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07年8月3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07年10月6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7年10月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0八年六月二日作出(2008)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底,被告人苏某某在没有任何投资能力及对外商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通过许诺项目工程的方法,以创建外资公司办手续为名,先后四次骗取上海杨子江某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张某现金x元。
2007年8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费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许诺项目工程的方法,以帮助筹集资金为名,意图骗取获嘉县X镇X村农民江某某现金x元,后被江某某识破骗局。
认定依据: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张某、江某某陈述;3、证人费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岳某某、秦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借条、获嘉县商务局证明、河南富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手续等书证。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
上诉人苏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苏某某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证据经核实无误。上诉人苏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江某某的陈述及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上诉人苏某某自己没有任何投资能力,对外商未作充分了解,从他人处获取的文件又不能证明合法,便通过许诺项目工程的方法,以创建外资公司办手续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苏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苏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苏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瑜
审判员马宁
审判员李某
二00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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