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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马市长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再字第17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毛沟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义马市长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X路原义煤集团公司水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义马市长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源污水处理公司)供水协议纠纷一案,长源污水处理公司于2006年11月28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6)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电力公司不服,于200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电力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张东,长源污水处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振强、王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艾华

审判员荆国安

代理审判员赵艳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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