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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中国建设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7273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建设报社员工,住(略)。

被告中国建设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信泓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虎成,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于2008年5月下旬,参加中国钢结构协会专家委员会与湖南湘潭钢铁集团主办的“厚钢板生产与应用技术交流会”,会后创作完成了《钢结构建筑是抗震的最好选择――写在厚钢板生产与应用技术交流会闭幕之际》一文。后中国建设报社发行的《中国建设报》使用了上述文章,但未署原告名字。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国建设报》和中国建设报社网站更正2008年8月13日《中国建设报》第8版刊登的《钢结构建筑是抗震的最好选择――写在厚钢板生产与应用技术交流会闭幕之际》一文的作者系原告。所有的支出费用由1300元,被告承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问,中国建设报社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前,中国建设报社在中国建设报及网站为宋某某刊登更正声明,确认宋某某是《钢结构建筑是抗震的最好选择――写在厚钢板生产与应用技术交流会闭幕之际》一文的作者。

二、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前,中国建设报社给付宋某某诉讼合理支出一千三百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中国建设报社负担,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正新

审判员王宏丞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二O0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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