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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苏家寨。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住所地乾县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上诉人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张某乙、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本案运输合同的始发地,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称: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管辖做了原则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的运输合同对管辖没有明确约定,而且该案纠纷系单方交通事故引起的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3、本案的三被告均在陕西咸阳,为便于审判便于执行。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当,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们是运输合同纠纷,始发地在洛阳,从洛阳到新疆乌苏,在甘肃时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按《民事诉讼法》运输合同始发地、目的地都有管辖权,因此我们选择始发地由洛阳管辖,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洛阳市运翔运输有限公司选择合同始发地,由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寇玉民

审判员焦虹

审判员曹园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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