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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长葛市X镇X村其家中,以网名“佐罗”在色情网站“x!x”注册并于2009年7月成为该网站“成人文学转帖区家庭乱伦板块”版主,对该板块内贴子转移、删除、编辑、管理。经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勘查,其权限下文章577篇(经鉴定,均属淫秽物品),其中经“佐罗”整理499篇。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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