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苏家寨。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住所地乾县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上诉人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张某乙、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本案运输合同的始发地,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称: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管辖做了原则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的运输合同对管辖没有明确约定,而且该案纠纷系单方交通事故引起的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3、本案的三被告均在陕西咸阳,为便于审判便于执行。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当,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们是运输合同纠纷,始发地在洛阳,从洛阳到新疆乌苏,在甘肃时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按《民事诉讼法》运输合同始发地、目的地都有管辖权,因此我们选择始发地由洛阳管辖,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选择合同始发地,由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寇玉民
审判员焦虹
审判员曹园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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