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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刑初字第7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丙,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邝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邝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邝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乙、邝某丁、邝某戊、邝某己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乙及辩护人黄某丙、被告人邝某丁、被告人邝某戊及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邝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邝某丁是临武县X镇X村人,在临武县城从事摩托车出租。2010年3月24日晚19时许,被告人邝某丁骑摩托车从临武县X镇X村搭载罗某某到临武县城的皇朝宾馆,到达宾馆后,双方因出租车费发生纠纷并打架。被告人邝某丁跑到宾馆三楼打电话报警,并打电话给同村的被告人邝某乙,要其召集邝某村的摩托车出租司机来处理此事。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马上赶到事发现场,但未发现邝某丁。派出所民警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将罗某某和邝某丁遗留在现场的摩托车带回城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被告人邝某乙接到邝某丁的电话后,马上纠集本村的出租摩托车司机邝某戊、邝某己等几十人赶到皇朝宾馆与邝某丁会合。被告人邝某丁、邝某乙等人得知罗某某和邝某丁的摩托车被带到城关派出所后,便一起来到城关派出所,叫嚣着要派出所民警把罗某某和邝某丁的摩托车交由他们带到邝某村私自处理。派出所民警出来做劝解工作,但邝某村村民拒不听从劝阻。在被告人邝某乙的煽动下,邝某村村民向派出所办公楼二楼冲去,派出所民警赶紧将上楼的铁门锁住。被告人邝某乙等人见上楼的铁门被锁住,便在派出所院内起哄闹事,辱骂民警。派出所民警上前制止闹事村民时,被告人邝某乙、邝某丁、邝某戊、邝某己等人不但不听劝阻,反而与民警对峙,并推扯和殴打城关派出所的何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王某等工作人员,致四人轻微伤。

一审诉讼期间,四被告人的家属与上述四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四被害人书面请求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乙、邝某丁、邝某戊、邝某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王某某陈某及辨认笔录,证人邝某庚、邝某辛、罗某壬、刘某某、邝某癸、谭某某、邓某某、龙某某、颜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接警处警经过,户籍证明,程序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结论,损害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乙、邝某丁、邝某戊、邝某己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四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邝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邝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止。)

三、被告人邝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止。)

四、被告人邝某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0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邹红卫

人民陪审员林国华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二0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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