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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亿开聚往上网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7128号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试验区C—001。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开聚往上网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二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诉被告北京亿开聚往上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亿开聚往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谊兄弟的委托代理人唐亮,被告亿开聚往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谊兄弟诉称:2004年,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太合)、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寰亚)、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合影视)、映艺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艺娱乐)联合拍摄完成贺岁大片《天下无贼》。该影片由冯小刚导演,该影片一经公映即成为经典大片。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将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授予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2005年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该片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被告未经授权,在被告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电影。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特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关公证员对被告未经授权,利用被告局域网传播上述电影的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正。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上述电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复制权,已经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亿开聚往中心辩称:我中心不是侵权主体,我中心经营的网吧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娱)存在协议关系,涉案影片由上海宽娱提供,由此产生的版权问题由上海宽娱负责,我中心已尽审查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称我中心侵犯了其放映权,只有存在放映行为才可能侵犯放映权,我中心只是在网吧局域网上存储了涉案电影,由上网用户点击观看,我中心并没有播放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4年10月28日,华谊太合、香港寰亚、太合影视、映艺娱乐(以上四方为甲方)与华谊太合(乙方)、陕西西影华谊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丙方)就电影《天下无贼》签订《发行合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电影《天下无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台湾及澳门)独家发行商,授予乙方独家发行权,包括“任何于各种电讯媒体或渠道作公开或非公开、开路X路、收费或不收费、模拟或数码、加密或非加密的传送或播放权利,该等电讯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被通称为互联网或万联网(x)、内联网(x)、视像通讯网络、视像移动通讯网络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固定或移动电讯通讯网络或设施”。2005年3月3日,华谊太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原名称某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3月25日,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名称变更为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7月22日,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天下无贼》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本案原告华谊兄弟。庭审过程中,被告亿开聚往中心对原告著作权权属予以认可。

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亿开聚往中心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天下无贼》的在线播放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点击该网吧电脑桌面上的“网吧影视”图标,进入“英雄宽频”(北京市-海淀区-亿开聚网吧)页面(地址为//x:88/x/x.asp);在该页面的搜索栏内输入“天下无贼”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电影《天下无贼》并进行在线播放。该份公证书涉及《手机》、《天下无贼》两部电影。华谊兄弟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向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1000元。庭审过程中,华谊兄弟称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

2008年1月29日,上海宽娱(甲方)与亿开聚往中心(乙方)签订《英雄宽屏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为乙方安装影视服务软件,乙方按时向甲方交纳软件产品使用费;甲方提供乙方涉及的影片版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通过其他渠道所获电影引起版权纠纷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庭审过程中,亿开聚往中心称涉案影片系由上海宽娱提供,后存放于亿开聚往中心的服务器上。亿开聚往中心提交了《万里寻母》等电影的授权文件,但其提交的授权文件不包括《天下无贼》。亿开聚往中心还提交了2007年中国内地全年上映电影名单统计打印件、上海宽娱接收的部分影视作品版权报价表、判决书、调解书等,试图证明在华谊公司取证期间有多部大片上映、影响涉案作品的点击观看率并试图证明部分出版商对上海宽娱的影片报价、类似案件的判决、调解数额等,华谊公司均表示与本案无关。

另,华谊兄弟已经对多家与上海宽娱签订协议的网吧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华谊兄弟提交的公证书、确认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被告亿开聚往中心提交的《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书》、授权文件、2007年中国内地全年上映电影名单统计打印件、版权报价表、判决书、调解书、华谊公司诉上海宽娱客户统计信息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华谊太合、香港寰亚、太合影视、映艺娱乐与华谊太合、陕西西影华谊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就电影《天下无贼》签订的《发行合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约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华谊太合依法取得电影《天下无贼》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包括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华谊兄弟系电影作品《天下无贼》在中国大陆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独家发行权人和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

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系由上海宽娱向亿开聚往中心提供的影视作品播放软件,上海宽娱可通过该软件远程向亿开聚往中心提供和定期更新影视作品并自动存储于亿开聚往中心之网吧服务器,在此情况之下,亿开聚往中心作为向网吧上网者提供诸多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的专业网吧经营者,其应当明知在局域网内对电影《天下无贼》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应当经过著作权人之许可,以及向其提供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的上海宽娱并非电影《天下无贼》之原始著作权人,故亿开聚往中心应承担审查上海宽娱是否已取得电影《天下无贼》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之著作权注意义务,但亿开聚往中心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著作权注意义务,故本院认为亿开聚往中心存在过错。亿开聚往中心辩称其曾与上海宽娱约定上海宽娱负责解决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以及其曾对上海宽娱所提供的影视作品的授权文件进行审核,故其已尽合理的注意和审核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亿开聚往中心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局域网内的电影《天下无贼》的在线播放服务,且通过在线播放电影《天下无贼》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已侵犯了华谊兄弟对电影《天下无贼》在中国大陆地区所享有的著作权权益。

亿开聚往中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向华谊兄弟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本院综合考虑电影《天下无贼》的知名度、亿开聚往中心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上网者在亿开聚往中心经营的网吧完整观看电影《天下无贼》之可能性、亿开聚往中心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华谊兄弟的诉讼请求。亿开聚往中心对华谊兄弟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亿开聚往上网服务中心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天下无贼》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亿开聚往上网服务中心赔偿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亿开聚往上网服务中心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亿开聚往上网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蒋强

人民陪审员王某进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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