、云片糕、红枣、糖块。康大爷和苏平坐在桌边拉着话。康大爷:姑爷,我这枣花丫头是个苦命,还没出月子,她妈就走了,她是喝村里大妈大婶的奶水长大的,这全村十个里面就有八个是她的干娘,一会儿你们去拜拜干娘们,枣花丫头三年不回来了,干娘们可都念着她呢,礼品我都给准备了。箩筐里,放着一扎扎用灰纸包着的、贴着红纸条的食品。9、一组速写镜头。枣花、苏平提着礼品走进一个个家门,拜过一个个干娘──桃花妈……菊花妈……梨花妈……

《桃》剧第三集中石大林家。晚餐已到了尾声,石春桃丢下了饭碗。石春桃:……妈,我带了些好吃的玩意,去看看德祥伯、四奶奶还有羊甫爷爷他们。石大婶:去吧,去吧。这几个老人,又可怜又有福气,你们几代“十姐妹”真是把他们当亲人了。春桃收拾了几袋食品,要出门。石大婶:等等。大林啊,山里的夜路不好走,你陪着春桃一块儿去。石大林应了一声,跟着石春桃出去了。三集中的一组镜头。石春桃在石大林陪同下看望瞎子德祥伯。春桃和大林看望四奶奶。春桃和大林看望羊甫老人。

其他原告主张情节相同或相似但实际上情节并不相同的还有第二十二至二十五、二十七至二十九、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处。

(四)文某某的剧本中有相同或相似情节

第三十处,原告认为,《桑》剧中枣花向房地产商吴建明争取投资,而《桑》剧中也有春桃向其男友赵某智争取投资的情节,构成剽窃。但是,首先,二者的具体情节并不相同,而且,文某某的剧本中也有袁敏向其男友赵某争取投资的情节,因此,原告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第三十九处,原告称,《桑》剧中有枣花打算一辈子在桑树湾的情节,而《桃》剧中有春桃打算一辈子在桃园村的情节,故构成剽窃。但文某某剧本中有袁敏打算长期居住在村里的相似内容,而且《桑》剧与《桃》剧中的相关具体情节并不相同。

四、原告主张的对《桑》第二稿的人物的剽窃是否成立

原告据其提交的证据16即主要人物剽窃对照表主张《桃》剧中的人物剽窃了《桑》中的人物,但其中桐花、谷雨、康桥、林大伟、系主任、菊花、薛大、桑枝,均系《桑》剧三、四稿中的人物,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桑》剧第二稿被剽窃的人物有枣花、大春、苏平、吴建平、梅某、康大爷、朱三叔、菱花妈,而《桃》剧中的相应人物为石春桃、大林、赵某智、张爱玲、石广富、杨青木、郭月琴。文某某剧本中的相应人物有,袁敏、赵某、张爱玲、石广富、石婷婷、杨青木、富嫂。相比而言,石春桃和大林在人物关系上与《桑》剧中的枣花和苏平更比较相近,而且相似之处在文某某剧本中没有体现,因此可以认定野某在修改文某某剧本时参考了《桑》剧第二稿的内容。但由于二作品的具体内容,以及主要人物及相互关系并不相同,因此,原告主张构成剽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主张《桃》剧剽窃《桑》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考虑到野某实际接触过《桑》剧第二稿,且也正如x书面证明所述那样实际参考了其中部分内容修改《桃》剧,而且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剽窃对于原告而言难以判断,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情有可原,因此,本院酌情确定由野某负担部分诉讼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元,原告程某某已预交,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五千元,由被告野某负担四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秀荣

审判员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谢天训

二ОО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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