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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与原阳县香山电源厂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新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

法定代表人申爱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局法制室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阳县香山电源厂,住所地原阳县黑羊山棉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厂工作人员。

上诉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与被上诉人原阳县香山电源厂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调意见,原审原告原阳县香山电源厂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上诉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协调意见,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原阳县香山电源厂撤回原审起诉和上诉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阳县香山电源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新慧

审判员:路月梅

审判员:夏勇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狄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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