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临刑初字第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郴州市X组成某、总工程师兼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201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自2004年担任郴州市交通局计划基建统计科科长、郴州市X组成某、总工程师兼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以来,利用管理公路建设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袁某某、陈某甲、李某乙、邓某丙、陈某丁、房某某、李某戊、李某己、曹某庚、侯某某、谷某某、刘某辛、唐某壬、罗某某、刘某癸、欧某某、成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书证——G107绕城线建设项目A1合同和付款凭证、107绕城线建设项目A2、A5合作施工协议、G107绕城公路A3标段合同和付款凭证、G107绕城国道A4标的合同及付款凭证、107绕城线建设项目A2、A5标的合同及付款凭证、资五公路X标的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付款凭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的会议记录及相关凭证、保险单明细和银行付款凭证、涵管订购合同,扣押物品清单、郴州市纪委关于卢某某的调查报告,卢某某、房某某、陈某丁的同步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构成某贿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中的:1、2009年端午节间陈某丁送我x元,2、2009年端午节前一天房某某送我x元和2009年国庆节间房某某送我x元,3、2006年8月李某己送我5000元和2009年中秋节前一天李某己送我5000元,这几笔有异议,我没有收他们这些钱;2009年6、7月侯某某送我的x元,我在当年他父亲去世时已退还给他,这x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对其它部分指控的受贿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王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陈某丁、房某某、李某己的11万元证据不足,受贿资金的来源及去向不明,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收受陈某丁、房某某、李某己的11万元有请托和谋利的事实;侯某某送的x元被告人已主动退回,且不是因交通部门系列案案发才退的,另侯某某节假日所送的合计1万元,也是出于朋友礼节所送,没有请托和谋利的情节;陈某丁节假日送的x元、李某己节假日送的x元、谷某某节假日送的6000元、邓某丙在被告人生日送的x元都是在没有请托和谋利的前提下送的,均不应算受贿;减去上述金额后,被告人卢某某实际受贿金额为3.8万元。2、被告人卢某某在被“双规”时交待了未被纪委掌握的受贿事实,属于自首;被告人卢某某举报了陈某平,使其得到立案查处,另有效防止3百多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是重大立功,故应认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自首和立功情节。3、认定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所得19万元没有事实,予以追缴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王某某为支持其辩护,提供了下列证据:

1、对李某己、刘某、侯某某的录音记录,拟证实被告人卢某某没有收受陈某丁、房某某、李某己的11万元。

2、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郴环路字(2009)X号文件、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试行办法等,拟证明被告人卢某某不具有本案指控所涉及的职权。

3、《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物管理办法》,拟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的职权范围。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自2004年担任郴州市交通局计划基建统计科科长、郴州市X组成某、总工程师兼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以来,利用管理公路建设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下列财物共计人民币x元,分述如下:

(一)、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G107国道绕城公路工程A1标项目负责人袁某某,为了在资金拨付和工程协调方面得到卢某某支持和关照,2009年中秋后的一天晚上,在郴州市X路天福茶楼喝茶时送给卢某某两条软芙蓉王某、两瓶五粮液酒和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卢某某收下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卢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中秋后的一天晚上,郴州107国道绕城公路A1标项目负责人袁某某打电话约我到郴州国庆南路天福茶楼喝茶,喝完茶后,袁某某在茶楼包间里送给我两条软芙蓉王、两瓶五粮液和一个5000元的红包。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国庆后约卢某某在天福茶楼喝茶时给了卢某某一个5000元的红包及两条软芙蓉王、两瓶五粮液酒。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项目部的事情我委托了袁某某负责,项目部有关协调开支,具体的情况要问袁某某。

4、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G107绕城线建设项目A1合同和付款凭证证实,相关工程合同的内容和资金的拨付事实。

(二)、郴州合意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乙、副总经理邓某丙为了感谢卢某某在G107国道绕城公路A2、A5标段工程拨款和工程协调等方面的关照,分3次共送给卢某某现金x元,即:

(1)、2009年7月份左右,卢某某到广州出差时,李某乙请卢某某吃饭,吃饭前在广州炳胜酒店地下停车场李某乙的车上,李某乙送给卢某某x元现金,卢某某收下了。

(2)、2009年农历8月初6卢某某生日这天,邓某丙、李某乙等人请卢某某在市交通局门口吃宵夜。吃完夜宵后,邓某丙趁送卢某某回家之机,在市交通局家属区院内,送给卢某某x元现金,卢某某收下了。

(3)、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郴州市X路天福茶楼下,邓某丙送了3000元现金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我到广州出公差时,李某乙打电话请我吃饭。吃饭前在宾馆地下停车场他的广本商务车上,李某乙拿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我的黑色公文提包里。2009年农历8月初6,我过生日,G107国道绕城线改建项目A2、A5标老板邓某丙、李某乙等人请我在交通局门口吃宵夜,吃完夜宵,邓某丙送我到交通局院内,当走到我的车旁时,邓某丙送给我一个装有x元现金的信封。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国庆南路天福茶楼楼下,邓某丙送了两盒月饼和一个3000元的红包给我。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左右,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卢某某到广州出公差时,我打电话请卢某某吃饭。吃饭前在广州珠江新城的炳胜酒店地下停车场我的奥迪Q7车上,我拿了用信封装的x元现金给卢某某。2009年中秋前,卢某某的生日,邓某丙就打电话约卢某某一起在东风路交通局门口吃的宵夜,吃完夜宵之后,邓某丙送卢某某和他老婆回家,第二天,邓某丙在郴州雄森大酒店我住的房某里告诉了我说在送卢某某回家时给了卢某某x元钱。

3、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中秋前的一天,卢某某的生日,我就打电话约卢某某一起吃夜宵,吃完夜宵之后,我跟卢某某到了东风路交通局坪里,我将身上带着的两扎共x元现金塞到了卢某某的裤子口袋里。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国庆南路天福茶楼喝茶,我开车到天福茶楼楼下。我拿了两盒月饼和两条烟、两瓶酒放在卢某某车里就走了,在装月饼袋子里还是在装酒的袋子里放了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红包。

4、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07绕城线建设项目A2、A5合同和付款凭证证实,相关工程合同的内容和资金的拨付事实。

5、107绕城线建设项目A2、A5合作施工协议证实,相关工程合同的内容。

(三)、湖南省水力水电总公司G107绕城线A3标段项目经理陈某丁在承建G107国道改建工程A3标段过程中为感谢卢某某在工程结账、验收、拨款等方面的关照,分3次送给卢某某现金共计x元,即: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丁在郴州市X路加油站送给卢某某4000元现金,卢某某收下了。

(2)、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陈某丁和卢某某在郴州市区天福茶楼喝茶时有人喊卢某某打牌,卢某某说他没带钱,陈某丁拿了x元现金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3)、2009年端午节期间的一天,陈某丁约卢某某到郴州市区天福茶楼喝茶,在喝茶的时候,陈某丁拿出x元现金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卢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G107国道绕城线A3标承包人陈某丁在燕泉路加油站我的猎豹车上(湘x)送给我一个4000元的红包。

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我和陈某丁在天福茶楼喝茶,谢红青打电话来,说打牌,我说我没带够钱,陈某丁从包里拿出一沓钱有100张一百元的人民币,共计x元现金给我。

2009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陈某丁打电话叫我到天福茶楼喝茶,我们在一起喝茶的时候,陈某丁拿出三扎钱共计x元人民币给我。

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在燕泉路加油站,我送给卢某某事先准备好的一个红包,包内有40张100元的人民币,共计4000元,卢某某收下了。

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我和卢某某在天福茶楼喝茶,有人打电话来,说是要打牌。卢某某说他没带够钱。于是我从包里拿出一扎100元票面的钱,共计人民币1万元给卢某某。

2009年端午节期间的一天,我约卢某某到天福茶楼喝茶,在喝茶的时候,我拿出三扎钱,共计3万元人民币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3、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G107绕城公路A3标段合同和付款凭证证实,相关工程合同的内容和资金的拨付事实。

(四)、从事公路建设的房某某在施工G107国道改道工程A4标段的路基工程中,为了让卢某某在工程量核算和工程结算过程中给予方便,送给卢某某两次钱,共计x元。即:

(1)、2009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房某某打电话给卢某某约他到郴州市区南岭山庄附近的天福茶楼喝茶,喝完茶后,房某某在卢某某的猎豹车上用信封装了x元现金送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2)、2009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房某某打电话约卢某某到郴州市区南岭山庄附近的玉溪茶楼喝茶,喝完茶之后在卢某某的车上,房某某送了事先准备好的x元现金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卢某某的供述证实:国道107绕城线A4标承包人房某某,分了2次送我钱,共7万元。第一次是2009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房某某叫我到苏仙南路天福茶楼喝茶,在喝茶的时候,房某某拿了一个装有x元现金的信封给我。第二次2009年国庆长假期间的一天,房某某叫我到苏仙南路玉溪茶楼喝茶,在茶楼门口,房某某拿了一沓用报纸包着的钱放在我车上(湘x),回家后我清点了一下,有500张一百元的人民币共计x元。

2、证人房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端午节的前一天晚上,我请卢某某在苏仙路天福茶楼喝茶。喝完茶后,我把一个装了两瓶五粮液酒和两条软芙蓉王某的袋子给了卢某某,里面还有牛皮纸信封装了2万元现金。第二次是在国庆节期间,中秋节之前的一天晚上,我请卢某某在南岭山庄附近的玉溪茶楼喝茶。喝完茶下楼之后,也是在卢某某的车上,我从我包里把事先用报纸包好的5万元现金还有两瓶国窖1573和两条软芙蓉王某一起给了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3、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G107绕城国道A4标的合同及付款凭证证实,相关工程合同的内容和资金的拨付事实。

(五)、郴州市和意房某产建设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某己在承建资兴市黄某至岭秀公路和G107国道绕城公路A2标建设期间,分5次共计送给卢某某现金x元,即:

(1)、2006年,李某己为了承建资兴市黄某至岭秀公路,在公路工程招标时,李某己找到卢某某要其帮忙,在卢某某的帮助下这个公路工程李某己中了标,在200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为了感谢卢某某,李某己在卢某某家楼下送了一个装有5000元人现金的红包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2)、200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李某己为了与卢某某搞好关系,便于多承建公路工程,约卢某某到郴州市天福茶楼喝茶,在茶楼里,李某己送了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红包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3)、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己为了达到同样的目的,在卢某某家的楼下,送了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红包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4)、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己打电话约卢某某到郴州市区一家茶楼喝茶,在喝茶时,李某己送了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红包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5)、2009年4月,郴州市G107国道绕城公路进行公开招标,李某己挂靠江西际州路桥有限公司参加了G107国道A2标段的投标。在卢某某的关心下,李某己中了A2标段。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卢某某到工地检查工作时,李某己送了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卢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端午节、中秋、2009年春节李某己分三次总共送了我x元,每次4000元。2007年左右,资兴市黄某至岭秀公路工程招标时,李某己找到我,要我帮忙。之后我打电话请资兴市交通局领导在郴州乾龙谷某饭,请他们多关照李某己。200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己中标后到我家楼下找到我,在市交通局坪里面,李某己给了我一个装有5000元的红包。2009年,李某己中标107国道A2标段后,我在工地上检查工作,李某己送了我一个5000元的红包,我收下了。

2、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2006年,在资兴市黄某至岭秀公路工程招标时,我找到郴州市交通局总工程师卢某某,要其帮忙向资兴市交通局的相关领导打招呼。2006年8月的一天,我送了5000元人民币的红包给卢某某。200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卢某某,约他到郴州市天福茶楼喝茶,在喝茶过程中,我从身上拿出早准备好的装有4000元人民币的红包送给卢某某。2008年的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开车来到郴州市交通局家属区卢某某家的楼下,然后我打电话给卢某某要他下来,他下来上了我的车,我从衣服的口袋里拿出一个装有4000元人民币的红包递给卢某某。2008年底,到快过年的时候,我打电话要卢某某到郴州一家茶楼喝茶,在喝茶时,我从随身的包里拿出早准备好的装有4000元人民币的红包送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2009年,郴州市107国道绕城公路进行公开招标,我们挂靠的江西际州路桥有限公司中标。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找到卢某某,从身上拿出早准备好的一个5000元人民币的红包给卢某某,卢某某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3、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黄某至岭秀通乡X路招投标前,卢某某找了胡向军、黄某春和我到郴州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卢某某讲李某己想投标,请我们关照李某己,为了确保李某己能中标,在评审时,重点向专家评委推介了李某己所挂靠的几家公司。

4、资兴市X路建设指挥部提供的黄某至岭秀公路合同证实,相关工程合同的内容。

5、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G107国道绕城公路A2、A5标的合同及付款凭证证实,相关工程合同的内容和资金的拨付事实。

(六)、资五公路A1标的承建老板侯某某,为了搞好与卢某某的关系和感谢卢某某为其中标资五公路的帮忙,分6次送给卢某某现金共计x元,即:

(1)、2009年6、7月份的一天,侯某某为了顺利中标资五公路A1标,请卢某某帮忙以及在评标时能够透露评标专家信息给他,侯某某在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公司卢某某的办公室送了x元现金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2009年12月30日,交通系列案案发后,卢某某趁侯某某父亲去世之机将x元退给了侯某某。

(2)、2008年端午节、中秋节,2009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5个节日,侯某某每个节日都送了一个2000元的红包给卢某某,共送给卢某某现金x元,这些钱卢某某都收下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卢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6、7月份左右,G107国道B标雷大桥中标人侯某某到环城公路公司我办公室找我谈资五公路招标的事时送了2万元钱给我,说给我作工作联系协调费,当时我不肯收,侯某某趁我上厕所的时候把事先用信封装有2万元的包放在了我的公文包里。2009年12月底,侯某某父亲去世,我将2万元退给了侯某某。从2006年开始,侯某某每年都会在中秋、春节都会送我一个红包,红包都是2000元一个,侯某某总共送了8次钱,合计总共送了我x元钱。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左右,在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公司卢某某办公室,我找卢某某要他帮忙搞好用资五公路X标抵107国道绕城公路B标的事时送了2万元钱给卢某某。2009年12月30日,我父亲去世时,卢某某将2万元退给了我。

3、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资五公路资兴段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提供的资五公路X标的合同证实,相关工程合同的内容。

(七)、湖南湘安建筑公司工程师谷某某于2007年至2008年在修建宜章白沙-圣公坛通乡X路期间,为得到卢某某在争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关照,分3次送给卢某某现金共计6000元,具体是:

(1)、200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晚上(谷某某中标后),卢某某在郴州市X路散步时经过谷某某开的永乐江土菜馆,谷某某与卢某某聊了一会,卢某某走时谷某某拿了2000元现金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2)、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因为冰灾郴州市区停水,卢某某一家3人到谷某某的永乐江土菜馆里吃饭,谷某某当着卢某某夫妇的面送了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给卢某某的女儿,卢某某收下了。

(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谷某某到交通局卢某某住的楼下,送了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卢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在谷某某开的“永乐江”土菜馆内,谷某某给了我一个2000元红包,我收下了。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因冰灾郴州市区停水,我一家3口在谷某某开的“永乐江”土菜馆里吃饭,谷某某送了1个2000元钱的红包给我的女儿。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谷某某打电话喊我到我家楼下给了我一个2000元钱的红包。

2、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晚上,卢某某散步经过我的店子门口,我就叫他到我的店子里来聊天,在他走时,我拿了2000元钱给他,他开始不肯要,后来收下了。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因为冰灾郴州市区停水,卢某某一家3人到我店子里吃饭,我当着卢某某夫妇的面送了1个2000元钱的红包给卢某某的女儿,卢某某收下了。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交通局卢某某住的楼下送了卢某某2000元钱,卢某某收下了。

(八)、2009年9月份左右,郴州市水利水电勘查设计院院长刘某辛和书记唐某壬到郴州市X路有限公司卢某某的办公室找卢某某,要卢某某帮忙尽快支付设计院为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公司设计G107绕城公路同心河改道工程的设计款,刘某辛送了x元现金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卢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左右,郴州市水利水电勘查设计院的刘某长(名字我喊不出)和唐某壬书记到郴州市X路公司我的办公室,在办公室刘某长给我了一个信封,信封里装了1万元。

2、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实:2009年8、9月份,我和唐某壬书记一起到郴州环城公路公司卢某某的办公室,在他办公室我将事先装备好的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袋交给了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3、证人唐某壬的证言证实:2009年8、9月份,我和刘某辛院长一起到郴州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卢某某的办公室,要他在支付工程设计款方面给我们关照,在他办公室刘某辛院长送了卢某某1万元现金,卢某某收下了。

4、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证实,相关工程合同的内容和资金的拨付事实。

5、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提供的、会议记录及相关凭证证实,为了要卢某某在支付工程设计款方面给予关照,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由刘某辛院长送了卢某某1万元现金

(九)、郴州市北湖区G107国道绕城公路协调指挥部副部长罗某某,为了要卢某某及时拨付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分二次送给卢某某现金共计4000元。具体是: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罗某某在郴州市交通局坪里面给了卢某某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卢某某收下了。

(2)、2009年中秋前的一天,在郴州凤凰酒店外面,罗某某给了卢某某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和两条软芙蓉王某,卢某某收下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卢某某的供述证实:郴州市北湖区G107国道绕城公路协调指挥部副部长罗某某分三次送给了我共计6000元现金。第一次是2009年春节前罗某某在郴州市交通局坪里给我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第二次是2009年端午罗某某给了我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第三次2009年中秋前在郴州凤凰酒店罗某某给了我一个装有2000元钱信封和两条软芙蓉王某。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经手送给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公司卢某某4000元和一条蓝色的硬芙蓉王某,是2009年春节前、中秋前分两次给的,钱是我们指挥部安排的,具体是由我去办的,是我一个人去办的。2009年春节前给卢某某的2000元钱和一条蓝色硬芙蓉王某是我在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公司他的办公室给他的,2009年中秋前给卢某某的2000元钱是在郴州凤凰酒店给他的。

3、证人刘某癸的证言证实:我们指挥部送了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公司卢某某总经理一些财物,钱物是由罗某某负责去送的,总共送了卢某某4000元,送给卢某某的钱物是2009年春节前、中秋前分两次给的,我记得每次送给卢某某的钱是2000元。

(十)、2009年10月1日前的一天,阳光保险公司欧某某为了感谢卢某某与她签订了槐万公路路基建筑工程险合同并及时支付了保险费,在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公司楼下送了4000元现金给卢某某,卢某某收下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卢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1日前的一天,阳光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我不知道名字,是个女同志,20多岁)送了4000元现金给我。

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日前的一天早上,我送了4000元现金给卢某某,是在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公司楼下给他的,钱是我事先准备好用信封装起的,钱都是100元票面。

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明细和银行付款凭证证实,相关合同的内容和资金的拨付事实。

(十一)、2009年中秋节时,郴州市交通局运管处副主任成某某的妻弟唐某某为了感谢卢某某与其签订了涵管购销合同,通过其姐夫成某某送了两张1000元的郴州家润多超市的购物卡给卢某某,共计2000元,卢某某收下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卢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中秋节时,郴州市交通局运管处副主任成某某送了两张郴州家润多超市的购物卡给我,1000元一张,共2000元。

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中秋节时,我老婆的堂弟唐某某送了卢某某两张郴州家润多超市的购物卡,1000元一张,是在郴州市交通局坪里给的,购物卡是唐某某拿起给我由我交给卢某某的。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中秋节的时候,我在供货过程中送了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卢某某两张郴州市家润多超市的购物卡,购物卡是1000元一张的,共计2000元。卡是我拿起给我姐夫给卢某某的,是在郴州市交通局坪里给卢某某的。

4、唐某某提供的涵管订购合同证实,相关工程合同的内容。

另查明,2004年6月至2007年11月任郴州市交通局计划基建统计科科长;2007年12月至今任郴州市X组成某,总工程师;2009年1月起担任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郴州市纪委在发现被告人卢某某在资五公路建设中有受贿行为后,对其采用调查措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卢某某身份证明文件证实,2004年6月至2007年11月任郴州市交通局计划基建统计科科长;2007年12月至今任郴州市X组成某,总工程师;2009年1月起担任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照及文件证实,该公司是国有公司。

2、郴州市纪委关于卢某某的调查报告证实,纪委是在发现卢某某在资五公路建设中有受贿行为后,对其采用调查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郴州市交通局计划基建统计科科长、郴州市X组成某、总工程师兼郴州市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管理公路建设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某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某。但公诉机关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2009年6、7月间收受侯某某x元是受贿。经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在收受该笔财物后,未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在相关人员被查处前就有主动退回的主观意愿和行为,且无充分证据证实其最终于当年12月30日退回所收的x元,是因受相关人员被查处的影响,卢某某为掩饰自己犯罪而为,该行为属被告人卢某某主动中止自己的受贿,对此x元可不认定为被告人卢某某的受贿数额。被告人卢某某提出的“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中的:1、2009年端午节间陈某丁送我x元。2、2009年端午节前一天房某某送我x元和2009年国庆节间房某某送我x元。3、2006年8月李某己送我5000元和2009年中秋节前一天李某己送我5000元。我对这几笔有异议,我没有收他们这些钱”辩解及其辩护人王某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陈某丁、房某某、李某己的11万元证据不足,受贿资金的来源及去向不明,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收受陈某丁、房某某、李某己的11万元有请托和谋利的事实,另陈某丁节假日送的x元、李某己节假日送的x元、谷某某节假日送的6000元、邓某丙在被告人生日送的x元都是在没有请托和谋利的前提下送的不应算受贿,同时应认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即:1、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以节假日和生日名义收受礼物,据不交公的,以受贿罪论处;2、被告人卢某某虽在郴州市纪委调查期间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事实,但无充分证据证实其所交待的不是纪委已掌握的其犯罪的事实,同时其对自己的交待反复不一。另被告人卢某某所述其具有举报陈某平受贿和有效防止三百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律对自首、立功构成某规定,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节,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二、已被检察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卢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某

人民陪审员林国华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某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临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