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民委员会与王某乙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07071号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反诉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王某乙(反诉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风,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桃林村委会)与被告王某乙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桃林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与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桃林村委会诉称,2004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属的位于运河南东军地(辛庄村南),编号为X号的草莓大棚承包给乙方使用经营;承包期限10年;承包金x元/年,合同签订当日交纳当年的承包金,此后每年8月2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租金;双方还约定了其它权利义务”。2006年8月2日、2007年8月被告均未交纳承包费x元,合计共欠承包费x元。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索承包费,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承包金x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乙辩称,被告实际从2005年开始承包。原告在建草莓大棚时承诺按北京天翼生物有限公司图纸进行建筑(该公司是本地种植草莓的龙头企业,负责对农户的技术支持),实际上原告建筑的大棚质量存在问题,草莓大棚由后屋面、采光层面和墙体组成。墙体主要起保温作用,但不到一年墙体出现裂缝,不能保温;后屋面的厚度只有2厘米,根本不符合要求,实质厚度应为10厘米;采光屋面应该是钢管焊接、砖混结构,但现在只是铁管,且是手工弯的,角度不同,导致棚外的水不能流下来,棚内的水、水蒸气流不下来,而是滴下来,滴到草莓上就会导致腐烂。铁管不到一年已经全部生锈,锈渣掉下也会导致草莓腐烂。由于地下管道水压不够,导致用水困难,每个草莓大棚的产量应达到6000斤,而现在只有2000斤。被告挣不到钱,怎么能够交纳承包金。第一年出现问题后,我们曾经找村委会要求维护,但遭拒绝。合同所谓的设施仅仅是指卷帘机、无滴膜和草帘子,原告应对大棚的主体结构的质量负责并进行维修。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

反诉原告王某乙诉称,被反诉人建造大棚时,曾许诺建造的大棚以天翼公司的大棚图纸为标准,但是被反诉人却在没有任何图纸的情况下,将该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建造,导致大棚建筑不合理、大棚的墙体裂缝、后屋面裂缝、后层面水泥厚度不够、采光层面拱架跨度不够和跨度不一致生锈、水泵压力不够、地下水管崩裂、滴水管不达标等质量问题,未安装循环管,在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交付反诉人使用,导致反诉人无法正常生产,造成反诉人巨大经济损失,现反诉人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1、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2、将草莓大棚承包费降到每年4000元。3、被反诉人负责解决被反诉人大棚的墙体裂缝、后屋面水泥厚度不够、采光层面拱架跨度不够和跨度不一致生锈、水泵压力不够、地下水管崩裂、滴水管的质量问题并负责维修。4、被申请人负责安装循环管并负责维修。

反诉被告桃林村委会辩称,延长承包30年没有法律依据,承包费降低到4000元也没有法律依据,草莓大棚国家没有明确标准,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权利和义务,合同里已经写明了甲方在承包期第一年负责安装各项辅助设施和维修,剩余承包期内甲方不再负责,基于上述几点,反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日,桃林村委会(甲方)与王某乙(乙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的草莓大棚位于运河南东军地(辛庄村南),编号为X号,由北向南第X排,草莓大棚为钢管焊接砖混结构,东西长100米,南北长17米,东至大棚东山墙外皮,西至大棚配房外6米为走道,不许占用,南至X号后1米,北至大棚后1米,棚占地面积1.2亩,棚外面积1.35亩,草莓大棚内外面积共约2.55亩;承包期限自2004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2日,期限为10年;草莓大棚每年承包费壹万零伍佰壹拾元人民币,承包费一年一交,合同自签定之日乙方交纳当年承包费;此后每年8月2日交纳下一年的承包费;甲方承包期第一年负责提供安装卷帘机、无滴膜、草帘子和滴灌管道等设施,并负责设施的维修,在剩余承包期内各项设施由乙方自行购置和维修,甲方不再负责,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等设施,并按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承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桃林村委会将草莓大棚交付给王某乙使用。王某乙未按约定交纳承包费,尚欠2006年8月至2008年7月承包费共计x元。为此,桃林村委会起诉要求王某乙给付尚欠的承包费。

由于王某乙对桃林村委会发包的草莓大棚的质量提出异议,且桃林村委会不予认可,故王某乙申请对草莓大棚的质量进行鉴定。2008年10月11日,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复,载明:贵院委托我中心就你院受理关于草莓大棚进行质量鉴定的案件,我中心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对该案件的分析认为,该案件的鉴定工作需要在当事人提供大棚制作的设计图纸及制作合同等文档的条件下才能完成,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文档,则该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我中心不能接受该鉴定委托。桃林村委会表示其在承建草莓大棚时既没有设计图纸也无施工合同。王某乙认为桃林村委会在建设草莓大棚时没有图纸没有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没有资质,且没有对大棚进行质量验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不能鉴定的法律后果,应认定桃林村委会建设的草莓大棚质量有问题。桃林村委会认为草莓大棚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王某乙主张参照北京天翼生物有限公司建设草莓大棚进行鉴定没有依据,因村委会并未承诺按北京天翼生物有限公司的图纸进行建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承包合同》、鉴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桃林村委会与王某乙通过招标的方式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乙未按约定履行支付承包费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桃林村委会要求王某乙给付承包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桃林村委会提供给王某乙草莓大棚后,应保证大棚的正常使用,王某乙要求桃林村委会对墙体裂缝及后屋面裂缝进行维修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也明确约定了承包费的金额,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王某乙要求承包期限延长30年,承包费每年降到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王某乙要求桃林村委会对后屋面水泥厚度不够、采光层面拱架跨度不够和跨度不一致生锈、水泵压力不够、地下水管崩裂、滴水管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因王某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且《承包合同》中约定桃林村委会在承包期第一年负责对滴灌管道设施进行维修,故对于王某乙的上述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某乙要求桃林村委会负责安装循环管在《承包合同》并未约定,如果确需安装循环管,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桃林村委会不同意该请求的情况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尚欠的承包费二万一千零二十元。

二、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王某乙承包经营的十六号草莓大棚的墙体裂缝、后屋面裂缝进行修复。

三、驳回反诉原告王某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六元,由本诉被告王某乙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反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审判长阚连花

人民陪审员辛桂珍

人民陪审员唐元臣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德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