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毛沟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义马市长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X路原义煤集团公司水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义马市长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源污水处理公司)供水协议纠纷一案,长源污水处理公司于2006年11月28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6)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电力公司不服,于200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电力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张东,长源污水处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振强、王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艾华
审判员荆国安
代理审判员赵艳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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