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律知识产权代理中心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律知识产权代理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515、1516。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职员,住(略)。
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410、1412、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冷某某诉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简称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同方知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吴某甲,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吴某乙,同方知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某某诉称:《双PWM矢量控制变频调速系统的研究》(简称《双》文)是我独立创作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我至今未公开发表该论文。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论文以扫描录入方式制作成电子版本,收入《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将该数据库出售给全国各高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以谋取高额利润。同时,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还在“中国知网”上提供该文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并收取费用。我认为,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对《双》文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请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制品,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网”(x.cnki.net)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公证费1600元。
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共同辩称:《学位论文数据库》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的我国唯一专门正式出版硕士博士论文的学生电子网络期刊,由杂志社编辑出版,同方知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杂志社曾与冷某某的毕业学校广西大学签订过协议,且学校提供了冷某某的授权声明。因此,我们使用该论文并未侵犯冷某某的著作权,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冷某某在广西大学创作完成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文。《双》文中附有一份《广西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内容为:“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广西大学关于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即:本人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按规定保存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版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学位论文;学校可以按著作权法及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001年5月16日,杂志社(乙方)与广西大学(甲方)签订《CNKI共建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CDMD)广西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授权并提供其每年的学位论文纸质本和电子文本,乙方将学位论文制成全文数字化文件,编入杂志社的《学位论文数据库》;数据库整体版权归乙方所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甲方界定的著作权人所有,甲方负责处理著作权等有关问题,论文著作权人给予乙方的授权及乙方给予论文著作权人的使用报酬经由甲方解决;协议有效期3年。
依据上述协议,杂志社将《双》文收入其出版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包括北京工业大学在内的部分大学的图书馆销售,使其在校园内部局域网上使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局域网上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提供《双》文在线浏览和下载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冷某某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此外,“中国知网”上也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包括《双》文在内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收费标准为下载每页0.5元,《双》文82页,共需41元。“中国知网”标明两个京ICP证x号和x号,x号许可证的经营单某为杂志社,x号许可证的经营单某为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中国知网中“公司介绍”栏目中显示:“知网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TTKN)TTKN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一流的管理运营能力,是清华同方知网技术产业集团的核心产业,根据中国和国际互联网出版与信息服务市场的需要,投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不断开发各类适应中国和国际市场需要的数据库及信息服务技术产品,以特约经销商和风险投资等方式致力于建立最优知识传播和增值信息服务国际品牌。”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证,冷某某为此支付公证费600元。
杂志社认可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局域网内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由其提供。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在《双》文上署名的冷某某为该文作者。
根据冷某某在《双》文中所作的授权,其已将《双》文涉案的相关权利授权广西大学行使。而杂志社是依据其与广西大学的协议取得并使用了《双》文。并且,杂志社对《双》文的使用具体体现为将《双》文录入学位论文库并向用户提供,上述使用方式与冷某某在授权声明中许可广西大学的使用方式和目的相符合,不会对冷某某的著作权造成侵害。因此,对冷某某提出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使用《双》文侵犯其著作权,并据此要求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冷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冷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巫霁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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