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犯有强奸、抢劫、敲诈勒索案

时间:1999-01-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兴刑初字第10号

辽宁省丹东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兴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丹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一九六二年三月一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九年文化,无职业,住(略)。一九八○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九九○年八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一年;一九九一年一月因抢劫、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九月二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丹东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被告人王某犯有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世涛、姜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在市X区佳音练歌城以胁迫手段将妇女李X强行奸淫,同时抢走基金耳环、金项链,并胁迫李某交出五千元。次日被告人王某在欲取钱时,被公安机关干警抓获,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辩称:我与李某发生性行为属实,但不是强奸,我没有抢她的东西,也没有敲诈勒索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窜至本市X路公共汽车八道沟车站堵截曾相识的妇女李X,以:“有人给我五千元钱,要我毁你容,你不老实,我就揍你”的语言相威胁,将其领到本市科技馆附近的佳音练歌城三零四号包房内,采用卡脖子、扬言毁容等手段,强行与李X发生性行为,随后又抢走李某身配带金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合计价值六百七十八元),并让其交出五千元钱。次日被告人王某在三路公共汽车九道站欲向李某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X及证人徐某、邹某、李某、门某、孙XX的证言证实,且有丹东市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书及其他书证附卷佐证,被告人王某曾对主要事实亦供认,现虽予以否认,但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目无国法,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后又以同样手段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勒索女被害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罪,应分别予以刑罚,被告人王某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因被害人报案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犯有数罪,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对被告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是强奸,和没有实施暴力抢劫及勒索财物的观点,因被告人提不出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其观点不予采纳。

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印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候淑敏

人民陪审员于文芝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秀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