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蚌埠市淮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鸿润油脂有限公司、陈某某借款担保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原告蚌埠市淮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建设投资发展大厦六楼。(现实际办公地址蚌埠市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7。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从江,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被告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X路X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吴某,蚌埠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市鸿润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X镇X村。组织机构代码x-9(已作废)。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原告蚌埠市淮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融公司)为与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昌粮油贸易公司)、被告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商贸公司)、蚌埠市鸿润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油脂公司)、陈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融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张从江;被告华腾商贸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昌粮油贸易公司、鸿润油脂公司、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融公司诉称:原告诉称:1999年7月27日,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原蚌埠市东区城市信用社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9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7月27日至2000年1月27日,月利率为5.58‰,用途为周转。被告蚌埠市粮油连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原告与被告签订该合同当日办理了借款借据(详见借款凭证)等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仅归还贷款本金9万元,截至2009年4月30日尚欠贷款利息x.83元(利息的计算方法详见《利息计算表》)。

1999年7月28日,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原蚌埠市东区城市信用社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9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7月28日至2000年2月28日,月利率为5.85‰,用途为周转。被告蚌埠市粮油连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原告与被告签订该合同当日办理了借款借据(详见借款凭证)等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仅归还贷款本金9万元,截至2009年4月30日尚欠贷款利息x.07元(利息的计算方法详见《利息计算表》)。

2001年8月,原蚌埠市东区城市信用社等十三家城市信用社和原蚌埠市住房储蓄银行依法合并成立了原蚌埠市商业银行,参与合并的各单位均丧失了主体资格,其债权债务均由原蚌埠市商业银行承继。

2005年12月,原蚌埠市商业银行将其享有的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淮融公司,并在转让债权之后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该笔债权的转移已经生效。原告淮融公司在取得债权之后向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原告所送达的通知书上签名,承认原告依法享有的上述债权,但是该被告自签收通知书以来至今未还清借款本息。

被告蚌埠市粮油连锁有限公司已变更为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在2005年1月21日出具了为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承诺,原告淮融公司在取得债权之后向被告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证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2008年2月13日陈某某、蚌埠市鸿润油脂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责任承诺书,承诺对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及利息以债务承担人的身份自愿承担偿还全部本息,制定了还款计划。并自愿用蚌埠市鸿润油脂有限公司所属位于小蚌埠镇吴某房产(产权证号房屋权蚌郊私字第x号、第x号)为借款本息抵押担保。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①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利息x.9元。②被告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③被告陈某某、蚌埠市鸿润油脂有限公司对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华腾商贸公司辩称:首先,本案的保证期限已过,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责任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应当免责;其次,本公司为大昌粮油公司担保问题的承诺,不能视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第三、该承诺属于约定不明情形,诉讼时效应按二年计算。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昌粮油贸易公司、鸿润油脂公司、陈某某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淮融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1999年7月28日的借据、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主要证明大昌粮油贸易公司于1999年7月28日从原蚌埠市东区城市信用社借款9万元,月利率为5.85‰,借款期限为1999年7月28日至2000年2月28日。蚌埠市粮油连锁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华腾商贸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催款通知书4份。证明2003年9月25日2005年8月8日、2007年8月7日。原蚌埠市商业银行光明支行和原告向大昌粮油贸易公司发放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华腾商贸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证明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原蚌埠市粮油连锁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并承诺对其于1999年7月27日、28日先后为大昌粮油贸易公司担保的借款18万元继续担保。华腾商贸公司质证认为对该分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因该承诺仅仅是承诺全力配合银行对借款单位追讨其所欠贷款,并不是承诺继续为大昌粮油贸易公司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综合分析。

4、两份公证书。证明2006年12月26日、2008年12月18日原告两次向华腾商贸公司公证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华腾商贸公司质证认为对该分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5、1999年7月27日的借据、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主要证明大昌粮油贸易公司于1999年7月27日从原蚌埠市东区城市信用社借款9万元,月利率为5.85‰,借款期限为1999年7月27日至2000年1月27日。蚌埠市粮油连锁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华腾商贸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催款通知书4份。证明2003年9月25日、2005年8月8日、2007年8月7日。原蚌埠市商业银行光明支行和原告向大昌粮油贸易公司发放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华腾商贸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7、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证明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原蚌埠市粮油连锁有限公司改制而来,2005年1月21日承诺对其于1999年7月27日、28日先后为大昌粮油贸易公司担保的借款18万元继续担保。华腾商贸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因该承诺仅仅是承诺全力配合银行对借款单位追讨其所欠贷款,并不是承诺继续为大昌粮油贸易公司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综合分析。

8、两份公证书。证明2006年12月26日、2008年12月18日原告两次向华腾商贸公司公证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华腾商贸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9、利息清单两份。证明截止2007年1月31日,1999年7月27日的9万元借款尚欠利息x.83元;截止2007年12月20日,1999年7月28日的9万元借款尚欠利息x.07元。华腾商贸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0、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责任承诺书两份。证明鸿润油脂公司和陈某某分别向原告承诺对原告所诉的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诺用鸿润油脂公司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屋权蚌郊私字第x号和第x号)提供抵押担保。华腾商贸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1、中国人民银行南银复(2001)X号文、蚌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X号、债权购买协议。主要证明原东区城市信用社在蚌埠市商业银行成立后并入商业银行,成为该行的分支机构(即光明支行)以及徽商银行蚌埠分行成立前,将原蚌埠市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剥离给原告的情况。进一步证明本案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华腾商贸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2、华腾商贸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华腾商贸公司是由原蚌埠市粮油连锁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华腾商贸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3、鸿润油脂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材料。证明2003年12月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2008年4月30日被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大昌粮油贸易公司、华腾商贸公司、鸿润油脂公司、陈某某在举证期限内为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27日大昌粮油贸易公司从原蚌埠市东区城市信用社借款9万元,月利率为5.85‰,借款期限为1999年7月27日至2000年1月27日。蚌埠市粮油连锁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原告于签订该合同当日办理了借款借据(详见借款凭证)等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仅归还贷款本金9万元,尚欠贷款利息x.83元。

1999年7月28日大昌粮油贸易公司从原蚌埠市东区城市信用社借款9万元,月利率为5.85‰,借款期限为1999年7月28日至2000年2月28日。蚌埠市粮油连锁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原告于签订该合同当日办理了借款借据等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仅归还贷款本金9万元,尚欠贷款利息x.07元。

2003年9月25日、2005年8月8日、2007年8月7日蚌埠市商业银行光明支行、和原告分别向大昌粮油贸易公司发送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2008年2月13日被告陈某某以其个人及鸿润油脂公司名义向原告承诺对大昌粮油公司1999年7月27日、28日的两笔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大昌粮油贸易公司因其未参加1998年度企业年检,1999年7月30日,被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蚌埠市鸿润油脂有限公司,2003年12月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2008年4月30日被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蚌埠市粮油连锁有限公司是由蚌埠市粮油购销公司组建并经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该两公司对外两块牌子,对内一套机构。2003年8月29日蚌埠市粮油购销公司整体改制为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005年1月21日,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蚌埠市商业银行承诺,对原蚌埠市粮油连锁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27日、28日先后为大昌粮油贸易公司两笔共计18万元的借款提供的担保,承诺将全力支持配合商业银行对大昌粮油贸易公司追讨其所欠贷款,直至将此款全部收回。2006年12月26日、2008年12月18日,原告两次向华腾商贸公司公证送达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

又查明,2001年,原蚌埠市东区城市信用社与原蚌埠市其他13家城市信用社及住房储蓄银行依法合并成立原蚌埠市商业银行,上述合并单位的债权债务均由原蚌埠市商业银行承继。2005年11月,原蚌埠市商业银行与原告淮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原告淮融公司。同年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皖银监复[2005]X号)文件,原蚌埠市商业银行依法并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原蚌埠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均由徽商银行蚌埠分行承继。

本院认为:原蚌埠市东区城市信用社与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7月28日、1999年7月27日签订的两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贷款方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人大昌粮油贸易公司负有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本案中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大昌粮油贸易公司仅偿还借款本金,截止2007年12月20日尚欠利息x.9元至今未偿还,已构成违约。《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陈某某以鸿润油脂公司及其本人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其对借款人大昌粮油贸易公司的欠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原蚌埠市商业银行系本案债权的承继者,与原告订立了债权转让协议后,依法并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因此其系债权转让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及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中也已明确债权转让的事实,被告收到后,也未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债权人已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对原告淮融公司要求被告大昌粮油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依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X号)批复精神,首先,本案中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蚌埠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承诺书仅是担保单位承诺配合蚌埠市商业银行对借款单位追讨欠款,不能反映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继续为大昌粮油贸易公司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其次,本案原告虽然在2006年12月26日、2008年12月18日分别向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但由于该通知书是以公证的方式送达,蚌埠市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在通知书上签字认可,不能认定华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同意为大昌粮油贸易公司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蚌埠市淮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息x.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蚌埠市鸿润油脂有限公司、陈某某对上述欠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被告蚌埠市大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鸿润油脂有限公司、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少芳

审判员任波

审判员程晓翔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