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再审申请人柳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杨某某、白某某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女,1939

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柳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杨某某、白某某一般所

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7年9月20

日作出的(2007)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柳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平。1、原审认定该争议房屋为杨某某所有,白某某与柳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杨某某不知情,不是事实。柳某某有证据证明杨某某、白某某共同收房款9000元;2、判决由白某某赔偿柳某某损失2000元显失公平。即使买卖合同无效,也是杨某某、白某某的过错行为所致,杨某某、白某某应共同赔偿柳某某各项损失x元。柳某某请求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杨某某未答辩。

再审被申请人白某某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

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所以白某某与柳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况且,白某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该房屋,故该房屋买

卖行为无效。对造成买卖行为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白某某已赔付柳某某2000元损失,现柳某某又要求赔偿x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柳某某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柳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申诉理由。对

柳某某的损失,二审判决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由白某某赔偿柳某

臣2000元,并无不当。现柳某某要求赔偿x元,缺少相应的证据支持,柳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柳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某安

审判员段同乡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