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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1月8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09年10月27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6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09年10月27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8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某某,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煜、代理检察员郑广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常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月8日,买XX、高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处刑罚)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沁阳市X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盈利。赌场开设中,因买XX怀疑高某某等人在赌场有关资金的事骗他,认为张某某(已判处刑罚)不该在赌场上拿钱,遂到郑州市找到被告人郭某,让郭某找人帮其看赌场。2009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召集了被告人陈某和张XX、卫XX、刘XX、张XX、樊XX、“小坤”(均另案处理)等人,买XX派人将此八人接到沁阳。当晚21时许,在沁阳市恒基大酒店范某某所开的X房间,买XX将被告人郭某等人与王某某、范某某等人相互做了介绍,高某某被买XX打电话叫来,张某某也到此房间。谈话中,被告人郭某、陈某等对范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轮番殴打,并将其四人控制在X房间内,把张某某随身携带的x元现金拿走。买XX在打架开始后离开X房间到五楼自己的办公室,指使被告人郭某、陈某要求张某某、高某某等人打欠条,至当晚23时许,X房间门被人跺开后,高某某,张某某等人才得以解脱。经法医鉴定,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辩称我带其他几人到沁阳只是来玩耍的,并非要打架,张某某敲诈我表弟买XX在先,才发生了此事。在买XX的办公室,是王某某说张某某在赌场上讹钱,让我帮忙叫张某某打欠条,我才让陈某到X房间让他们打欠条。殴打也没有长达二个小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我参与殴打,因此我不是故意犯罪,构不成累犯;我自己没有打,也没有指使其他人打,我不是主犯;起诉书认定的拿走张某某x元,这x元我没拿,也没有见谁拿。

被告人陈某辩称,我事先不知情,此案是突发事件,我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见x元钱。

辩护人常某某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对范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殴打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人陈某只是碍于面子,在郭某和王某某的授意下让对方写欠条,陈某仅是参与了本案;第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拿走了张某某随身携带的x元现金,证据不足;第三,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情节轻微。陈某不是利害关系人、不是召集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只是在他人授意下让对方人怎样打欠条,其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应属从犯,请从轻、减轻处罚;第四,被告人陈某本是随他人到沁阳玩,无意中卷入该案,虽参与了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同时又被他人打成轻伤。综上被告人陈某没有前科,此次犯罪属从犯。本案拘禁他人时间短,被告人陈某没有殴打他人,情节轻微,同时又被打成轻伤,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拘役。

经审理查明:买XX(沁阳市恒基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处刑罚)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于2008年12月26日起,开始在沁阳市X镇一带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买XX为此先后两次拿出x元投资赌场。张某某(已判处刑罚)在买XX等人的赌场开设后,便安排赵凯凯(已判处刑罚)等人到赌场看场,强行向买XX等人的赌场收取保护费每天2000元,要求赌场给其安排的看场人员每天100元看场费。在赌场开设期间,买XX因怀疑高某某等人在赌场的有关资金方面欺骗了自己,并认为张某某不应该在赌场上得钱,遂到郑州市找到其亲戚即被告人郭某,让郭某找人到沁阳帮其看场。2009年1月8日上午,买XX与郭某为此事再次电话联系后,郭某提出让买XX派车到郑州接人。当天中午,被告人郭某召集了被告人陈某和张XX、卫XX、“小坤”,刘XX、张XX、樊XX(均另案处理)等人,当日下午,郭某等八人分乘两辆车(一辆是郭某的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一辆是买XX派去的现代途胜越野车)从郑州出发,于当日傍晚17时30分许来到沁阳恒基大酒店。当晚21时许,买XX与郭某、陈某等先到该酒店X房间(系范某某所开),买XX将被告人郭某等人与在该房间的王某某、范某某相互做了介绍,随后高某某、张某某也先后来到此房间。之后被告人郭某、陈某将同来的张XX、刘XX、张XX、樊XX、卫XX等人叫到X房间,在该房间内结伙对范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轮番殴打,并将四人控制在X房间内。买XX在郭某等人开始殴打张某某等人后离开X房间回到五楼自己的办公室。郭某等人将范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控制在X房间后,买XX又让郭某等人将王某某带至五楼自己的办公室。在买XX的办公室,郭某让王某某打x元欠条,因王某某右手残疾,买XX出面说和,王某某未打条。随后买XX又指使被告人郭某、陈某让张某某、高某某等人打欠条,后陈某到X房间内,正在让高某某写欠条时(当晚23时许),X房间门被闻讯赶来的张某某的弟弟张培杰及张二宾等人跺开,陈某、张XX、樊XX从该房间的窗户跳下楼,高某某,张某某等人得以解脱。随后张某某与张培杰、张二宾、牛东胜(均已判处刑罚)等五十余人在恒基大酒店内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将郭某、陈某、张XX、卫XX、樊XX、刘XX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伤;郭某、陈某、刘XX、张XX、樊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卫XX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的家属芦郑伟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2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郭某的供述:2009年1月8日前几天,买XX去郑州办事时找到我说,他在沁阳市崇义开了个麻将场,让我给他找两个人招呼住,看住店。我当时没有答应他,后来买XX回到沁阳市后,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让我帮助给他找两个人。2008年1月8日上午,买XX又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找人看麻将场,我俩就在电话里说好如果我给他找来人,他负责每天给100元,买XX同意了。我就给我朋友希望(指刘XX)联系,让他帮忙找两个人到沁阳市我的亲戚那里看麻将场,并说每月给3000元,希望就给我找了两个年青男子,我就给海军联系,让他来接一下。之后,我又叫了朋友陈某、卫志(智)春、张XX,让他们和我一起去。当天下午3点多,买XX的越野车到了,张XX、希望、还有希望找的两个男青年四个人坐越野车,我和陈某、卫志春开我的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共两辆车往沁阳来。下午5点多到沁阳,我们在恒基酒店等买XX,他当时出去办事了。过了一会,买XX回来酒店,我们到羊脊骨店吃了饭,回到宾馆已经是晚上8点多了。我们一起都到五楼买XX的办公室,买XX说有三个麻将场的股东在宾馆等,刑警队把场子抄了,损失十来万元,股东等着说这事。又说有个叫张永的很霸道,常去他在崇义的麻将场黑他的钱(指“讹钱”),一会儿张永也来宾馆,叫我给张永说说别让他来场上黑钱。这样我就和买XX下楼到X房间,里面坐有三个人,海军给我介绍了一下,我也没记住叫啥名,对那三个人就说我是他老表。坐下后他们就在谈场子被抓的事,有些沁阳话我也听不懂。一会儿张永厮跟一个人去了,买XX他们和张永在谈赌场上的事,我也听不太懂。和我一起从郑州来的几个人在外边走廊里,我叫陈某进屋坐,陈某当时也进屋里了,随后希望找的两个年轻人、张XX也去屋了,张永说话很冲,郑州人就和张永几个人打开了,都是用巴掌拳头打,打架发生很突然,我也分不清咋回事,其中有个沁阳人的鼻子流血了,我就把他叫进了卫生间。打过后我们就叫沁阳的其他几个人蹲在地上,我和买XX上楼了,买XX说张永黑他钱了,我就又下楼了,问张永黑麻将场多少钱,张永说黑了x多元,我说:“黑人家钱还给人家,你也别在沁阳称王称霸,在沁阳比你耍的大的人多着哩。”张永掏钱要给我,我说你别给我钱,你给打个欠条吧。然后我就上楼了,我们其他几个人都在楼下。买XX说让把“二X”(二和,指王某某)叫上楼,我就叫陈某把二X叫上楼,买XX和二X说:“这事不该发生”,说其他话我也听不懂。随后希望、卫志春几个人就上楼说沁阳人叫了好多人,我们就躲进五楼一个有防盗门的小屋里。过一会儿有人砸门,我就用希望的手机打了三回“110”。后来防盗门被砸开二三十个人有拿刀有拿棍的,拥进小屋里的人就用刀、棍打我们,我就昏迷了,醒来后就在医院了。是买XX和二X叫张某某打的欠条,后来我叫陈某到买XX跟前,买XX给陈某说了打欠条的事,陈某下楼去叫打欠条了。在X房间我没动手打。其他人咋打我没看清。我来沁阳是来送希望给买XX找的两个年青人。其他几个人是我叫他们一起来沁阳玩的。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并证实,从郑州一共来八个人,有郭某、陈某、希望、希望叫的两个人、卫XX、张XX、小坤(小坤不知是哪里人)。陈某、卫XX、小坤、郭某坐一辆车,其余四人坐一辆车。八个人当中,只有陈某一人戴眼镜。在沁阳吃过晚饭回到恒基宾馆是晚上8点多钟估计9点多钟到X房间。

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我跟郭某来沁阳找买XX,我们一共来了八个人,这8个人都是郭某叫的,我就认识其中一个叫小春(指卫XX)的。我们8个人乘两辆车下午17时左右到的沁阳。到后直接到恒基宾馆,8人下车由郭某领着到恒基宾馆X楼买XX的办公室找买XX,当时买XX不在。我们就在他的办公室等他,等了一个多小时,买XX回来了,说他开的赌场被抓了,他去处理事了,后买XX和郭某聊了几句,我们就去恒基附近的饭店吃了饭,后我们回到恒基宾馆,买XX就给我们开了四间房,郭某让我们先回房休息,后我们一起来的人就都回房了,当时买XX叫我到他的办公室聊聊,我就到买XX的办公室和买XX聊生意上的事。聊了一会儿,郭某进来了。郭某进来后我就说“你们俩聊吧,我去休息呀”。后我就到四楼客房去休息,小春也在。休息了一会,小春接了个电话,说郭某叫有事哩,我就跟着小春下到三楼X房间门口。我们到312房门口后,我听到房间里有打架的声音,我和小春就站在房间门口,站了有十几分钟,买XX和郭某从X房间出来,他们开门时,我看见我们一起从郑州来的人在打不知道什么人,当时没看清楚,他们就把门关上了。买XX、郭某出来后就直接上楼了,我就跟着他们上楼,我们三人在五楼买XX的办公室说话。买XX说“我开了个赌场,被公安局抓了,下边那几个挨打的,我怀疑他们告的密,他们几个还欠我很多钱”。郭某说怎么办,买XX就说“赌场现在被抓了,叫他们几个把钱给我摊出来,你们去让他们写个证明写清楚让他们把钱给摊出来。”郭某就对我说“你去312房,让那几个人写清楚欠多少钱”。后我就到X房间,到X房间后,看见小春和我们一起从郑州来的人看着4个男子,这4个人我都没有见过,3个人坐在床上,1个人蹲在床中间。我进去后就说‘买XX说了让你们写个证明,赌场赔了,你们写个证明把损失摊出来’。其中一个人就开始写了,正写着,就听到有人在砸312的房门,门外乱哄哄的,好像有很多人,随后门就被砸开了,冲进来一帮人手里拿着刀、棍,开始打我们从郑州来的人,多少人没有看清。看到这种情况,我就跳客房的窗跑,跳到楼下后,还有我们从郑州来的人也从楼上跳下来,楼下有一群人拿着刀、棍开始打我们,我看有十几个人,这群人用刀往我头上乱砍,用棍往我身上乱打,将我打晕了,后我就爬到宾馆的一个小屋里藏了起来,过来一会警察来把我送到医院。我没有参与打人,我就是让他们打欠条了。被告人陈某在随后的供述中供认其和买XX、郭某一起去了X房间,郭某就让其给小春他们打电话,叫他们下楼,其就给小春打电话。打过电话后没几分钟,小坤、小春、张XX、延强等几个从郑州来的人都进房间了,进去后二话不说就打开沁阳人了,期间小坤或小春不知从哪儿找了一根小木条,又进屋打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09年1月8日晚20时左右,我和范有(指范某某)在玉溪街一小地摊上吃过饭后就来到恒基大酒店范有开的X房间内。进了房间内不到5分钟,恒基大酒店的老板买XX带着赖毛(指陈XX)、三虎(指王XX)还有三个外地人共六个人进了我们的房间,一进房间就介绍说这三个外地人是郑州来的,介绍完后赖毛就出了房间,然后我们聊了有三、四分钟后,买XX打电话让高某某来我们房间。一会儿高某某就来到了我们的房间,进房间说有两、三分钟话,张小勇(又名张某)也来到房间找我们玩。又过有两、三分钟,有一个郑州的年轻人走出房间喊了声“让弟兄们都进来吧。”喊过后有五、六个人进了房间,这五、六个人一进房间就和事先进来的三个郑州人打我和范有、高某某、张小勇。他们打有1小时左右后,两个郑州人把我叫到五楼买XX的办公室,还是喊人进房间的那个郑州的年轻人对我说:“就今晚的事给我们10万元,15分钟之内交齐,要不然的话取你一只胳膊或一条腿。”说完后让我给他们打条。由于我右手有残疾,买XX就对那个郑州的年轻人说:“二和不会写字咋给你打条了。”他们就没再要求我打条了。那个郑州的年轻人对我说了句:“给你15分钟时间赶快筹钱”后就和另一个郑州人出去了,屋里只剩我和买XX了。过了有5分钟左右,我听到楼下很乱,我和买XX就来到三楼,我们看到有公安局的民警,我就下楼离开了酒店到胃肠病医院看伤了。在我离开酒店时我见酒店门口有很多人。那五、六个郑州人一进房间就开始和事先进来的三个郑州人用木棒,还有拳脚围着范有朝全身打;打有十几分钟后就围着我朝我全身拳打脚踢;打了我十几分钟后,就用木棒、还有拳脚围着高某某朝全身打,在打高某某中他们看高某某被打出血了就把高某某拖到卫生间内开着淋浴边冲边打;打了有二十多分钟后,开始用皮带、木棒、皮鞋还有拳脚围着张小勇朝全身打,打了有十分钟左右,他们把我、范有、高某某用一条被子蒙住后继续打张小勇,又打有四、五分钟后他们把张小勇也用那条被子蒙住了,后有一个人用一个硬东西顶着我的头说“要不要把你放翻”。说完后就又开始打张小勇,打有几分钟我就被带到了五楼。在打我们期间他们让我们跪在地上,还让我们把手机都放在房间内桌子上。在郑州人打完范有后,买XX就离开了房间。我右眼肿了,右鼻孔烂了,胸部很疼。范有、高某某、张小勇脸上都有血。被害人王某某还证实2009年1月8日晚上9点左右郑州人开始殴打其与高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等人,结束就是11点多,持续有两个小时左右。挨打过程中郑州人看住不叫他们走,轮流打他们。其不清楚郑州人为什么叫他们打欠条。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009年1月8日晚上8点40分左右,我和郭周平在金康舞厅十字路口接到买XX给我打电话让我和郭周平一起去恒基宾馆聊天。我给郭周平说了,他说他要回家,不去了,然后他就打的回家了。我一个人来到恒基宾馆X房间。一进房间,看到王某某,张某某、范有、买XX都在房间里坐着,还有4、5个陌生人,买XX对那几个陌生人说“这是自己兄弟。”然后其中一个人给我握了握手,听口音是郑州口音,他让我坐到房中间的凳子上。我坐到凳子上后,其中的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对另一个人说“去外边把咱们的兄弟叫进来”。那个人就出去房间叫人了,外边好像又进来3、4个人。这时候,他们有4、5个人突然开始打范有,并且有人让我和我认识的几个人都不准说话,他们几个人脚跺范有的肚、打他的头,打有几分钟后开始打王某某,他们让王某某脱了裤子也是同样的方法打了王某某,而且还用皮带抽他,几分钟后,他们让张某某也把裤子、鞋都脱掉,开始用短竹竿抽张某某,而且还喝令我们不准看。打过张某某后,他们有两个人把我架到卫生间,把门关上,然后开始打我,他们让我跪到地上,用脚蹬我的小肚,让我双手背后直挺挺跪到那,一会用脚踢我的脸和胸部,然后用淋浴的冷水往我身上浇,我一直求饶,他们不管,反而打的更狠了。打我有几分钟,我的脸上被他们打出血了。他们又让我跪在地上,自己用淋浴将地上流的血冲干净,然后他们把我拖出来,让我跪在两床中间。我当时抬头看了一下,买XX已经走了,只剩下我、王某某、张某某、范有四个人跪在房间了,他们7、8个外地人又开始打我们,还是先从范有开始打,他们要求我们顶着被子不能抬头看,不能说话,只知道打过范有后开始打王某某,打过王某某后又打张某某,打过张某某后他们让我立挺挺跪在两床中间,双手背后,然后往我的肚子上踢,后脊梁上跺,蹬我的头。他们将我们四人打了第二遍后,让我们跪在地上,头顶着被子,然后就开始逮着我们四人疯打,逮着谁打谁,乱蹬乱跺,其中打张某某了两、三次,打了我一次,就这样打了二、三十分钟后,又让我们四个人头顶着被子跪在地上,不准抬头。我听到他们其中的一个人问张某某“你充什么老大,在场上得了多少钱。”张勇说分了两万,那个人叫张勇打欠条,张永给他打条,具体打多少我不清楚。然后问我分多少,我说分一万多,那人叫我打三万元欠条。我写了没几个字,突然X房间门被跺开,进来十几个人追打外地人,那几个人就跳窗跑了。我不认识打我们的这些郑州人,我脸上右面颊被打烂,嘴片被打肿出血,右手食指被打肿,肚脐附近被打黑青。打我时没有用工具,打张某某时我见他们拿有1米左右长的竹竿。被害人高某某还证实开始打范某某后,其赶紧往外边走,被两个外地人拦住不让出去。听张某某说张某某被搜走1万元。从开始打到结束持续有两个小时左右。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09年1月8日晚上8点钟左右,我又去在恒基大酒店X房间耍,进门时,我看见X房间的门前站了个陌生男子,当时我也不在意。进房间后,我看到买XX、高某某、范有、二货(大名叫王某某)、赖毛、三虎在房间里,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我见他们和平时不一样,没有打麻将,买XX坐在电视机正对着的床上,二货坐在挨着卫生间的床上,范有躺在挨着卫生间的床上,高某某被靠着电视柜站着,赖毛站在高某某左边,和买XX对面,三虎站在赖毛的旁边,有一个男子坐在沙发上,另一个男子蹲在凳子上。我进屋后见到他们都不说话,就感到气氛不对劲,我听见买XX对赖毛说:“你去把郭周平叫过来。”赖毛说:“我给周平打电话了,周平说有事不来。”买XX又说:“你不管想什么办法,今天你就是绑,也要把郭周平绑来。”这时,我的手机响了,是我的一个朋友(我现在想不起他的名字了)叫我去喝酒,我就到卫生间接电话,通话大约一、两分钟。我从卫生间出来,看见屋里不知什么时候又进来两、三个男子,他们对范有、二货拳打脚踢,将二人打倒在地,我就准备离开,这时房间门又开了,又进来两、三个男子,我都不认识,他们把我从门口的过道上拥到房间里。其中一个领头的男子对我说:“你过来,现在给我坐那儿。”我就坐在屋里的另一个沙发上,我问他们:“你们干啥,干啥”谁知我的话音刚落,另一个男子就拿起桌子上的玻璃烟灰缸朝我的头上砸了大约七、八下,将我砸懵了,跌倒在地,当时我脸朝下趴在地上,我就不敢吭声了,站在我身边的几个男子对我拳打脚踢,我不敢反抗,赶紧向他们求饶,谁知他们根本不听,还是对我拳打脚踢,他们对我打一会儿,停一会儿又打,打了我大约一个小时,打过我之后,领头的男子说:“把他的手机收了。”就有一个男子搜我的身,将我的手机和身上的2万元现金搜出来,他们又让我脱掉身上的衣服、裤子,我害怕再挨打,不敢违抗,就脱掉衣服,随后一个男子用一条被子蒙在我头上,让我跪在茶几旁边的墙角。我又听见领头的男子喊:“兄弟们再给我练练手。”随后我听到拳打脚踢的声音,同时听见高某某挨打后求饶的声音,打了约二、三十分钟。随后我听到二货挨打后求饶的声音,打了大约二、三十分钟,接着是范有挨打后求饶的声音,打了约二、三十分钟。随后我又听到有人被拖到卫生间的声音,接着就是拳打脚踢的声音,同时是高某某求饶的声音,打了大约五、六分钟,随后我听到领头的男子说:“你过来,把地弄弄。”我听二货说:“大哥,咋弄”那个人又说:“你拿个牙刷,毛巾,把地上的血擦擦,妈个D\,擦不干净再练你。”另一个男子说:“你出来。”接着我听到门开的声音。大约过了五、六分钟,我又听到门开的声音,二货说:“大哥,我的手机在这里。”我才知道是二货被人叫出去了。随后,又有几个男子将我拖到卫生间,对我拳打脚踢,我喊救命,有个男子说:“妈个D\,你还敢喊。”就用一条又脏又湿的毛巾堵住我的嘴,领头的男子用钥匙朝我脸部戳了两下,还说:“你再喊,相信不相信我把你眼戳瞎了。”我就不敢叫喊了,他们对我拳打脚踢,打了大约五、六分钟。随后,他们把我拖出卫生间,让我跪在茶几的墙角。领头的男子骂我:“妈个D\,你就叫小勇,听说你在沁阳混的可以,你家是柏香的,我们啥都知道。今天这件事和海哥(指买XX)没关系,你敢寻事,小心你一家人。”这个人还说:“你们在这是不是感到挺舒服,不中的话,咱们换个地方。”我们都不敢和他们说话。这个领头的人还说:“你们把欠海哥的钱都拿出来,今天都打个欠条。”我说我不欠买XX钱,这个人就说:“妈个D\,谁让你提海哥了,你写两万元欠条。”随后,领头的人就出去了,其中一个圆脸,个子较高的男子让我写了一张两万元的欠条,欠条的内容是“今借到现金两万元正”落款是我的名字“张永”,落款日期“2009年1月8日”。我写了欠条后,他们又让我蒙着头跪在茶几旁的墙角,我听到他们让高某某写了三万元的欠条。正在这时,我听到有人跺门的声音,声音很嘈杂,有几个人闯进屋里的声音,接着是窗户拉开的声音,有人从窗户跳下的声音。我等了大约一、两分钟,屋里没有声音了,我就掀掉被子,看见屋里没人了,我就跑下楼,到恒基酒店的停车场,我看到有警车在院子里,我想到我被搜走的手机和2万元钱,就赶紧又跑到楼上的X房间寻找,没有找到手机和2万元钱,我就又跑下楼,在停车场见到沁园派出所的韩振所长,还有很多年青人,我只认识韩振所长,我就向他报告了我挨打和2万元钱被抢的事情。随后,韩振所长等人就领着我们跑到恒基酒店的大门口,抓住其中打我的一个男子,从他身上搜出1万元钱。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买XX的证言证实:赌场从2008年12月26日开始,到2009年1月8日为止。事先我们就商量好我每天从赌场分得4000元,我得了8天钱,共x元,另外4天没给钱,他们说赌场不挣钱。高某某几个人找我说赌场没钱之后,我感到他们哄骗我钱了,我就去郑州找郭某了。我对郭某说了赌场的事,提到赌场几个人哄我钱,目的是想让他找两个人来赌场看住,防止高某某他们哄我钱,郭某当时就答应了,说话中间我也提到张小永,说这个孩不拿钱,还在赌场上分钱。到1月X号下午5点多钟,我从葛村回恒基宾馆,在宾馆我的办公室见到郭某厮跟有七、八个人来了。吃过饭,就是晚上8点钟左右,我们回到恒基宾馆,我在吧台给郑州人开了3个房间,然后我和郭某、还有一个郑州人上五楼去了我的办公室,在办公室我给高某某打电话(给高某某等人打电话的目的就是把他们叫到一起说事,借机叫郭某见见他们,振振点。就是诈唬、吓唬他们一下,叫他们以后不敢随便哄我。),他说他和老范在恒基宾馆X房间,我又给郭周平打电话,郭周平关机哩。我就对郭某说:“他们可是哄我哩,咱们去见见他们,你们振振他们点儿,”郭某说:“走,去呗。”这样,我们三个人就下楼去X房间了。到X房间后,见高某某、老范两个人在,我给高某某、老范介绍了郭某,随后二和和张小永去了,我们就说起赌场被抓的事,商量第二天还弄不弄,主要是沁阳几个人在说话,中间我接了个电话,和郭某厮跟的那个郑州人就出去了,停一、两分钟那个郑州人领着其他郑州人就都到X房间了,进去后就直接打开老范了,随后就打二和,然后打小永(都是用手打、脚踢),我赶紧去拦,也拦不开,郭某叫人把我架出去了,我就回X楼我的办公室了。我就给马法江打电话,说:“郑州人打沁阳人了,你来和和稀泥,别让他们打了。”马法江说他在焦作,等会儿回来。我后来又给他打了几个电话,马法江一直说他快到了,但一直没有去。隔有一会儿,郭某厮跟一个郑州人上楼,郭某问我:“你总共挨有多少钱”我说:“总共挨有16万,”,郭某说:“你挨这么多钱咋弄哩”我说:“你说咋弄。”又说:“你们把二和叫上来,他不得劲,不敢打他。”他俩就下楼了,过一会他俩把二和叫到X楼我的办公室,我见二和裤上有血,正好赖毛回来了,我就叫赖毛把裤子脱给二和。郭某就叫二和打10万元欠条,二和手不得劲,二和叫我帮忙打,我说二和手不得劲,就不要打了。我把纸和笔放在沙发的扶手上,随后把扔了。郭某叫二和打条时,对我说他问高某某几个人了,他们也承认黑我钱了,有黑x多,有黑x多,不中他就叫他们几个人给我打个条,我当时也没有说啥。郭某和那个郑州人就下楼了。具体叫谁打条、打多少条我就不知道了。

2、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8日大约中午12点左右,刘希望给我打电话说一个老板在信阳开了一个游戏厅,让我去上三天的班,一天二百块钱,其他的没有说什么,然后我就同意了,刘希望(刘XX)让我在司家庄村口等他。大约下午一点多,我就到了,刘希望和严强(指樊XX)过了一会也过来。一辆墨绿色的越野车(牌号不记了),在司家庄接着我们,当时我和刘希望、严强在车后边坐,连司机前边还有两个人,我都不认识,然后,司机又开车去了郑州市区到一个火锅店门口(具体位置不记了),见到了刘希望认识的老板,那个老板让我们先走,去惠济区X路口等他,这样刘希望就坐上车,我们就在惠济区X路口等他。大约有一个小时左右,过来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到我们车跟前,按了一下喇叭,然后超过我们的车,我们就跟着走了。大约开车三个小时左右(18时左右),我们两辆车来到了沁阳市,到沁阳市后,我问刘希望不是去信阳吗,为什么来沁阳市,司机说就是沁阳不是信阳。接着,那个开车的司机就把我们拉到沁阳市恒基宾馆。然后,司机就把我和刘希望、严强、还有那个人领到五楼也不知道是六楼的一个办公室,到了那个办公室后,见办公室有十来个人,这十几个人,我只认识刘希望的老板(有1.75米左右,中等身材,当时穿直领灰色休闲服、休闲黑色西裤、休闲黑色皮鞋,小眼睛,平头),其他的人都不认识。刘希望的老板让我们和先前的几个人在办公室等,大约晚上七点左右,刘希望认识的老板的一个朋友(这个人大约40岁左右,戴眼镜,穿西装)过来,这个人就领着我们,开了三辆车,从恒基宾馆出来往南到一个丁字路口,往西边方向到了一个清真涮锅店吃饭,吃过饭后大约八点左右,我们就一起回恒基宾馆了。到宾馆以后,有个本地人给我们一起吃饭的所有人开了三个房间,分别是405、408、好像还有一个403。然后,我和刘希望、严强、还有和我们坐一个车的那个人上四楼了,其余的人都不知道去那里了,我和严强好像住在405。在房间我们呆有40分钟左右,刘希望敲门叫我们,然后我就和严强跟着刘希望还有和刘希望住一起的那个人到了三楼的一个标准间门口(房间不知道多少号),门口已经有两个人在门口等,是和刘希望认识的老板一起从郑州过来的两个人。到了门口,见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拉开门让我们四个人在门口等,等了大约两、三分听到那个屋里开始吵架,接着先前在门口的那两个人就进去了,然后我们就跟着进去了,进去后除了我们六个人外还有五、六个人在,然后看见刘希望认识的老板和戴眼镜的那个老板在吵(这个老板就是原先在办公室见到的那个戴眼镜的宾馆老板),他俩人在吵架,两个相互抓着对方的领口,然后,屋里的一个年轻人上去拉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有两个年龄大的是刘希望认识老板的朋友上去拉戴眼镜的那个老板,双方拉不开,就看见戴眼镜的老板,朝刘希望的老板带的一个拉架年轻人打了一耳光,然后双方就松开手了,刘希望认识的老板就动手打了刚才拉架拉他的一个其中戴眼镜的人。他就拽过这个戴眼镜拉架的人,朝人家腿上跺,然后双方的人就开始劝他们,劝也没劝开,刘希望认识的老板说不用劝,都给我打。这时其中有两、三个人围着戴眼镜那个拦架人打(被打的这个人手是残疾,不记那个手),然后把他跺到靠电视机位置上的墙角乱打,当时他们就是用手和脚乱踢乱打,这时,戴眼镜的那个老板在劝架,然后,刘希望认识的老板让他的朋友把戴眼镜的这个老板拉到了另一个房间(那个房间不清楚),然后,这两个人又来到这个房间。刘希望认识的老板就问另外那个拦架的人在这里干什么,然后,他说戴眼镜的老板是他哥,他来这里开场子(开什么场没说)。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就骂了他几句就开始打他,然后刘希望认识的老板的一个年轻人也跟着打,都是用脚朝前胸及身上乱踢。踢了一会就停下来了,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就出去了,停有五、六分钟又回来了。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指着戴眼镜的那个人和他的三个朋友说:“把你们的皮带抽下来”说过后,他们四人就把皮带抽了下来,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说的同时,他也把自己的皮带抽了下来。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就朝戴眼镜的人的脸部抽,把他的鼻子抽流血了,把眼镜也抽掉了。后来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就开始踢他,把他踢到了我的跟前,他鼻上的血贱到了我的裤上,我就朝他屁股踢了两脚,我又给他拿了一毛巾让他去洗手间洗了洗。刘希望认识的老板和他带的两个年龄大的人都跟去卫生间了。开始我见那个人在洗脸,后来他们把卫生间的门关上了我就不知道了。他们几个人在卫生间里有两、三分,后从洗手间出来后,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让去洗脸的人蹲到了两床之间。然后,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就去外边,转了一圈,大约五分钟回到房间来,问他们其中的一个年轻人是不是叫“小永”,那个年轻人说他就是小永。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就打了他两耳光,这时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的两个年龄大的朋友也上前在小永的背上和腿上踢了两脚,后来刘希望、严强他们两个也上去踢了他两脚,打了有两分钟就停下了。这时刘希望和他认识的那个老板都出去了,他们出去后我给刘希望打电话说:“来这里到底干什么,这时,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进来房间,刘希望在房间外边站着,然后,我就出去问刘希望,他让我回房间再招呼一下,到房间后就看见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不知道从那里弄的木条(一米左右长,两三公分宽的木条)在打“小永”头、脖子、脚,打了一会,把木条打断了,然后又用尖扎“小永”胳膊,然后“小永”用手抓住了木条,我和严强、还有旁边的一个人上去把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拉开,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的朋友在骂“小永”,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的朋友也不知道从那里弄的木条和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拿的一样,在打“小永”时,打了一会断了,就没人打了,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又出去了。这时,刘希望认识的老板其中一个人叫一个手残疾的人打扫屋里的卫生,打扫完后,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还有一个戴眼镜的人(大约38岁左右,穿米黄色休闲上衣、偏分头我开始进到房间的时候他就在里面。他不是宾馆老板,他是和刘希望认识的老板一起来的郑州人,我不太注意他,他来回出去。)这时刘希望认识的那个老板跟“小永”还有被挨打的那个戴眼镜的人,还有一个人说“你们谁占有股、谁吃的钱,吃多少,给我打个条,都写上面。”这时,刚和刘希望他们一块来的那个戴眼镜的人拿纸和笔让挨打的那个戴眼镜的人(指高某某)写,好像写收入多少,赔偿多少,其他的不清楚,这时,挨打的戴眼镜的人堵鼻子的纸掉在了地上,我就拿起往卫生间扔,刚从卫生间出来时,听到有人跺我们的房间门,跺了两下房间门就被跺开了。就看见一群人并且有的人手里拿着砍刀,朝我身上砍,这时看见严强顺着窗户跳了下去,我就往窗户跟前跑,这时候不知道谁砍了我左胳膊一下,我就也跟着跳了下去。跳下去后,看见严强跑了,我从楼上跳下后发现脚疼,就钻到了一个车下边,这时,有一个人看见我,他让其他两个人把我抬到宾馆的一个休息室里,后来就被追来的几个人也没看清拿什么就把我打翻了。其还证实他们总共五个人,我们就打了四个,分别是戴眼镜的老板、手残疾的人,“小永”,还有开始开房间的那个。刘希望认识老板的一个朋友,和手有残疾的人出去过,其他挨打人没有出去过。

3、证人樊XX(路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X号中午我和刘希望在郑州未来路旁的一饭店吃饭,吃饭中间刘希望叫我到沁阳玩,我当时就答应了,吃过饭后,刘希望就领着我步行走到城东路X路交叉口,有个男的就在路口等我们,正好这时啸天坐了个出租车也来到交叉口,后刘希望就领着我们3人走进城东路X路交叉口附近的一个大院里,大院里停着一辆越野车,当时车上有个男司机,后在路口等我们的人就坐上车副驾驶位置,我和刘希望、啸天3人坐在车后排座,后司机就开车到了郑州南阳路最北头高速路桥旁停下,我们停了有一个多小时,过来一辆黑色轿车,当时黑色轿车上连司机共坐了4个男子,随后轿车在前,我们的车在后,傍晚18时左右就来到了沁阳,到了沁阳恒基宾馆后,就直接到宾馆X楼一个大办公室里喝茶聊天,我们等了有半个多小时,有个穿西装,戴眼镜的男子来到大办公室,这人来后就和我们从郑州来的人聊了几句,说啥我记不清了,后来这个人就领我们从郑州来的人到外边的一个饭店吃了饭,吃过饭后,我们就回到恒基宾馆,当时时间为晚上20时左右,我们到宾馆后,我们从郑州来的一个人说房间都开好了,到房间休息去吧,当时刘希望说你去X楼X房,我就和啸天一起到X房间休息,我们到X房间后休息了有十几分钟,刘希望和一个我们从郑州来的人到406叫我们,当时刘希望说:“快,快,有事哩。”我们就跟着刘希望从X楼下到X楼的一个标准间里,房间号我记不清了,我进到房间后见到有三、四个从郑州来的人,有五、六个陌生男子,我见从郑州来的一个人不知道为什么打了屋里陌生人中一个戴眼镜的人一耳光,后我就上去拽住戴眼镜的男子,朝他腿上跺了两脚,往他后背打了两拳,当时还有两个从郑州来的人也拽住戴眼镜的人打,后我们从郑州来的人叫把戴眼镜的男子拉出去,我就和从郑州来的两个人将戴眼镜的男子拉到房间外,我们3人将男子拉到X楼楼梯口时,从郑州来一人对我说:“你回去吧。”我就拐回到X楼的房间里,我回到屋里后,见到屋里还有四、五个郑州人,有五个沁阳人,我进到屋里后,我们从郑州来一个人说你站在窗户边上,别让沁阳的人跳楼了,我就站在了窗户边上,我们从郑州来的人就开始打沁阳的人,我们挨个打沁阳的人,我们用拳头、脚朝他们身上乱打乱跺,把他们挨个打了一边,我们让他们跪在地上,用被子蒙着头,我们就又开始挨个的打,还是用拳头、脚朝他们身上乱打乱跺,并不让他们哼声,不让他们躲,谁敢哼声,谁敢躲就打谁更狠,当时将一个沁阳人身上打出了血,我们从郑州来的人就把他拉到房间的卫生间去,当时叫他把血洗掉,后又拉出来打,打了一会,我们从郑州来的一个人,不知道在哪拿了一根木棍,开始打沁阳的一个人,当时那个沁阳人站在我跟前,我就朝沁阳人身上乱跺,后来从郑州来的那个人将木棍打断,从郑州来的那人就用断了的木棍扎沁阳的人,将沁阳的那个人身体扎烂了,当时沁阳那人就流了很多血。木棍的特征,那个沁阳人哪被扎烂了,我都记不清了。后来我们从郑州来的人叫把沁阳的人拉出去一个,当时屋里剩下4个沁阳人,5个郑州人,当时沁阳人都被蒙着头蹲在地上,我和郑州来的人就在房间里看着沁阳人,过了一会进来个郑州人,叫沁阳人打欠条,刚准备打条,有人跺房间的门,当时时间为晚上23时左右,后来房间门被跺开,有十几个拿着刀的人冲进房间里,就开始打我们郑州人,我当时背上被砍了一刀,我就跳窗跑,我跳下楼,我跳到了一辆车上,我的背被蹲了一下,我从车上爬下来以后还没有走两步就走不动倒在地上了,这时楼下还有二十多个人,都拿着刀过来砍我,我只记得他们朝我的后背用刀砍,我的脸上也被砍了一刀,后来我就昏迷了,后来我醒来时,打我的人都跑了,警察来了将我送到了医院。从我们开始打沁阳人,到有人冲进房间打我们中间共有2个小时左右。我见从郑州来的人都打了,我就跟着打了。我们从郑州来的人全部都参与打沁阳的人了,但是具体情况我记不太清楚了。

4、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8日早上8点多,郭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沁阳一个开宾馆的亲戚刚开了一个赌场,让我和他一起到沁阳去一趟,送几个年轻人到沁阳他亲戚的赌场去帮忙看场,明天就回来了。我就去他公司了,陈某、“春”也在,中午我们四人一起在商城路的一个饭店吃过饭,郭某接了一个电话说,他沁阳开宾馆的亲戚派来的那辆车马上到了。下午2点多,我们吃过饭后,沁阳的那辆越野车到饭店门口了,一个男司机开的车,郭某和陈玉科、“春”开郭某的“桑塔纳”3000型轿车先走,郭某让我坐沁阳的车到城东路与司家庄交叉口去接三个20多岁的男子,他已联系好了。我就坐在沁阳的那辆车到城东路与司家庄交叉口等,30分钟左右,走过来三个20多岁的男子上了车,一个个子比较高、一个个子较低较胖,另一个穿黑色羽绒衣的男子背了一个灰色的包。接住人以后,我给郭某电话联系,他让我们开车到黄河二桥那里等他。我们就先到黄河二桥等他们,1个小时以后郭某开车来了,我见车上除了郭某、陈玉科、“春”,还有一个20多岁中等个子的男子,之后两辆车一起往沁阳去。下午5点多,我们到了沁阳市区郭某亲戚开的宾馆,郭某的亲戚不在。我们就在他的办公室等,1个小时以后,郭某的亲戚(男的,有30多岁,带个眼镜,沁阳口音,宾馆的老板)回来了,招呼我们一起去外边吃饭,每人喝了三、四两白酒,晚上8点多我们吃过饭后回到宾馆,房间已经安排好了,郭某、陈某、还有我们一起去的其中一个中等个子的男子和宾馆的老板先走了,我们其他五个人到四楼的房间休息,我和“春”住在X房间。刚到房间十几分钟,房间的电话响了,“春”接过电话后给我说:“都下去一趟。”他又去其他两个房间叫另外三个人,我们五个人一起下到三楼,其中那个穿黑色羽绒衣的男子还背着那个灰色的包,我们进了一个房间,到房间以后,郭某、陈某、我们一起的中等个子的那名男子和宾馆的老板都在,还有四个30多岁的沁阳当地中年男子也在房间里,坐在床上,宾馆的老板、郭某在跟四个沁阳当地的人说话,具体说什么我没听清,大致意思就是这四个人在郭某亲戚的赌场上“黑”有钱。正说着,郭某先上去打了其中一个人,用巴掌朝人家脸上、头上乱打,用脚朝人家身上跺了几脚,我们一起的中等个子的男子、高个子男子和低个子男子就跟着上前去用巴掌、拳头朝人家身上乱打。宾馆的老板说了不让打了,郭某让宾馆的老板先出去,宾馆的老板就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了,我在楼道口抽了只烟后就又进去房间,郭某、“春”还有我们一起的四个男子还在房间里轮流用巴掌拳头打沁阳的四个人,把一个戴眼镜的沁阳人的脸打破流血了,将其中另一个人打到我跟前时,我朝人家后背上跺了几脚,我们一起的高个子男子、低个子男子和穿黑色羽绒衣的男子用被子、衣服将四个人的头蒙住后继续打,打了有30分钟,他们不打了,郭某就出去上楼找宾馆的老板了,让我们在房间看守着这四个沁阳人,这时我才看见桌子上放了四部手机,应该是这四个沁阳人的手机,有一部手机一直在响,我们也没人接听,一会郭某回到房间直接走到一个头发较短的男子跟前打了那人两耳光,我们一起的中等个子的男子和个子较低的男子就上去打头发较短的那人,用拳头朝身上乱打,用脚朝身上乱跺,郭某让中等个子的男子去给他找个东西,他就到外边找来了一个小木条交给郭某,郭某手拿木条朝头发较短的那人脚上敲,那人痛的叫了几声,郭某让我拿毛巾堵住他的嘴,不能让他叫出声音,我就在桌子上拿了一条毛巾堵住了他的嘴,郭某继续用木条往那人的脚上敲,敲了几下后木条折了,郭某就开始给那人说:“你在赌场上黑了多少钱”那人说:“两万多。”郭某说:“两万多,你给退出来,现在没钱你就打个条。”那人说:“中。”郭某就让那人用茶几上的笔和纸写欠条,那人写完以后郭某看了一下说写的不行,让陈某给那人说怎样写,那人又照着陈某说的写了一张欠条。郭某就叫上我和穿黑色羽绒衣的男子出去了,我们站在四楼的楼道口商量下一步怎样办,“春”跑过来说来了好多人,我们四个人就赶快藏到五楼的厕所里,并把门从里边插上,过来一会,听到外边很多脚步声,他们把厕所的门跺开后,进来了好多人,有的拿刀,有的拿棍,我就赶快蹲下手抱住头,他们用棍、刀朝我身上乱打、乱砍,马上公安局的警察就将打我的人拦开了,将我带到公安局了。张XX还证实在X房间打过沁阳人后,郭某准备出去,让他们在房间看守着这四个沁阳人。

5、证人卫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8日早上9点多,郭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来沁阳玩,我于当天10点多钟到郭某的公司,我先和郭某说些闲话,到中午11点多,郭某和我以及他的4个朋友一起在御花园吃的饭,吃过饭后有2个人离开,其余人一起来沁阳。我们坐了两部车。沁阳来了一部银灰色越野车接走四个人(什么品牌的车我不清楚),就先走了。我和郭某还有他的两个朋友开郭某的黑色桑塔纳,我们四个人在郑州市X村一个修理厂修过车后才来沁阳的,路上是郭某开的车。晚上7点多钟,我们到的沁阳,直接开车到了恒基宾馆,郭某领着我们三个(桑塔纳上坐了4个人)到X楼宾馆老板的办公室,在办公室里见到了那辆越野车上坐的4个人。打过招呼,老板就叫我们去吃饭了。晚上7点半左右,我们郑州8个人,还有沁阳两个人(其中有一个是恒基宾馆的老板)在沁阳一家饭店吃饭,等吃完饭一起回到宾馆,宾馆老板到前台给我们开了4个房间,随后我们就上楼了,走到X楼过道的时候,郭某给我说他们谈事让我先上楼,我就和其他三个人上X楼了,郭某和那个老板,还有三、四个人去了三楼,具体去的哪个房间我就不清楚了,服务员领着我和一个瘦高个到X房间,我们就进去了,还有2个人去了隔壁的房间。在屋里我们看了会电视,过有半个小时,郭某给我打电话(他用手机打到我的手机上)说让我下三楼一趟,我说中,我又问他在哪个房间,他说你到楼下就看见了。我和我们屋里那个瘦高个子下到X楼后,见我们隔壁住的两个人在楼道里,X房间门口还站了两个人,我们站了有5分钟,在门口站的一个人把门打开,在楼道里站的5个人就冲进屋里把门关住了,我就继续站在屋门口,听见X房间里面有教训人和打人的声音,我站了有40分钟左右,中间宾馆老板先出来了,没再进去,随后一个瘦瘦的人出来,然后是郭某,郭某出来后跟我说让我看住门,我说中,他们便上楼了(因为我听见屋里有打人的声音,他让我看门的意思就是让我看着不让陌生人进去X房间,也不让陌生人从房间出来。)。停有十来分钟郭某和瘦瘦的那个人上楼又下来进去房间了,又过几分钟郭某出来又上楼了。停有一分钟左右,郑州那个戴眼镜的人从X房间出来,让我找几张纸,我就上五楼经理办公室找纸,宾馆经理和郭某在屋,郭某在办公桌上给我拿了几张纸,我又下到三楼敲开X房间的门,那个戴眼镜的人出来把纸拿进屋,过了几分钟,从楼下上来一堆人去跺312的房门,因为我当时听见屋里有打人的声音我知道出事了,我就先躲开,后上到X楼在经理办公室门口见到郭某,我跟郭某说来了一帮人跺312的门,估计是公安,他就拉着我一起躲到五楼厕所里,我和郭某到厕所后,见还有两个郑州的也躲在厕所里。我从厕所的窗户看见宾馆院子里有很多人,手里拿有东西,但离的远看不清是什么东西。过了半个小时,听见有人在厕所外面撬门,门被撬开后有一堆人拿着刀和棍要冲进来,有两个警察拦着他们不让他们进来,警察让我们把手里的东西放下,我们不放怕后面的人打我们,这时郭某用铁棍把厕所的玻璃敲烂,其中有个警察过来夺郭某的铁棍,正夺铁棍中间,后面的人冲过来用刀和棍围着我们打,我头上被砍了一刀就倒在地上,他们围着我又砍又打。随后我就没有知觉了。等我清醒后有两个警察把我掺下楼送医院了。他们在三楼的X房间里打架时,我当时在三楼的楼道里,X房间门关着。

6、证人刘XX的供述证实:2009年1月8日郭某开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车上坐了4个人,我和啸天、严强,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坐了一辆越野车,我们共来沁阳八个人,另外还有一个越野车司机。郭某说是让我帮他找个人来沁阳一个赌场上班,一天100元钱工资,这样我找到严强,还有我的朋友啸天来到沁阳。1月X号下午5点多,我们到沁阳市一个宾馆,停好车以后,军利哥带我们上这个宾馆的五楼一间办公室里找一个三、四十岁的男人办事,到那里后,我和严强、啸天在外面走廊里,军利和他的司机及其他人在屋里和那个男人在说话,说了有半个小时左右,然后我们就一起去吃饭。吃过饭后我们回了停车的那个宾馆,军利开了三个房间,我一人先到四楼一个房间里洗澡休息,其他人俩人一个房间准备休息。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们同来的一人在外面喊我们下楼到三楼一个房间说事。我穿了衣服下楼到了那个房间,见屋里已经有许多人了,除了和我一起来的其他七个人以外,还有四个我不认识的沁阳人坐在屋里,宾馆老板和军利正和那四个人说话,屋里实在是没地方坐,我就出了房间在走廊里抽烟,其他人在房间里说事,过有20分钟左右,我又进屋,见那四个人中有一个人坐在地上,军利用巴掌拳头照他身上乱打,我们有两个人见状也上去打那人,军利问那个挨打的人问为啥黑人家钱,被打那个人最后承认黑了钱,然后我们又开始打其他三个人,一边打一边问他们三个人谁还黑有钱,我们照他三人身上乱踢乱跺,我就照着其中的一个胖胖的人身上跺了几脚,最后他们三人也都承认黑了钱,我就出来房间了,在三楼的楼梯口遇见了军利和一个挺瘦的男人(好像是军利的司机),军利就叫我和他一起上楼,我们三个人一起上了五楼一个房间,突然,在吃饭时和我坐一张桌子的那个人跑了上来,对我们说:“人家对方叫人了,把咱的人砍死了。”说完他就把门锁住了,我们四个人都一起躲在房间的卫生间里。其还证实公安人员把他们护到一楼时,对方的人又冲上来用钢管和刀以及加工过的带尖的钢筋打我们,公安人员在拦,但是对方人太多,他们还是挨了打.然后公安人员护着他们,硬是把他们带出宾馆,送到了医院。其见从郑州来的几个人都打沁阳人了,其也就上去打了。打那四个沁阳人大概有1个多小时,从郑州过来的八个人都动手了。是郭某说这四个人在赌场上黑钱了,如果这四个人不听话就打,郭某先打的,他们就跟着打了。

7、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8日19时左右,我给买XX打电话,买XX叫我到羊脊骨店,我去后,见买XX和7、8个男子在吃饭,买XX说是郑州人,我认识其中一个叫军利的。吃过饭,我们厮跟(一起)回恒基宾馆,我后上楼,走到X房间门口,见门开着,门口站一个郑州人,我就直接进屋,见老范(指范某某)、二和、张某某、高某某在,郑州人也在。老范侧身趴在挨着卫生间的床上,一个郑州人正在用拳头朝他身上捣,用脚跺,打过后,另一个郑州人也去打老范。买XX去拦,郭某叫把他架出去,郑州人叫我蹲在墙角,打过老范,又开始打二和,二和站在两个床间,三个郑州人打二和,后来开始打张某某,后又打高某某,打高某某时有个郑州人给我扔一件衣服叫我盖住头。随后,高某某也蹲在我旁边。郑州人叫我们都站起来,见他们拿有笔、纸、印泥,放在床头柜上,然后叫我擦地上的血迹,我擦地时听见郑州人说让他们打条。谁去打条了,我没看见,因为当时我在低头擦地上的血。郑州人都动手打人了。我们在X房间呆有两个小时左右。有人开始跺门开了,屋里的郑州人从X房间窗口跳出去了。我们在X房间呆有两个多小时,郑州人轮流打人,打打歇歇、谁说话就打谁。还叫我们把手机都交出来放在桌上,不让我们打电话。

8、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8日晚上8点左右,我去恒基宾馆给买XX还车,买XX说他在X房间,我到X房间见到范有、二货、高某某在说话,我们说有两三分钟话,买XX厮跟两个人进来了,买XX叫我去叫郭周平,我到郭周平家没找到郭周平,又回恒基宾馆X楼买XX办公室。一会儿,郭某厮跟一个人去了,郭某叫我去对面的房间,过一会郭某又把我叫到买XX办公室,我见二货也在,二货眼肿了,裤上流很多血,郭某叫我把裤子脱下给二货,叫我蹲到墙角,又把我的手机拿出来放在桌上。别的事我就不知道了。买XX叫我去找周平时,张永也去X房间了,我出来找周平,312发生什么事我不知道。”

9、证人梁X、李XX(恒基大酒店服务员)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8日晚上吃过饭后二人在恒基宾馆X楼房务中心(距X房间有3间房远)闲聊,不知过多长时间,听X房间特别吵,有人喊、有骂人的声音,就给值班经理李利光打电话。李利光来后咋处理不知道。停有好长时间,312那边没有动静。二人就在中心看书,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听到外面很多人在跑(从楼梯方向往312方向跑),二人特别害怕,就将门反锁住。又停一会有人敲门,有一个30多岁的男子(穿深色衣服,有x左右,中等体态,他的脸都是黑青,鼻孔还用卫生纸堵着)进来躲藏了4、5分钟。

10、证人李XX(恒基宾馆大堂经理)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8日晚上9点43分,李XX给我打电话说X房间有人打架,我就去X楼,在走廊里碰见一个讲普通话的人,他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是大堂经理,听说有人打架,来看一下,那人说没事,都是他们自己人在说点事。我在X房间不远的地方见地上有一些烟头和几块5公分左右长的木屑,我把拾进垃圾桶,听听没什么声音,312房门完好,我就去房务中心,听梁X和李XX说刚才三楼有人打架,声音很高。我就上五楼办公室了。大约在23时许,我听见楼下有乱七八糟的脚步声。

(四)沁阳市公安局出警民警出具的证明材料:

1、杨怀兵(沁园派出所民警)的证明材料:证明到现场时间是1月8日晚23时13分左右。看到先后有三、四个人从西楼三楼的窗户跳了下来,掉在停在地上的轿车上。随后其在交警一号岗楼见有个人满脸是血,韩振所长让他搜身,从这个人身上搜出一部手机及一沓100面额的现金约1万元,交给了韩振。随后其坐沁阳怀府医院的急救车将该人送到了医院。

2、韩振(沁阳市公安局沁园派出所民警)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日23时左右,他接到董柏松所长电话后,赶到恒基现场时,见到从恒基店门口跑出一个人,抓住这个人后,他与杨怀兵从这个人身上搜出用皮筋捆的百元现金一捆,手表一个,坏手机一部。随后见到张某某后,张某某对他说被郑州人搜去现金一万元,用皮筋捆的百元现金一捆。在监控室发现一个穿黄大衣的郑州人、在洗浴中心休息厅发现一个郑州人。

3、刘江波(沁园派出所民警)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该所徐建设、杨怀兵巡逻时,于2009年1月8日晚23时10分接本所刘宾电话称“指挥中心说恒基后大门有人打架,你们去一下。”接报后,三人开警车于23时13分左右赶到恒基大酒店后大门口,没见人,又开车进到恒基大酒店院里,没见人打架,准备打电话问指挥中心的时候,突然听到一声玻璃烂的声音,紧接着看见一个人从西楼的三楼窗户跳了下来,掉在了停在地上的一辆轿车上,紧接着又看见二、三个人从三楼的窗户跳了下来,掉在了停在地上的那辆轿车上,这三、四个人起来后乱跑。其开始追其中一人,该人跑进恒基洗浴中心。随后在监控室发现一个穿黄大衣郑州人、在洗浴中心休息厅发现一个郑州人。

4、徐建设(沁园派出所民警)的证明材料:证明出警情况,证实其与杨怀兵、刘江波赶到现场时间大约是23时13分。随后郑州人从三楼跳下。

5、范立芳(沁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民警)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出警情况,他在恒基桑拿二楼讯问一个郑州人时,这个郑州人自称张XX。

6、买小中(沁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民警)的证明材料:证明在监控室控制一个郑州人,他讯问了其基本情况。

胡飞义(沁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民警)的证明材料:证明在五楼铁门内有四个外地人。

(五)书证

年龄证明、抓获证明、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当前信息表、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当前信息表、沁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诊断证明、病历、民事赔偿证明、本院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六)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于2009年1月9日经沁阳市红十字会医院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角膜血斑。2009年2月9日经沁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伤情构不成轻伤;被害人高某某于2009年1月10日经沁阳市中医院诊断头面部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左肾挫裂伤、左手背软组织损伤。2009年2月6日经沁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被害人张某某于2009年1月9日经沁阳市柏香卫生院诊断为脑震荡、软组织损伤(背部、上腹部、双膝处)、皮肤擦伤。经沁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从重处罚。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郭某、陈某等人将被害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x元拿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亦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当庭辩解其不构成累犯、主犯,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常某某关于陈某系从犯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0年6月5日止。)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0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翠霞

审判员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靳秋云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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