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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成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尔国际(中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12141号

原告北京成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X号。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华尔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X号成铭大厦C座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别劲松,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浩,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成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铭公司)与被告华尔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欣、华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别劲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铭公司诉称:成铭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受开发商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委托,开始从事成铭大厦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华尔公司是成铭大厦C座X层的业主,自2008年1月起至9月止拖欠三个季度的物业服务费。目前,成铭公司对华尔公司的收费标准是每季度x.48元,华尔公司共拖欠物业服务费x.44元。此外,华尔公司还拖欠能源费x.61元。按照拖欠天数计算,华尔公司应当支付滞纳金x.2元。综上所述,成铭公司要求华尔公司给付所欠物业服务费、能源费及滞纳金共x.75元。

华尔公司辩称,华尔公司自2001年入住成铭大厦后,每年夏天房屋都出现漏水现象至今。华尔公司多次要求成铭公司予以维修,但成铭公司始终未能妥善维修,影响了华尔公司的经营活动,并造成华尔公司部分财产损失。成铭公司的上述不作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此,不同意成铭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铭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2、成铭大厦收楼手续。3、紧急联络函。4、物业单某接收记录。5、成铭大厦装修前检查记录表。6、付款确认书。7、交付使用通知书。8、授权委托书。9、成铭大厦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10、成铭大厦物业管理收费项目一览表及代收代缴能源费项目表。11、本院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12、补充协议。13、华尔公司缴费进帐单某发票。14、关于核准公约的通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尔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为该公司购买房屋漏水情况的照片以及华尔公司起诉成铭公司的起诉书。

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确定如下事实:

一、2001年2月,华尔公司与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华尔公司买受成铭大厦C座X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同,华尔公司买受的房产面积为783.37平方米。

二、2001年3月6日,华尔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陈华代表华尔公司参与房屋验收并签署有关文件。

三、2001年4月12日,华尔公司签署了物业单某接收记录。该记录记载,华尔公司已详细检查所购房屋,单某房及装备设施良好,华尔公司表示满意。此外,华尔公司还签署了成铭大厦装修前检查记录表,记载物业状况大致完好。

四、2001年4月11日,成铭大厦有限公司致函成铭公司,称于近日将房产交给华尔公司,并称华尔公司已经签署上述房产的管理公约承诺书。

五、成铭大厦有限公司制订了成铭大厦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该公约约定:每一产权人应于每个季度首三日前预先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每个季度应付的管理费。如未能依照公约规定支付应付的款项,则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收取未缴纳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收取日的滞纳金,计算方法为每迟交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

六、2000年7月20日,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了上述公约。

七、成铭大厦有限公司还与华尔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华尔公司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暂由成铭公司代管,自该房屋交给华尔公司之日起,无论华尔公司是否使用,华尔公司应自该日起承担该房屋的管理维修责任,遵守《成铭大厦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按规定承担有关管理成铭大厦房产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八、2002年,成铭公司向本院起诉了华尔公司,要求华尔公司给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并要求华尔公司给付滞纳金。华尔公司以该公司未签署过公约所附承诺书、物业收费存在问题、物业管理存在瑕疵、房屋漏水等理由,不同意成铭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对该案件作出的判决理由为:华尔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华尔公司同意遵守公约,因此公约对于开发商与购房人均有约束力。华尔公司应当按照公约的约定,向成铭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电费等费用,并按照公约的约定对于延期付款的费用给付滞纳金。本院在该案件中还认为,华尔公司有关其所购房屋漏水的现象,可以另行提出主张,在该案件中不合并处理。综上所述,本院于该案件中判决华尔公司向成铭公司给付物业费及电费,并按照公约规定的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给付滞纳金。

九、2007年1月25日,华尔公司向成铭公司交纳了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007年10月,华尔公司向成铭公司交纳了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007年12月24日,华尔公司向成铭公司交纳了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上述三笔服务费金额均为x.48元,成铭公司向本院陈述称,上述金额即为该公司对华尔公司予以优惠后实际收费金额,该金额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华尔公司认同曾经按照该金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购买房屋的照片,该照片显示房屋有漏水现象。此外,华尔公司于2008年10月向本院起诉了成铭公司与开发商,要求二被告修缮漏水的房屋并赔偿损失13万元。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成铭公司认可华尔公司所购房屋出现过漏水情况,但认为该问题应当由开发商负责解决,与物业服务无关。

十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华尔公司给付能源费x.61元。但未向本院说明上述能源费的具体种类、金额及明确欠费时间。

本院认为:华尔公司与成铭大厦的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华尔公司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暂由成铭公司代管,自该房屋交给华尔公司之日起,无论华尔公司是否使用,华尔公司应自该日起承担房屋的管理维修责任,遵守公约,并按规定承担有关管理成铭大厦房产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补充协议上述内容使本院确认,华尔公司曾经收到开发商提交的公约文本且表示同意遵守。以此为前提,华尔公司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及时足额向成铭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华尔公司未按照公约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补交所欠物业服务费之外,还应当按照公约规定的标准向成铭公司给付滞纳金。

华尔公司以该公司所购房屋漏水作为未交纳服务费的理由。本院对此意见为,鉴于华尔公司已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及成铭公司对于漏水房屋予以修缮并赔偿损失,故有关开发商与成铭公司是否应当对房屋漏水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均可在该案中解决。本案中,对于华尔公司所购房屋漏水的问题不宜做重复处理。仅判决华尔公司向成铭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

关于成铭公司要求华尔公司给付能源费,本院意见如下,在本案中,成铭公司要求华尔公司给付所欠能源费x.61元,华尔公司对成铭公司上述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此外,华尔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上述能源费的种类、金额及欠费时间,致使本院无法查实上述欠费是否存在以及欠费的具体项目,成铭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属于不明确。另一方面,物业服务费是基于成铭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而能源费是成铭公司代收代缴的费用,与物业服务费之间在性质上尚存一定的差别。因此,本院对于成铭公司此项不明确的诉讼请求不做处理,成铭公司可对此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尔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成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十五万八千九百一十四元四角四分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给付滞纳金(自二ΟΟ八年一月四日起以五万二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八分为本金计算滞纳金、自二ΟΟ八年四月四日起以十万五千九百四十二元九角六分为本金计算滞纳金、自二ΟΟ八年七月四日起以十五万八千九百一十四元四角四分为本金计算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八十元,由原告北京成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八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华尔国际(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刘建勋

二ΟΟ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黄冠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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