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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视锐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04315号

原告北京视锐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X号佳丽饭店BX房间。

法定代表人玉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彦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X号佳丽饭店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红,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裘叶,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视锐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锐互动公司)与被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讯通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视锐互动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城、焦彦龙,被告万讯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晓红、裘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视锐互动公司起诉称:万讯通公司与视锐互动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签订了通道类合作合同,达成通道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利用各自资源优势联合拓展无线增值业务,双方的合作模式及分成比例和结算方式在合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合同约定在每月15日和30日被告将《收入明细分成表》传真给视锐互动公司,经视锐互动公司确认无误后,由视锐互动公司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在万讯通公司收到视锐互动公司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视锐互动公司的分成收益划入视锐互动公司指定账户。合作合同签订后,2007年2月16日至2007年2月28日结算时段合作分成款x元、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结算时段合作分成款x元,经视锐互动公司确认,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后,万讯通公司至今尚未支付给视锐互动公司。现视锐互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万讯通公司支付视锐互动公司分成费共计x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到2008年1月4日为x.31元,并计算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由万讯通公司负担。

万讯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视锐互动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万讯通公司与视锐互动公司签订合同签订后,万讯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视锐互动公司支付了费用,但视锐互动公司却存在违约行为,向其用户提供违规信息。二、由于视锐互动公司的违规操作,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移动公司)发函给万讯通公司,终止与万讯通公司的全网短信业务合作,停止万讯通公司在江苏的所有短信业务开发和网络端口,并且与万讯通公司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1日,视锐互动公司(作为甲方)与万讯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通道类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一、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利用各自资源优势联合拓展无线增值业务。在甲方全国统一移动特服号码“8522”及联通号码“9522”下,甲方为乙方提供短信通道技术接口规范,双方配合将乙方的短信业务接入甲方该短信通道,以便乙方在其短信平台开展此业务。二、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负责提供发送信息服务平台和通道,处理与移动运营商的相关合作洽谈、沟通、联络等工作;乙方必须保证拥有所提供内容的版权并对内容的合法性负责。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市场策划、程序开发、媒体宣传等。乙方的各类对外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因乙方非法宣传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在任何媒体上描述的业务内容均需实现书面知会甲方。乙方对其用户提供的信息不得发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一经发现乙方通过甲方的接口向用户提供上述内容的信息服务,甲方在接到用户或相关部门的投诉后,有权终止该业务。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不给乙方结算;三、分成比例及结算。在合作期间双方将合作项目产生的实际收入:短信实际收入=有效短信-移动代理收手续费15%(联通代收费按联通实际结算为准)-短信通道费0.08元/条-营业税附加5.5%。移动短信费率1.5元/条,甲方按照成功有效的计费条数给乙方按1.05元/条结算。每月15日和30日甲方将《收入明细分成表》传真给乙方,经乙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在第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分成收益划入乙方制定账户。应缴税款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由甲、乙各自负责纳税。

2004年12月8日,江苏移动公司与万讯通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江苏移动作为短信网络、计费平台提供商,向万讯通公司有偿提供通信、计费通道。期间万讯通公司在江苏省使用的去也代码为x,服务代码为8522,合作类行为服务型合同。

2007年1月8日至2007年2月15日的分成款共计x.25元,万讯通公司已经支付给了视锐互动公司。2007年2月16日至2007年2月28日分成款x元,万讯通公司未向视锐互动公司支付。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分成款x元,万讯通公司已经支付给了视锐互动公司。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分成款x元,万讯通公司未向视锐互动公司支付。

根据2007年1月至3月双方的结算单可知,双方合作的产品编号为x,2007年4月合作产品编号为x及x。根据江苏移动公司业务部出具的万讯通违规情况,编号为“x”为不健康的内容提供登录密码服务,违规代码x。2007年3月27日,江苏移动公司以江苏移动函[2007]X号的函件通知万讯通公司,万讯通公司在短信业务“铃声下载业务”(服务代码8522,企业代码x,业务代码x,资费:1.5元/条)存在为互联网电影网站代收费问题,且电影内容不健康。对万讯通公司追究如下违约责任:一、扣减信用积分30分,从即日起暂停违规业务代码x三个月,进行业务整改。二、停止万讯通公司短信业务线(企业代码x)在2007年2月-2007年5月张启的结算付款(不再补结),从2007年6月帐期开始恢复业务结算。2007年4月30日,江苏移动公司以江苏移动函[2007]X号函件通知万讯通公司,万讯通公司的短讯业务(企业代码:x,服务代码:8522)信用积分达到-20分,根据梦网短信业务信用积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将从即日起中止与万讯通公司的全网短信业务合作,停止万讯通公司在江苏的所有短信业务开放和网络端口,从2007年5月帐期开始停止结算,不再续签合作协议。江苏移动公司以江苏移动[2007]X号函,至中国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数据部,万讯通公司(企业代码x,服务代码8522)全网梦网短信SP的2007年3月信用积分达到-20分,应中止短信业务合作,江苏移动公司以从2007年5月1日开始与万讯通公司中止了短信业务合作。希望总部协调删除万讯通公司在江苏的网络和计费数据。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结算单、江苏移动公司业务部出具的万讯通违规情况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视锐互动公司与万讯通公司签订的通道类合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万讯通公司未向视锐互动公司支付2007年2月16日至2007年2月28日及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分成款。视锐互动公司曾为不健康信息内容提供代收费服务,江苏移动公司不再补结万讯通公司2007年2月至2007年5月的帐期付款。因万讯通公司存在为不健康信息内容提供收费的行为,按视锐互动公司与万讯通公司的合同约定,万讯通公司有权不支付视锐互动公司此期间的分成款。对于视锐互动公司要求万讯通公司支付分成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视锐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九百七十二元,由北京视锐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周华

审判员甄玉某

代理审判员郭强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齐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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