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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关金良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王某某,现年7岁,由于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男方使用家庭暴力多次致女方身体受到伤害,婚内强奸,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女方心灰意冷,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3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9日(农历)生一男孩,名叫王某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有生气吵架现象,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有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现象,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给予夫妻双方修复感情裂痕的机会,目前不宜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关金良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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