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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33岁。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豫x货车行驶至北环路X路交叉口时,与同向在前的电动车驾驶人申彩霞发生摩擦后逃离现场。当交警王某某、段某某等人依法对其询问时,被告人苏某某不仅辱骂而且殴打交警王某某。并对随后前来的民警李某、张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某、李某、张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豫x货车行驶至上蔡县X路X路交叉路口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电动车驾驶人申彩霞发生争执,遂开车拦住申彩霞不让行驶。在申彩霞的同行人党某某报警后,被告人苏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王某某等人接到报警后前来处理此事,了解情况后,就驱车查找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的车辆,后在上蔡县X路X街交叉路口附近发现了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拒不接受询问并对交警王某某辱骂、殴打,后又对前来处理该事件的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民警李某、张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某、李某、张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苏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6月8日晚8时左右,他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微型货车行驶,后打人,妨害了公务,记不清具体情况了。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他系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2010年6月8日晚8时,他和同事段某某、冯某某根据“110”指令前往上蔡县X路X路交叉路口附近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到达现场后,见到三个女同志。其中一个女同志反映,一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小货车撞住其电动车后沿着秦相路向南跑了。他们驾车追赶,在秦相路X街交叉口西南角见到了车牌号为豫x的小货车,车上坐着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他上前向那男子出示警官证,要求其下车接受询问。那男子下车后要走,他上前拦住不让其走。那男子就开始辱骂,后上前抓住他的衣领,朝他的左眼部打了一拳。同事段某某、冯某某上前进行制止,那男子仍不停辱骂,他就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x)报了警。芦岗派出所民警李某等人赶来后,询问那男子情况。那男子将李某摔倒在地,后被出警人员带走了。

3、证人段某某、冯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李某证言,证明他系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民警。2010年6月8日晚8时14分,他和值班民警张某根据上蔡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赶到了本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被殴打的现场,发现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一直骂人。经了解得知,该男子酒后驾车肇事,并对处理事故的交警殴打。他和其他值勤民警准备将该男子带到上蔡县X街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时,那男子突然上前将他摔倒,并按在地上,被其他民警拉开。该男子在被带往派出所途中,对他和张某进行辱骂,并朝张某脸上打了一拳。

5、证人张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李某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申彩霞证言,证明2010年6月8日晚上8时左右,她和同事党某某各自骑一辆电动车沿上蔡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北环路X路交叉路口附近时,她的电动车被一男子驾驶的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撞碰在党某某的电动车上,她和党某某及那男子停了车。后党某某骑车往前走,那男子开车挤住她,不让她走,并扬言把她撞死。她当时被吓哭了,站在那里不敢动,喊党某某过来。后那人沿秦相路往南跑了,她和党某某就回家了。

7、证人党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6月8日晚上7时许,她和申彩霞各自骑一辆电动车沿上蔡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北环路X路交叉路口附近时,申彩霞的电动车差一点被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小货车挤倒,她和申彩霞及那男子都停了车。后她骑车往前走,那男子开车挤住申彩霞不让走。当时申彩霞站在那里不敢动,喊她过来。她就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x)报了警。后那人驾车沿秦相路往南跑了,她和申彩霞就回家了。

8、证人闫某证言,证明2010年6月8日晚上7时许,她骑着电动车走到上蔡县X路X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见到一男子驾驶一辆灰色汽车拦住申彩霞不让走。党某某报警后,那男子就开车沿秦相路往南跑了。不一会儿,交警接到报警赶了过来。她们向交警讲述了申彩霞被拦的情况后,申彩霞和党某某就骑车往东走了,她骑车沿秦相路回家往南走。当她走到秦相路X街交叉路口时,见到三个交警正在询问刚才开车的那男子,其中一个交警拦住不让那男子离开。那男子就对拦他的交警大骂,还上前抓住那交警的衣领,并打交警的面部,被其他交警拉开了。被打的交警报警后二三分钟,又赶过来的几个民警让那男子上车,那男子不上车,还把一个民警摔倒在地,后那男子被民警强行带到车上。

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8日晚上8时许,在秦相路X街交叉路口警亭附近,一辆小货车司机和交警发生争吵,后那司机被警察带走了。

10、证人冶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8日晚上8时许,在秦相路X街交叉路口警亭附近,一个小货车司机和交警发生争吵,那司机朝一个警察打了几拳,后被警察带走了。

11、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两份,证明2010年6月8日19时53分,该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号码为x的手机报警,报警人称一辆小货车撞住了一辆电动车,请求出警,指挥中心遂指令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处理。另证明2010年6月8日20时14分,该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号码为x手机报警,报警人王某某称有人袭击交警,请求支援,指挥中心遂指令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前往处理。

12、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出警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6月8日19时56分,该大队民警王某某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率人前往北环路X路交叉路口附近处理一交通事故,到现场后了解报警人得知,肇事车辆(车号为豫x)向南逃跑,出警人员就去追赶,在上蔡县X路X街交叉路口发现肇事车辆。民警王某某等人上前对该车驾驶员进行盘问,发现驾驶员有饮酒现象并涉嫌交通事故。该驾驶员拒不配合调查,对民警王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王某某报警后,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民警与上蔡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人员赶来处理此案,该驾驶员又对民警李某、张某辱骂、殴打,将李某、张某打伤。

13、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出具的处警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6月8日20时16分,该所民警李某、张某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处理交警被殴打一事。到达现场后,发现涉嫌酒后驾车肇事的一男子对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王某某辱骂、殴打。民警李某、张某进行调查时,又遭到该男子辱骂殴打,二民警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14、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0)第X号—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民警王某某、张某、李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15、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0]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认定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1.89mg/x。

16、上蔡县公安局政治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关于张某身份的证明及王某某、李某的人民警察证,证明王某某、李某、张某均为上蔡县公安局正式民警。

17、上蔡县公安局蔡都南街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苏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1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某燕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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