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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女,39岁。

被告周某某,男,40岁。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周某。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未有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长期分居。2002年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但双方仍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30日,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周某昕。2010年5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形成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为婚生子健康成长,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而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其夫妻之间虽有一些纠葛,但原告并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请,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全民

审判员毕小强

审判员李子恒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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