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梁某某、吴某某,男,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乙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南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补充侦查,并于2010年7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梁某某、吴某某、被告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伙同“小新”、李恒瑞(绰号虎X)(均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先后到南召县、西峡县、邓州市、湖北襄樊市,携带绝缘棒、绝缘手套、撬杠、手钳、螺丝刀、钢锯等工具,先后作案七次,将正在使用七台变电器的铜芯盗走卖掉私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伙同李恒瑞(绰号虎X),驾驶王某乙的豫x号夏利轿车到南召县X乡X村,将正在使用的S9-x型变压器铜芯盗走(价值x元),销赃于张华阁(另案处理)后得赃款分肥。

2、2008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伙同李恒瑞驾驶王某甲的面包车到西峡县X镇X村下坑组,将一正在使用中的S9-80型变压器铜芯盗走(价值x元),销赃于李丙林(另案处理)后得赃款分肥。

3、2008年4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张某丙、王某乙伙同李恒瑞驾驶王某甲的面包车到邓州市X乡X村将正在使用中的S11-m-100/10型变压器铜芯盗走(价值x元),销赃于李丙林(另案处理)后得赃款分肥。

4、2008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伙同“小新”驾驶王某甲的面包车到邓州市X镇X村将正在使用中的x型变压器铜芯盗走(价值4590元),后又到龙堰乡X村马堂组将正在使用中的x型变压器铜芯盗走(价值x元),销赃于张华阁(另案处理)后得赃款分肥。

5、2008年4月1日晚,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王某乙、张某丙、李恒瑞到邓州市华纺企业有限公司建筑工地院墙外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x型变压器盗走(价值x元),销赃于李丙林(另案处理)后得赃款分肥。

6、2008年4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张某丙伙同李恒瑞,驾驶王某甲的面包车到南召县X村方田台区将正在使用中的S9-x型变压器铜芯盗走(价值7000元),销赃于张华阁(另案处理)后得赃款分肥。

7、2008年5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张某丙、王某乙伙同“小新”预谋后,驾驶王某甲的面包车到湖北省襄阳区X乡准备盗窃变电器,后将正在使用中的三台变压器油倒出,因变压器焊死,未得逞,后被襄阳区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庭审中辩称: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不属实,其未到南召县X乡盗窃变压器。

被告人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庭审中辩称: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不属实,其未到南召县X乡、邓州市华纺公司建筑工地和南召县X村方田台区盗窃变压器,其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王某乙庭审中辩称: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不属实,其未到南召县X乡、邓州市X镇X村、龙堰乡X村、邓州市华纺公司建筑工地盗窃变压器。物价部门对涉案物品评估作价过高,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张某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庭审中辩称:起诉书指控到南召县X乡和邓州华纺公司建筑工地盗窃变压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到这两个地方盗窃变压器。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伙同李恒瑞(绰号虎X),驾驶王某甲的面包车到南召县X乡X村,将正在使用的S9-x型变压器铜芯盗走,销赃于张华阁(另案处理)后得赃款分肥。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涉案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①王某乙在2008年6月2日供述,今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甲通过“虎子”领着沈某某、“滚某”租我的红色夏利车在南召县X乡207国道边偷了一台变压器,事后给我50元钱。②王某乙在2008年6月19日供述,由于时间长了再加上紧张,上次供述没说清楚,现在我想起来了,在南召县四棵树附近作案那次也是开的王某甲的面包车,我开的车,有我、滚某、沈某某等人。

2、被告人张某丙供述。①张某丙在2008年6月10日供述,过罢年不知啥时候,有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和我岁数差不多的人在南召县四棵树附近偷了一台变压器。当时是王某乙开的车,沈某某、王某甲爬到电线杆上给变压器弄了下来。我和虎子背着东西、拿着工具包回到车上,就回了镇平。②张某丙在2008年6月17日供述,我仔细回忆了一下,在南召四棵树附近盗窃变压器那次有我、王某甲、王某乙、沈某某,上次说的不认识的那个人是“虎子”,共五个人,开的是王某甲的面包车。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①沈某某在2008年6月10日供述,今年,我和“小新”、王某甲、王某乙、“滚某”在南召县三叉口附近和镇平县老庄交界处偷了一台变压器,后将变压器卖给了镇平北关312国道边一外号叫“老婆”的废品收购站。②沈某某在2008年6月17日供述,在南召四棵树附近盗窃变压器那次有“虎子”、王某甲、王某乙、“滚某”和我,这次和上次说的不一致是由于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现在想想,这次是“虎子”去的,“小新”没去。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又过了十来天一天晚上,我们几个人开着我的面包车到南召县一个地方,具体地址记不清了,我们偷了一台变压器铜芯,回镇平县后,由李恒瑞联系把铜芯卖了。

5、南召县四棵树供电所证明,证实2008年5月10日晚辖区X村菜园台区丢失SP-x型变压器一台。

6、证人潘××、石一×、石二×、石三×等人证言,证实四棵乡X村丢失了一台变压器。

7、现场指认笔录及作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及现场勘查情况。

8、辩认笔录。

9、评估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变压器铜芯的价值。

另有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2008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伙同小新驾驶王某甲的面包车到西峡县X镇X村下坑组,将一正在使用中的S9-80型变压器铜芯盗走,销赃于李丙林(另案处理)后得赃款分肥。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涉案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王某甲供述,2008年5月份的一天,伙同“小新”、沈某某、张某丙、王某乙在西峡县一个地方,偷了一台变压器铜芯,后把铜芯卖给镇平一个外号叫“老婆”的废品收购站。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销赃、分赃等情节与被告人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的供述相一致。

2、证人柴××证言证实,2008年5月8日早上发现五里桥镇燕岗台区一台变压器被盗,并打电话报了警。

3、证人孔××证言,证实下坑组电房的变压器被盗。

4、证人于一×证言,证实2008年5月8日凌晨其家中断电。

5、证人于二×证言,证实2008年5月8日凌晨其家中断电。

6、被盗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两男子将铜线卖给他的废品收购部。

另有户籍证明、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三、2008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张某丙、王某乙伙同李恒瑞驾驶王某甲的面包车到邓州市X乡X村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S11-m-100/10型变压器铜芯盗走,销赃于李丙林(另案处理)后得赃款分肥。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涉案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8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李恒瑞开着我的面包车在邓州至九重公路边偷了一台变压器铜芯,卖后钱我们分了。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销赃等情节与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王某乙的供述、张某丙的供述相一致。

2、邓州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位于该村的一台变压器于2008年4月22日夜被盗。

3、证人唐一×证言,证实所在村的一台变压器被盗并电话报了警。

4、证人唐二×证言,证实发现所在村的一台变压器被盗并告诉了唐祖才。

5、作案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另有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四、2008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伙同“小新”驾驶王某甲的面包车到邓州市X镇X村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x型变压器铜芯盗走(价值4590元),后又到龙堰乡X村马堂组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x型变压器铜芯盗走,销赃于张华阁(另案处理)后得赃款分肥。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涉案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同一天晚上,伙同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小新”驾车在邓州市X镇、龙堰乡先后作案两次,将两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盗走。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经过等情节与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王某乙的供述、张某丙的供述相一致。

2、证人苏××、王××证言,证实龙堰乡X村一台变压器被盗,并电话报警。

3、证人左××证言,证实构林镇X村的一台变压器被偷,并报案。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另有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辩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五、2008年4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张某丙伙同李恒瑞,驾驶王某甲的面包车到南召县X村方田台区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S9-x型变压器铜芯盗走,销赃于张华阁(另案处理)后得赃款分肥。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涉案物品价值7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沈某某供述,今年4月份的一天,我们开着王某甲的面包车,拉着“虎子”、“滚某”、王某甲和我四个人在南召县石门附近踩点,是“虎子”去踩的点,到晚上2点左右,我们卸了一台变压器,回镇平拉到北关国道“老婆”那儿卖了。我分了二百八十块钱。

2、被告人张某丙供述,除在南召四棵树附近盗窃一次外,我向你们隐瞒了今年4月份在南召通往南阳的一个路边盗窃变压器的犯罪事实。当时沈某某开着王某甲的面包车拉着我、王某甲和“虎子”,我们在南召通往南阳方向的一条好路边,“虎子”下车踩点。晚上我们在附近路边一个饭店吃的饭,到夜里2点左右,我们又到白天踩点的位置,将变压器偷走,我和“虎子”将工具和铜芯拿到车上,就开车回去了。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今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几个人开着我的面包车到南召县一个地方,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回到镇平后由李恒瑞(虎子)联系把铜芯卖了,我分了三、四百块钱。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供述,这次作案开的不是豫x牌面包车,是另一辆面包车。

4、石门供电所报案证明,证实2008年4月14日凌晨发现方田台区变压器被盗。

5、证人张××证言,证实有两个人在其废品站卖了铜线。

6、证人褚××等人证言,证实方田台区变压器于2008年4月14日被盗。

另有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六、2008年5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张某丙、王某乙伙同“小新”预谋后,驾驶王某甲的面包车到湖北省襄阳区X乡盗窃变电器,将正在使用中的三台变压器油倒出,因变压器焊死,未得逞,后被襄阳区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①王某甲在2008年5月15日3时供述,我和王某乙、张某丙、沈某某、“小新”一起送一个姓邱某朋友来湖北双沟走亲戚。当时开的是我的面包车,王某乙驾驶,车上沈某某带了两个包,还有我买的五、六个蛇皮袋子,另有一个板子、一个钳子、一些手套和一根绝缘棒。②王某甲另供述,昨天我在双沟派出所说的是假话,真实情况是,老邱某几天约我说想租我的面包车到双沟走亲戚,我没答应,后来把这事给“小新”说了,小新说让我送他们,并说湖北这边变压器多,顺便搞两台回去卖,我就同意了。昨天上午8点多,王某乙、张某丙、沈某某、“小新”我们几个就坐上我的面包车,王某乙开的车,到了双沟镇,中午在老邱某戚家吃饭后,我们就去踩点,计划晚上搞台变压器。到了夜里十二点多,我们就到第一个变压器那里,张某丙、王某乙坐在车上,“小新”拿着工具攀爬到变压器下面,放掉里面的油,因变压器被焊死,没偷成。随后我们又看了两个变压器,也都焊死了,只好放弃。车刚过双沟桥,就被派出所拦住盘查,“小新”跳车逃跑了,我们四个被带到了派出所。

2、被告人沈某某2008年5月15日在双沟派出所供述,晚上十一、二点钟,“小新”、王某甲下去踩点,王某乙和“滚某”在车上坐着,我们共看了三个变压器,因为变压器焊着,偷不成都没有得手。我们准备返回来接胖子回家,在双沟大桥处被你们抓了。其供述与同案犯王某乙、张某丙、董光新供述相互印证。

3、湖北省襄阳区双沟派出所证明,证实抓获四被告人经过。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物品情况。

5、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丙系累犯。

另有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人邱某某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庭审中辩解的未到南召县X乡作案的理由,经查,四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均供述结伙在南召县X乡盗窃变压器的事实,并有南召县四棵树供电所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故其辩解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辩解的未到邓州市华纺公司建筑工地盗窃变压器的理由,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仅有被告人沈某某一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且沈某某当庭又予以翻供。故公诉机关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乙辩解其未到邓州市X镇X村、龙堰乡X村盗窃变压器的理由,经查,四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均供述了结伙在构林镇X村、龙堰乡X村盗窃变压器的事实,且有王某民、苏某某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故其辩解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某某辩解其未到南召县X村方田台区盗窃变压器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张某丙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均供述了结伙在南召县石门盗窃变压器的事实,且有褚贵三证言、南召县石门供电所报案证明、价格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故其辩解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乙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构不成盗窃罪,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乙结伙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某某辩解其有立功表现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后,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指认犯罪现场,但不符合立功的法定要件。故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但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四、被告人张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甲的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被告人沈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王某乙的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被告人张某丙的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婷

审判员赵光超

人民陪审员鲁淑桂

二○一○年八月五日

(兼)书记员陈瑞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