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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迅捷敏达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4644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迅捷敏达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诉被告北京迅捷敏达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迅捷敏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凯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迅捷敏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中凯诉称,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机构)和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威影业)系电影《功夫无敌》之著作权人,且银都机构授权名威影业作为其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他人行使电影《功夫无敌》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名威影业将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我公司,故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功夫无敌》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迅捷敏达未经我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其此举已侵犯了我公司对电影《功夫无敌》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迅捷敏达停止侵权,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律师费2000元和公证费1000元。

被告迅捷敏达辩称,广东中凯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其系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故广东中凯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我公司曾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娱)签订“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约定上海宽娱向我公司提供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以及上海宽娱负责解决该软件所涉及的版权问题等;我公司将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安装至网吧服务器之后,上海宽娱即可通过该软件远程向我公司提供和定期更新影视作品并自动存储于我公司服务器,网吧上网者可使用该软件在线播放存储于我公司服务器的影视作品;我公司曾对上海宽娱所提供的影视作品的授权文件进行审核,已尽合理的注意和审核义务,故我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亦不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我公司业已停止在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广东中凯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亦过高,其要求我公司赔偿的律师费和公证费亦不合理,故我公司不同意广东中凯的此部分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的电影《功夫无敌》(英文名称为《x》)DVD封套注明:导演为叶永健,主演为吴建豪、陈国坤、林子聪、黄伊汶、田启文等,出品人为张启平,名威影业、银都机构出品,辉煌娱乐制作有限公司拍摄,“中凯文化”独家发行,ISRC编码为CN-AX-X-X-0/V.J9,ISBN编码为978-7-x-641-2等。该DVD盘面载有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以及ISRC编码等信息。播放该DVD之时,片头载有名威影业、银都机构之公司名称,片尾则将名威影业、银都机构署名为联合出品单位。

2007年2月2日,银都机构出具版权代表人证明书,内容为:电影《功夫无敌》由出品单位银都机构、名威影业共同拍摄完成,双方共同拥有该片版权,为方便各方行使该片版权,经双方友好协商,银都机构同意名威影业作为其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任何第三者行使该片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3月8日,名威影业与广东中凯签订影片版权合同,内容主要为:影片资料包括节目名称为《功夫无敌》,主创人员为吴建豪,出品单位为名威影业,影片唯一合法版权拥有者为名威影业,形式为合拍片;授权范围为音像制品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载体为包括但不限于VCD、DVD、EVD等家庭音像制品和所有未来之网络,授权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广东中凯向名威影业支付电影《功夫无敌》之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版权费75万元人民币;名威影业保证不在本合同授权广东中凯发行电影《功夫无敌》的地区、期限内授权广东中凯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以商业及非商业形式发行该片等。2007年3月8日,名威影业另出具版权证明书,内容为:名威影业拥有电影《功夫无敌》之版权,名威影业同意将该片之中国大陆版权授权予广东中凯,授权包括音像制品发行权(VCD、DVD、EVD)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期限为5年(至2012年3月7日止)。2007年7月9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电影协会)出具编号为x号的发行权证明书,内容为:香港电影协会接获其会员公司即名威影业之申报,经查证,香港电影协会相信此项申报正确及可靠;据申报,名威影业于2007年3月8日与广东中凯签订影片版权合同,名威影业授权广东中凯行使以下权限:电影名称为《功夫无敌》,出品公司为名威影业和银都机构,导演为叶永健,主要演员为吴建豪和黄伊汶,发行权类别为家庭音像制品以及所有未来之网络等载体版权权利,发行载体为包括但不限于VCD、DVD及EVD产品,授权性质为印制、出版、发行及播放权,发行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发行有效期为自2007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7日止;上述未列明的其他所有权利及权益仍归名威影业所有。2007年10月25日,名威影业以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形式对香港电影协会出具的编号为x号的发行权证明书、银都机构出具的版权代表人证明书、名威影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名威影业与广东中凯所签影片版权合同之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且再行确认名威影业已将电影《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授予广东中凯等。2007年11月6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张家伟作为监誓人出具档案编号为(I)x的《证明书》,证明事项包括名威影业系于1991年8月29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的有限公司、名威影业已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名威影业于2007年10月25日以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形式通过以上决议且以上决议对名威影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等。广东中凯另向本院提交名威影业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以及周年申报表等证据以证明名威影业作为香港有限公司之主体情况。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曾出具(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广东中凯作为证据提交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张家伟监誓人证明书、名威影业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名威影业董事会会议记录、香港电影协会x号发行权证明书、银都机构版权代表人证明书、名威影业版权证明书、名威影业与广东中凯所签影片版权合同等文件之复印件与档案编号为(I)x的《证明书》原件相符。

广东中凯于2007年6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迅捷敏达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点击该网吧电脑桌面上的“迅捷敏达影院”图标,进入标题为“英雄宽频(北京迅捷敏达”的地址为//x:88/x/x.asp的网页;在该网页的搜索栏内输入“功夫无敌”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电影《功夫无敌》并进行在线播放。广东中凯于2007年8月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广东中凯另向本院提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出具的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并称其中2000元系为本案所支出。

迅捷敏达与上海宽娱曾于2007年7月11日签订“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约定上海宽娱向迅捷敏达提供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迅捷敏达向上海宽娱交纳的12个月的使用费为2400元,上海宽娱负责解决该软件和服务所涉及的版权问题等。迅捷敏达称其将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安装至网吧服务器之后,上海宽娱即可通过该软件远程向其提供和定期更新影视作品并自动存储于网吧服务器,网吧上网者可使用该软件在线播放存储于网吧服务器的影视作品。

迅捷敏达向本院提交案外网站所载的部分网友对电影《功夫无敌》的负面评价以及2007年中国内地全年上映电影名单,以证明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的电影《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之点击率较低。迅捷敏达另向本院提交上海宽娱影视作品版权报价单以及“五洲回响网吧院线”网页打印件,以证明广东中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数额过高。

上述事实,有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张家伟监誓人证明书、名威影业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名威影业董事会会议记录、香港电影协会x号发行权证明书、银都机构版权代表人证明书、名威影业版权证明书、名威影业与广东中凯所签影片版权合同、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2007)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电影《功夫无敌》DVD、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迅捷敏达与上海宽娱所签“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上海宽娱影视作品版权报价单、案外网站所载的部分网友对电影《功夫无敌》的负面评价、2007年中国内地全年上映电影名单、“五洲回响网吧院线”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迅捷敏达称其曾对上海宽娱所提供的影视作品的授权文件进行审核,其已尽合理的注意和审核义务,并为此向本院提交数份案外人出具的授权书及所附节目清单为证,但迅捷敏达亦自认此部分授权书及所附节目清单均未涉及电影《功夫无敌》,故本院认为迅捷敏达所提交的此部分授权书及所附节目清单与本案均缺乏关联性,不予认证。迅捷敏达向本院提交的其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亦不予认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功夫无敌》DVD封套注明名威影业、银都机构出品,且播放该DVD之时,片头载有名威影业、银都机构之公司名称,片尾则将名威影业、银都机构署名为联合出品单位;本院在迅捷敏达对此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名威影业和银都机构系电影《功夫无敌》之制片者,名威影业和银都机构对电影《功夫无敌》共同享有著作权。

银都机构已授权名威影业作为其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他人行使电影《功夫无敌》之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名威影业据此有权代表银都机构对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处分。此后名威影业将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中凯,且保证其不在授权广东中凯发行电影《功夫无敌》的地区、期限内授权任何第三方以商业及非商业形式发行该电影,本院认为广东中凯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据此确认广东中凯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功夫无敌》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广东中凯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系由上海宽娱向迅捷敏达提供的影视作品播放软件,上海宽娱可通过该软件远程向迅捷敏达提供和定期更新影视作品并自动存储于迅捷敏达之网吧服务器,在此情况之下,迅捷敏达作为向网吧上网者提供诸多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的专业网吧经营者,其应当明知在局域网内对电影《功夫无敌》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应当经过著作权人之许可,以及向其提供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的上海宽娱并非电影《功夫无敌》之原始著作权人,故迅捷敏达应承担审查上海宽娱是否已取得电影《功夫无敌》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之著作权注意义务,但迅捷敏达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著作权注意义务,故本院认为迅捷敏达存在过错。迅捷敏达辩称其曾与上海宽娱约定上海宽娱负责解决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以及其曾对上海宽娱所提供的影视作品的授权文件进行审核,故其已尽合理的注意和审核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迅捷敏达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局域网内的电影《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且通过在线播放电影《功夫无敌》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此举未经电影《功夫无敌》的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广东中凯许可,必将导致广东中凯行使电影《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已侵犯了广东中凯对电影《功夫无敌》所享有的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迅捷敏达称其业已停止在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迅捷敏达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向广东中凯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本院综合考虑电影《功夫无敌》的知名度、迅捷敏达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上网者在迅捷敏达经营的网吧完整观看电影《功夫无敌》之可能性、迅捷敏达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广东中凯的诉讼请求。迅捷敏达对广东中凯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迅捷敏达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迅捷敏达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迅捷敏达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北京迅捷敏达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百六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

书记员郭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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