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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胸科医院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豫法民一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胸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莉,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南省胸科医院(下称胸科医院)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山公司)相邻关系侵权纠纷一案,胸科医院于2002年6月18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山公司拆除违章建筑,确保胸科医院房屋安全使用和正常的采光、通风,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赔偿胸科医院损失680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一、要求江山公司另赔偿胸科医院X号、X号楼的采光、通风、隐私权以及增加防盗措施等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二、对江山公司给胸科医院X号、X号楼造成的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楼板裂缝的损失由480万元变更为120万元,室内装修损失由200万元变更为40万元,共计160万元。该院经审理作出(2002)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胸科医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某,胸科医院申请鉴定,本院决定接受其鉴定申请,并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于2006年8月28日、2008年5月29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经郑州市工程某量监督站核验为优质工程。该两栋家属楼西邻为江山公司建造的X层公寓楼。X号楼与江山公寓最小净距为3.7米,X号楼与江山公寓最小净距为8.07米。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原规划建筑面积为7000多平方米,而实际建筑面积为9000多平方米,胸科医院的家属楼向东进行了扩建,但已取得房地产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江山公司在审批时所建的楼层高度为X层,而江山公司实际开发商住楼的高度为X层。2001年5月28日,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向江山公司下发了郑城规罚字(200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1年6月7日,江山公司向该局交纳了罚款。2002年3月21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江山公司下发了郑房管销字第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胸科医院申请,2002年11月5日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某量检验测试中心对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楼板裂缝是否与江山公司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于2003年9月10日作出鉴定结论,结论为:一、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裂缝的原因是由于材料收缩、温度应力以及西邻江山公寓施工影响所至。二、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规定,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综合评定等级为Bsu级。建议:1、底层开裂的阳台应采取处理措施。2、对墙体、楼板间裂缝进行封闭处理。一审法院又委托河南豫建建设工程某量司法鉴定所于2003年12月17日,对河南省建筑工程某量检验测试中心鉴定的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阳台、墙体、楼板等出现的裂缝作出加固方案。委托郑州市中豫建设工程某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加固费用进行鉴定,结论为: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加固总造价为x.94元。

原审认为:经法院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某量检验测试中心鉴定,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裂缝的原因是由于材料收缩、温度应力以及西邻江山公寓施工影响所致,并非完全因江山公司施工造成。虽然江山公司在审批时所建的楼层高度为X层,而江山公司实际开发商住楼的高度为X层,但2001年5月28日,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向江山公司下发了郑城规罚字(200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1年6月7日,江山公司向该局交纳了罚款。2002年3月21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江山公司下发了郑房管销字第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胸科医院要求江山公司赔偿所有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胸科医院要求江山公司赔偿采光、通风、隐私权,增加防盗措施以及室内装修损失等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判决:一、江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胸科医院X号、X号家属楼加固方案总造价费x.94元的70%,即x.96元。二、驳回胸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三次鉴定费x元,共计x元,由胸科医院负担x元,江山公司负担x元。

胸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胸科医院与江山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就江山公司在建房中可能造成损害达成的协议约定,如因工作失误而致胸科医院建筑物出现地基下沉与墙体裂缝直至造成危房等情况,江山公司应无条件赔偿胸科医院的一切经济损失,该协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又予以认定,应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判决江山公司赔偿胸科医院一切经济损失。二、胸科医院要求江山公司赔偿采光、通风等损失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对江山公司只批准建X层,就是考虑到江山公司与胸科医院之间的楼距会影响到胸科医院楼房的采光,而江山公司超高建筑对胸科医院楼房的采光、通风有巨大影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一审法院以没有证据为由驳回此方面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三、江山公司超高建房交纳的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规、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不可替代民事赔偿,一审法院以江山公司超高建房已交纳了罚款为由不支持胸科医院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曲解。由于江山公司超高建筑引起地基变化造成胸科医院房屋下沉开裂,并造成房屋使用年限的巨大影响,应对胸科医院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江山公司答辩称:相关部门已分别做出了鉴定结论,从中可以看出,胸科医院的房屋受到损害是客观事实,但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案应以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胸科医院的认识和所谓的推理与各工程某术权威部门的认定相悖。一审法院以具有专业属性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事实和判令责任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并经当事人同意确定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楼板裂缝是否完全系江山公司施工所致,如何赔偿,赔偿的依据。二、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房屋的通风、采光,是否受江山公司楼房的影响,如有影响,赔偿的依据。

二审审理中,根据胸科医院的申请,本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某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裂缝现状、裂缝原因及裂缝处理方案等进行检验。国家建筑工程某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一、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的主体倾斜率为0.19‰~0.52‰,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x-1999)第6.3.5条的规定,砌体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墙体顶点的侧向位移为H/250(4‰),4、X号家属楼主体倾斜率远小于该限制要求。二、4、X号家属楼墙体裂缝主要分布在X层和X层,最大裂缝宽度为1.5㎜,X层阳台墙和承重墙以竖向裂缝和斜裂缝为主,X层承重墙以斜裂缝和水平裂缝为主;4、X号楼各层普遍存在预制板间的拼接裂缝,部分楼面地砖有开裂现象。三、分析沉降观测数据可知,西侧观测点的累计沉降量大于东侧观测点,西侧江山高层公寓基坑施工对4、X号楼沉降有一定的影响。经数据分析计算,4、X号楼基础的局部倾斜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规定的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范围之内。分析河南省建筑工程某量检验测试中心站2003.3.19-2003.6.17沉降观测数据可知,4、X号楼的地基沉降已趋于稳定。四、X号楼和X号楼X层、X层墙体砖的评定强度等级均为MU10,所检测楼层砖的实测强度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X号楼X层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评定值为9.9MPa,X号楼X层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评定值7.5MPa,X号楼X层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评定值为8.4MPa,X号楼X层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评定值为6.0MPa,各检测楼层砂浆的实测强度满足相应的设计强度等级要求。五、经验算,X号楼墙体竖向受压和抗震承载力均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X号楼墙体竖向受压和抗震承载力均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六、通过结构承载力验算可知,墙体承载力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墙体裂缝不属于结构承载力不足引起的裂缝。从X层阳台墙和承重墙的裂缝分布和走向看,4、X号楼X层阳台墙和承重墙的裂缝是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通过资料分析和现状调查可知,西侧江山高层公寓的基坑施工已引起4、X号楼地基不均匀沉降。X层(顶层)墙体裂缝是不同材料(砌体和混凝土)之间温度变形不协调而产生的裂缝。该楼多处顶板存在预制板拼接裂缝,该类裂缝是由于预制板拼缝间的灌筑混凝土或现浇混凝土干缩及预制板自身收缩引起的。该楼外饰面多处存在不规则的龟裂现象,此类裂缝为墙体饰面抹灰层的干缩裂缝,裂缝未延伸到砌体内部。裂缝处理方案:一、4、X号楼地基沉降趋于稳定,地基可不做处理,可仅对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墙体裂缝进行处理。温度引起的墙体裂缝,必须改善屋面保温隔热效果后,才能进行裂缝处理。二、不大于0.3㎜的非承重墙裂缝(X层阳台墙)采用粘贴玻璃丝绵纤维布修复处理,大于0.3㎜的非承重墙裂缝(X层阳台墙)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修复。三、对于承重墙体裂缝可采用钢筋水泥砂浆修补处理。四、对于预制板拼接裂缝,可粘贴玻璃丝绵纤维布进行修复处理。楼面地砖严重开裂处,可剔除裂缝处原装修面层,重新修复。五、裂缝修补后的墙体和楼板,应结合抹灰饰面工序,压抹平整成型以满足装修要求,最后恢复原来的装修饰面。

根据胸科医院的申请,本院委托河南省科健工程某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河南省科健工程某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豫科健司(2008)建价鉴字第X号关于河南省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修复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参照国家建筑工程某量监督检验中心报告《裂缝处理方案》的要求,按照“恢复原来的装修饰面”的原则,凡房间墙壁及顶棚有裂缝的,处理完裂缝后,整个房间的装饰面层全部重新粉刷。凡房间地面有裂缝的,整个房间地面重新铺贴。为避免修补后的裂缝会因温度变化后再度出现,重新做屋面隔热层。经计算,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修复费用为人民币x.32元。

经本院委托进行的鉴定。对该两项鉴定结论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鉴定结论的委托及鉴定程某正当。检验报告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结合建筑主体现状倾斜检测、裂缝现状调查,对裂缝原因进行了科学分析,作出了相应的裂缝加固处理方案.修复费用鉴定依据图纸、现场勘察记录及国家建筑工程某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作出了相应的结论。对两份鉴定报告的有效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10日,由于江山公司准备在属于胸科医院西围墙西侧江山公司地段建造X层高层建筑一幢,为避免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就施工过程某以后数年可能发生的有关问题,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于江山公司建设的楼房属高层建筑,并与胸科医院院内的3、4、X号家属楼临近,因此,必须严格技术规范和施工操作要求,认真作好降水、护坡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如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胸科医院建筑物出现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直至造成危房等情况,江山公司应无条件保证赔偿胸科医院的一切经济损失。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因江山公司在胸科医院的西围墙西侧建造高层楼房,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出现裂缝,经本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某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认定江山公司高层公寓基坑施工对4、X号家属楼沉降有一定的影响,引起4、X号家属楼地基不均匀沉降。该鉴定结论亦认定胸科医院X层(顶层)墙体裂缝是不同材料(砌体和混凝土)之间温度变形不协调而产生的裂缝。根据国家质检中心的鉴定,虽然认为该类裂缝是由于预制板拼缝间的灌筑混凝土或现浇混凝土干缩及预制板自身收缩引起的,但该裂缝不影响楼体结构安全。即便是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因混凝土干缩等自身原因引起的裂缝,但并未延伸到砌体内部,并不必然导致其楼房墙体裂缝、地基下沉,不能因此改变鉴定结论认定江山公司的施工对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沉降有一定影响的事实。且双方就江山公司在建房中为保证胸科医院家属楼的安全和有可能造成的损害达成的协议,亦明确约定了如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胸科医院建筑物出现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直至造成危房等情况,江山公司应无条件保证赔偿胸科医院的一切经济损失。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并结合鉴定结论,江山公司在胸科医院西侧建造高层建筑物,由此造成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出现的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等一切损失,江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胸科医院上诉称按双方约定,江山公司应无条件赔偿胸科医院的损失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关于采光、通风等损失的问题。胸科医院在与江山公司签订协议时,对江山公司建造高层建筑是知晓的,但未提出权利主张,且在一、二审中,均未就该损失提供相关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江山公司在建造高层楼房施工中,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胸科医院4、X号家属楼墙体裂缝、地基下沉,江山公司应赔偿胸科医院的一切损失。该修复费用经本院委托鉴定为x.32元,应由江山公司全部承担。因胸科医院起诉的标的为680万元,一审法院据此收取的诉讼费为x元,后胸科医院又变更诉讼请求为220万元,应收诉讼费为x元。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按当事人变更确认后的诉讼请求收取诉讼费用,多收取的诉讼费用应予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河南省胸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河南省胸科医院X号、X号家属楼修复费用x.32元。逾期未支付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x元,由河南省胸科医院各负担x元,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4880元。一审三次鉴定费x元,二审两次鉴定费x元,计x元,均由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天悦

审判员宋丽萍

审判员焦宏

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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