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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刑初字第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又名邓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底,被告人邓某某、“小阳”(在逃)、“小何”(在逃)在桂阳县一网吧上网时,商量到宜章县X镇抢台出租车弄点钱。因三人不懂驾车技术,于是邓某某联系了会驾驶的彭贵红(在逃)。2009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与小阳、小何、彭贵红四人一同到达宜章县X镇。当晚22时许,在梅田镇一家超市门口,由邓某某出面以五十元的价格租下被害人黄某丙的东风标致私家出租车。当黄某丙驾车行至临武县斗水坪电站附近路段时,彭贵红以下车解小便为由要求黄某丙停车,彭贵红下车后走到车门边,小阳立即用左手箍住黄某丙的脖子,并用右手将车钥匙拔出,彭贵红则打开驾驶室车门坐到驾驶位置上,小阳一边将车钥匙给彭贵红,一边与小何将黄某丙拖到车子后排座位上。黄某丙见状大叫“救命”,这时小阳拿出一把小刀顶住黄某丙脖子,威胁其不要喊,否则将刀刺进去,黄某丙不敢发出声并被按在后排座位中间。坐在前排的邓某某反过身来帮忙按住黄某丙的双脚。车辆行驶过程中,黄某丙奋力挣脱邓某某、小阳、小何的控制跳下汽车。随后,邓某某等四人怕有人追来,在加速往临武水东方向逃跑时,由于车速过快,导致汽车在公路边翻倒。经临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东风标致小轿车价格为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证人曾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鲁某乙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一审诉讼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峰

人民陪审员林国华

人民陪审员袁国正

二0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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