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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社诉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8831号

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余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以下简称经济时报社)与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谭丽莉、被告慧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时报社诉称,我社记者谢光飞系《人大代表解析社区医院难题》一文(以下简称《人》文)之作者,《人》文系谢光飞为完成我社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且谢光飞曾与我社约定《人》文等职务作品的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属我社,故我社对上述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2007年7月,我社发现被告未经我社许可在其经营的慧聪网(网址为www.x.com)上转载该文,且未向我社支付任何转载费用,被告此举已侵犯了我社对《人》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慧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慧聪网刊登致歉声明一星期向我社公开致歉、赔偿我社经济损失200元、公证费400元和律师费600元。

被告慧聪公司辩称,原告只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受让人,而非作者,因此其对受让之前的侵权行为并不能主张权利;其次,本案仅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故不应适用赔礼道歉;再次,原告就本案事实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过,原告再次起诉,属于滥用诉权,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4日《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署名为“本报记者谢光飞”的《人》文,全文共计为2000字。

2008年4月10日,经济时报社与谢光飞签订“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双方约定:谢光飞在经济时报社工作期间创作的、发表在《中国经济时报》或中国经济新闻网(网址为www.x.com)上的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谢光飞创作职务作品所需物质支持由经济时报社依本社相关规定处理,经济时报社根据谢光飞创作职务作品之不同情况依本社相关规定向谢光飞支付稿酬;谢光飞在创作职务作品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经济时报社依法维护谢光飞之合法权益;谢光飞创作的职务作品涉嫌违法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引起纠纷,经济时报社依法应诉或者依法处理,谢光飞如有明显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责任;谢光飞对其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归属经济时报社所有,但谢光飞有权在自己的博客或者自办的私人网站使用其职务作品,有权特别许可部分非经营性网站使用其职务作品,有权将其职务作品以纸质形式结集出版;未经经济时报社同意,谢光飞不得将其创作的职务作品发表于其他媒体,本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本协议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在《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济新闻网上刊载的谢光飞职务作品等。

另查,谢光飞所持记者证载明:统一编号为x,单位为“中国经济时报”,发证日期为2004年3月9日。

慧聪公司系网址为www.x.com的慧聪网之经营者。慧聪网于2007年3月14日转载《人》文,并注明“中国经济时报谢光飞”等信息。

经济时报社于2007年7月9日至2007年7月12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慧聪网转载的包括《人》文在内的633篇文章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曾于2007年7月24日受经济时报社之委托向慧聪公司发出“非法转载告知函”,要求慧聪公司联系该公司以协商解决转载问题等。后经济时报社与慧聪公司对此协商未果。

经济时报社向本院提交2000元的北京市公证处公证费发票,并称其中400元公证费系为本案所支出。经济时报社另向本院提交3000元的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并称其中600元律师费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证处(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的《人》文、经济时报社与谢光飞所签“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谢光飞记者证、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所发“非法转载告知函”、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登载于《中国经济时报》的《人》文的署名均为“本报记者谢光飞”,慧聪公司对谢光飞系《人》文之作者亦未持异议,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可以确认谢光飞系《人》文的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系职务作品。《人》文创作完成于谢光飞任经济时报社记者期间,且经济时报社与其所签“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谢光飞在经济时报社工作期间创作的、发表在《中国经济时报》上的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人》文为谢光飞为完成经济时报社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经济时报社与谢光飞所签“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对其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以及职务作品的其他权利归属经济时报社所有,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该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用于该合同签署前已经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刊载的谢光飞职务作品,故该合同所涉之职务作品包括创作完成于该合同签署之前的《人》文在内;且经济时报社与谢光飞之间关于其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共同确认之效力应溯及自《人》文创作完成之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认经济时报社自《人》文创作完成之时即对该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经济时报社于2007年7月9日至2007年7月12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慧聪网转载包括《人》文在内的633篇文章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慧聪公司认为该证据保全公证之时经济时报社并非公证法所规定的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此该保全公证缺乏合法性。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对于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职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故在证据保全公证之时,原告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该公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据此确认慧聪网转载《人》文等文章的事实。

经济时报社对《人》文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慧聪公司未经经济时报社许可亦未向经济时报社支付任何转载费用,即擅自在慧聪网转载《人》文,侵犯了经济时报社对《人》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慧聪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慧聪网转载《人》文。鉴于慧聪公司之转载行为仅侵犯了经济时报社对涉案文章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应向经济时报社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作者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酌情判定;关于赔偿合理开支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以及必要性、合理性等因素酌定。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网址为www.x.com的慧聪网上转载《人大代表解析社区医院难题》一文;

二、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百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鹏

人民陪审员宋冰

人民陪审员穆以萍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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