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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王浩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x蓝色解放牌货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长石公路石固镇X路段、寺后赵村路段、朝阳村路段时,先后与侯某某夫妇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宋武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陈某某驾驶的豫K-x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KF-X号宝来轿车发生相撞,撞后马某某继续驾车向南行驶,后在长石公路石固镇X村南段撞住隔离护栏,因车辆行驶不动而被迫停下。造成宋武松因抢救无效死亡,涉案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当时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x蓝色解放牌货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长石公路石固镇X路段、寺后赵村路段、朝阳村路段时,先后与侯某某夫妇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宋武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陈某某驾驶的豫K-x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KF-X号宝来轿车发生相撞,撞后马某某继续驾车向南行驶,后在长石公路石固镇X村南段撞住隔离护栏,因车辆行驶不动而被迫停下。造成宋武松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轻微伤,张某某的豫KF-X号宝来轿车受损伤(经鉴定损失为6980元)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侯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的陈某、证人赵XX、李XX、武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解剖通知书、尸检照片、货车钥匙照片、机动车销售发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行与他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不但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又先后撞击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面包车及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后因车辆撞住隔离护栏行驶不动而被迫停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当时喝醉了,但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且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国领

审判员李春红

审判员韩宁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红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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