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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诉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13559号

原告徐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宗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副总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主任助理,住(略)。

原告徐某甲诉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黄晓、武雪梅,被告电力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甲诉称:其于2007年通过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一套《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系列参考教材》丛书,其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基础过关660题》(以下简称《660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基础过关770题》(以下简称《770题》)等。2008年1月,被告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了《2008年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指南》丛书,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以下简称《技术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以下简称《导则与标准》)两本书中大量抄袭原告图书中的精华试题与试题答案、解析。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图书销量的大幅下降,被告也因此而获得非法利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销毁库存;在光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电力出版社辩称:2008年1月、2月我社先后出版了《导则与标准》和《技术方法》两书,原告所诉称我社出版的上述图书与其编写的图书存在着抄袭,经核实,2007年1月,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的《2007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指南与习题精编》一书中亦存在着与上述涉案图书有大量的重复,故原告无法证明我社出版的《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两书与其重复的部分资料来源是其作品内容。由于习题为延续性作品,是集多种资料和考试考卷的综合作品,且习题的重复使用在各级、各类教材中很常见,从我社的图书整体内容来看,与原告著作使用的方式完全不同,且出版单位在出版图书过程中只负有审查责任,对纠纷中所涉及的重复内容作为图书出版方难以核查,故不构成侵权,也不存在赔偿的理由,对此应由图书作者直接洽谈解决纠纷。另我社出版的《导则与标准》,经核实与原告所诉重复率仅占该书的4.48%,《技术方法》,经核实与原告所诉重复率仅占该书的8.94%,且我社出版的上述两本图书印数均为2500册,没有重印,盈利很少。因此原告要求的经济赔偿无论从道理上还是经济上均不合理,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署名徐某甲主编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基础过关660题》;

证据2,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署名徐某甲主编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基础过关770题》;

证据3,署名陈某明、魏某某、陈某某、徐某乙、叶某某等人关于本人只保留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其余权利由主编徐某甲享有的说明。

以上证据1—3表明原告徐某甲享有《660题》和《770题》两书的著作权。

证据4,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署名刘亚军主编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证据5,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署名李葆玉主编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证据6,原告代理人统计的侵权对比说明。

以上证据4—6证明被告电力出版社的侵权作品及侵权行为的情节。

证据7,原告提供的内部编印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660题》;

证据8,原告提供的内部编印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基础过关500题》;

证据9,邮政快递单及取款通知。

以上证据7—9原告欲证明其在2006年即创作销售了涉案图书的部分例题。

证据10,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提供的图书入库与库存情况;

证据11,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与原告徐某甲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

证据12,原告徐某甲与法度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案件代理合同及发票。

以上证据10—12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及原告维权成本支出。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3、4、5、12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6认为侵权相同的字数及比例与实际状况不符;对证据7、8、9认为是内部出版物和销售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0、11认为是内部的出入库情况不能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证明力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统计方法符合行业惯例,对证据6予以认定;证据7、8、9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10、11不具有证据力,本院亦不予以认定。

在本案诉讼中,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赵建海、王蕾主编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点指南与习题精编》一书,证明上述图书中所列习题与涉诉的四本书的部分习题亦有相同之处;

证据2,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证明《技术方法》与《导则与标准》两书印制情况。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认为系内部的印制单,不能据此而计算被告的获利情况。对此,本院认为,证据1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亦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主编为徐某甲的《660题》(书号:ISBN-978-7-x-483-3,字数180千字)和《770题》(书号:ISBN-978-7-x-481-9,字数170千字)。2008年1月,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署名主编刘亚军《导则与标准》一书,书号(x-X-X-X-7,字数320千字)。2008年2月,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署名主编李葆玉《技术方法》一书,书号(x-X-X-X-9,字数308千字)。诉讼中经比对《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二书中例题解析内容有部分与《660题》、《770题》相同。相同内容按出版行业惯例计空格统计,《导则与标准》一书约为六万七千余字,占全书字数的20.94%;《技术方法》一书约为三万八千余字,占全书字数的12.34%。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6000元。

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提出应追加该社出版的《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两书的作者作为直接被告,经询,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上述两书作者的追诉,本院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是《660题》和《770题》两书的合法编者,在被告电力出版社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应予确认。被告电力出版社出版的《导则与标准》和《技术方法》两书的部分例题解析内容,经比对与原告主编的《660题》和《770题》存在着相同之处,虽然不排除应试类习题的内容在各类应试图书中存在着反复使用的情况,但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作者的原创性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电力出版社在图书出版过程中未能尽到其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及相应财产权,电力出版社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予以致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损失还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赔偿数额,本院将依据涉案作品的知名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过错程度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对于合理支出,本院将根据原告提交的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凭据,结合本诉讼,确定部分内容为合理支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二OO八年一月出版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二OO八年二月出版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并销毁库存;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徐某甲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某甲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万八千零五十元;

四、驳回原告徐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十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四百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八百一十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孙敬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人民陪审员郑沛华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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