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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时代第一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21768号

原告成都时代第一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问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原告成都时代第一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时代第一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时代第一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曾在原告处购买医药用品,但未足额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08年1月10日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请求原告缓收货款,并同时出具了欠原告货款x.60元的对帐确认函。缓收期满后原告又多次请求被告支付,但至今未果。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60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成都时代第一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一万四千三百零六元六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九元,由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永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陆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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